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上诉人常德东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南段X号。

负责人代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某人李绍坤,男,住常德市金鹏大厦X楼X号,该行员工。代某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某人覃文德,男,住常德市X路X号,该行员工。代某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东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街乐华新居二楼。

法定代某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孙友林,男,住常德市X区X号,该公司总经理。代某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某人李承东,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某权限系一般授权。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常德农行)因与被上诉人常德东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德农行的委托代某人李绍坤,被上诉人东润公司的委托代某人孙友林、李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7月,常德农行委托常德市安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拍卖公司)拍卖其所有的常武国用(96)字第X号地块,同年8月,东润公司通过参加拍卖,竞买得该宗土地。由于双方对拍卖土地成交面积等事项发生争议,产生了讼争。2009年10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令常德农行应于判决书送达十日内,将常武国用(96)字第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明的27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东润公司名下。在履行(2009)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常武国用(96)字第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东润公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某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买卖双方应缴纳各项税费,其中常德农行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印花税x元,买方东润公司应缴纳契税x元。2010年4月21日,由于常德农行拒绝缴纳上述土地过户税费,东润公司除缴纳买方应缴纳契税x元外,为防止土地过户手续无限期推迟,还另外支付了x元税费。事后东润公司要求常德农行返还垫付的税款,多次交涉未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2010年4月21日,东润公司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印花税共计x元以常德农行的名义缴纳,完税凭证上标注的纳税义务人为常德农行。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点:第一,在该宗土地交易中,常德农行是否有纳税义务第二,该宗土地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是否有转移纳税义务的约定东润公司支付的x元是否形成常德农行的不当得利

在该宗土地交易中,常德农行是否有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某、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缴纳城市建设税的义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某、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某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某。”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某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产权转移应缴纳印花税。故,常德农行在该宗土地交易中,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印花税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关于买卖双方是否有转移纳税义务的约定。常德农行以《竞买须知》中“……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为依据,提出土地交易的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即买卖双方是否有转移纳税义务的约定。对此,东润公司辩驳认为:《竞买须知》是拍卖公司与拍卖竞买人之间签订的,常德农行不是《竞买须知》的合同当事人,安信拍卖公司的《竞买须知》是对参与竞买人的告示,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而非买受人与委托拍卖出让人之间的约定,《竞买须知》第六条“……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是指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拍卖人不承担责任,而不是针对委托拍卖出让人。另外,常德农行与安信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委托书及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授权安信拍卖公司对土地过户税费交纳责任进行转移的约定的内容,安信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中无权处置常德农行的纳税事项。对此辩驳理由,予以支持。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规定应由常德农行承担的税费缴纳责任转移给东润公司,是没有法律事实基础的。故常德农行提出土地交易的税费应由买受人东润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中依法应由常德农行承担的税费缴纳责任由东润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同时给东润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东润公司替常德农行垫付的税费形成了常德农行的不当得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德东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x元及不当得利孳息(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不当得利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

一审宣判后,常德农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安信拍卖公司的《竞买须知》第六项:“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后,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委托人的协助下,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税费缴纳已转移给东润公司。该约定已明确了所有应交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东润公司交纳税费是一种履约行为,常德农行并未因东润公司的行为获利,故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东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应由常德农行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印花税等税费要东润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常德农行和被上诉人东润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常德农行是否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印花税的法定纳税人2、常德农行与东润公司之间是否有转移纳税义务的约定3、常德农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东润公司通过拍卖程序,竞买到常德农行委托安信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常武国用(96)字第X号地块,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常德农行应当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某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常德农行作为不动产的销售者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某和印花税。常德农行是上述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常德农行上诉称,安信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中已将税费缴纳的义务转移到了东润公司,东润公司缴纳了税费是一种履约行为。经查,常德农行与安信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委托书及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授权安信拍卖公司对土地过户税费缴纳责任进行转移的约定,则安信拍卖公司无权处分应由常德农行承担的纳税事项。《竞买须知》第六条“……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是拍卖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针对委托拍卖出让人,且东润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中,缴纳了应当由其承担的契税。故,常德农行应负的纳税义务并没有转移到东润公司。常德农行上诉还称,其并未因东润公司的行为而获利,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经查,在土地交易中,常德农行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共计x元,已由东润公司垫付。常德农行因此获得了x元利益,该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依据,因而构成了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常德农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某安

审判员李明君

代某审判员喻译婵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小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