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彬,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占宜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虞淇钧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07年6月,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萍。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2月,由于修建厨房与被告父亲发生口角,从此家族关系紧张,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10年3月,原告只身来到广东打工,期间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小孩邓某萍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被告邓某口头答辩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某夫妻;

3、小孩邓某萍的出生证明,证明小孩的身份情况;

被告邓某对原告唐某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邓某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邓某对原告唐某提供的1-X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相识并相

恋,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邓某萍。2009年2月3日,因生活琐事唐某与邓某的家人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发生微妙变化,2010年3月,唐某独自外出广东打工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置办财产,亦无其他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育有一小孩,更加形成一种情感的纽带。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为家庭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但主要是因为缺乏沟通了解所致,只要双方多注意相处的方式方法,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宁民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