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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冷水江市X镇春季里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戊,该矿矿长。

原审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子。

原审被告陈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刘某甲之次子。

原审被告陈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村X组,系刘某甲之公公。

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甲之婆婆。

原审被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邓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李某丙、李某丁及原审被告冷水江市X镇春季里煤矿、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7)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及原审被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邓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邹某、原审被告冷水江市X镇春季里煤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7)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康时华

审判员陈某珍

审判员宁从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艳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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