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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非法拘某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某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某,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某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某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在赌博场上借给被害人谢某丙3000元钱高利贷,谢某丙一直未予归还。2010年12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谢某丙在邵东县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叫“红伢子”带人去把谢某丙捉住。后“红伢子”带“老合”、“老济”、“辉伢子”、“志伢子”(均未查明身份)在两市镇冒家牌菜市场附近的赌博场上将被害人谢某丙捉住带至汽车西站附近。尔后,被告人刘某带“红伢子”、“老合”、“老济”、“辉伢子”、“志伢子”开车将谢某丙带到黑田铺乡X村茶子山上,令谢某丙下跪,并对谢某丙实施殴打,要谢某丙打电话给家里人凑钱还款。随后六人又将被害人谢某丙带至廉桥镇天台山,又对谢某丙实施殴打。尔后又将被害人谢某丙带至邵东县醉龙宾馆X房间,在X房间内,被告人刘某等人要被害人谢某丙跪在烟灰缸上,直到当晚12时左右,被害人谢某丙堂哥谢某甲答应还款后,被告人刘某才让谢某甲接走谢某丙。期间,谢某丙被非法拘某达8小时之久。经鉴定,谢某丙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谢某丙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丙经济损失8000元(含原借的3000元),被害人谢某丙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丙的陈述,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从一个叫“军伢子”(未查明身份)的人手里借了一把单管五连发筒式猎枪,放在砂石镇X村。201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将此猎枪放在两市镇托运城X栋“蒙古”(未查明身份)家中。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从“蒙古”家中将猎枪拿出,准备拿去收帐,被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该嫌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枪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某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某罪,且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某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罗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某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某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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