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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某某,男,1964年6月10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人罗某甲之堂姐夫。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平及“罗某理”(均在逃)窜至(略),罗某平、“罗某理”入室盗窃,被告人罗某甲望风,盗得宁某价值2980元的康鑫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3626元的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1辆。尔后,又窜至罗某乙家盗得罗某戊价值1280元的新锋锐男式二轮摩托车1辆。2011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在邵东县X乡销赃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

本院另查明,被害人宁某于2011年1月14日在邵东县X镇将其被盗二轮摩托车找回。被告人罗某甲于2011年5月23日,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戊被盗摩托车损失1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罗某戊的陈述,证人罗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被盗摩托车照片,邵东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据,被盗物品价格认证结论及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在销赃时被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后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某甲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不符合自某或以自某论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申某某提出被告人罗某甲有自某情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庭审中自某认罪,并积极缴纳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五千元。

(罚金某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云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某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的,是自某。对于自某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某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某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某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某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某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某,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某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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