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证人汤××、代××、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抽调到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李某某违反《(略)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未取得交警执勤证的情况下,仅其一人带领汤××、代××和赵×三名协管员(三名协管员均无省公安交警总队核发的证件)在安楚路安阳县X路执勤。当天夜里11点,当巡逻到安楚路安阳县段第二高级中学北校大门口时,李某某就安排把警车停到二中门口西出口斜坡处,李某某违反《(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在路上设置查车警示标志,便安排汤××和代××下车到路上拦车检查,汤××和代××在路上陆续查了几辆车,29日零点多,苏××开着东风货车从西向东开过来,郜××开着东风货车跟在苏××的车后面。汤××和代××违反《(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未发现这两辆车有明显违章的情况下,就用手电灯晃苏××和郜××的车示意他们靠边停车。苏××的车先停到了路南边,跟在其后郜××的车由于被拦得急,已经无法停到苏××的车后面,只好超过苏××的车停到了苏××车的前面,两辆车停下以后都熄灭了大灯,都没有打开四角闪光灯。汤××和代××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却未按《(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被查的这两辆车开启四角灯,此时被害人贾××驾驶大货车从西驶来,汤××又用手电灯进行拦截,由于当时已是凌晨零点多,天下着小雨,视线很不好并且路上没有设置任何查车警示标志,苏××的车又没有开启四角灯且车后未放置的临时停车标志,司机贾××没有紧急停住车,直接就撞到了苏××的车后面,造成贾××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持异议。认为其是正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构不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指控事发当晚系“临时定点查车”没有依据。1、李某某及三名协管当晚执行的是巡逻任务;2、“短暂的停留或休息”并不是就可以放松警惕,对过往车辆违章仍然应当进行检查,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也是每位民警所肩负的职责;3、当晚的“短暂停留或休息”过程中,他们仅是对有的违章车辆进行检查,并非对所有的车辆检查,被查的苏××的车也确有违章的行为存在。二、贾××的死亡纯属意外,而非执勤人员未尽到相应责任的缘故。1、苏××的示廓灯不亮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之一;2、贾××的车灯不好且车速快,也是执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后边跟随车辆的原因,也是意外情形。三、事故中存在的管理责任,让李某某个人承担欠妥。1、本来应两名正式民警方可上路执勤,而是大队明知人手不够而按排一名正式民警上路执勤,纯属管理漏洞;2、协管不是正式民警,但受托从事执勤工作,对外没有太大差别,本次事故说明协管在执勤时,有不到之处,属平时教育管理上的问题;3、对执勤县大队不能严格依照规定办事。建议所在单位对李某某作行政纪律方面的处理,不宜按玩忽职守罪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抽调到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李某某违反《(略)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未取得交警执勤证的情况下,仅其一人带领汤××、代××和赵×三名协管员(三名协管员均无省公安交警总队核发的证件)在安楚路安阳县X路执勤。当天夜里11点,当巡逻到安楚路安阳县段第二高级中学北校大门口时,李某某就安排把警车停到二中门口西出口斜坡处,李某某违反《(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在路上设置查车警示标志,便安排汤××和代××下车到路上拦车检查,汤××和代××在路上陆续查了几辆车,29日零点多,苏××开着东风货车从西向东开过来,郜××开着东风货车跟在苏××的车后面。汤××和代××违反《(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未发现这两辆车有明显违章的情况下,就用手电灯晃苏××和郜××的车示意他们靠边停车。苏××的车先停到了路南边,跟在其后郜××的车由于被拦得急,已经无法停到苏××的车后面,只好超过苏××的车停到了苏××车的前面,两辆车停下以后都熄灭了大灯,都没有打开四角闪光灯。汤××和代××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却未按《(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被查的这两辆车开启四角灯,此时被害人贾××驾驶大货车从西驶来,汤××又用手电灯进行拦截,由于当时已是凌晨零点多,天下着小雨,视线很不好并且路上没有设置任何查车警示标志,苏××的车又没有开启四角灯且车后未放置临时停车标志,司机贾××没有紧急停住车,直接就撞到了苏××的车后面,造成贾××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3月3日在侦查阶段供述:2008年6月28日早上,郭队长给我打电话说一中队副队长韩××去学习了,现一中队人手不够,让我过来替韩工作几天,并安排我带韩××这一班的人上路执勤。当时永和中队共分两大组,每组又分两小班,两组X小时轮流执勤,每组在上路巡逻执勤时第一班凌晨1至8时,第二班9时至12时,第一班12时至18时,第二班18时至次日凌晨1时,两班轮流执勤。我的工作职责是带领我组人员维护安楚路安阳县X路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接受报警,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公安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008年6月28日下午6点半,据执勤安排,我带领汤××、代××、赵×三名协员(由赵×开着警车)开始在安楚路上巡逻执勤。到晚上十一点,我们巡逻到安阳县二中北校门口附近,我就安排把车停到县二中西出口处,我、汤××、代××就一块从车上下来了,查了几辆过往车辆以后,大约到了十二点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车,听车声是一辆拉着货的重车,我安排汤××和代××拦住这辆车,他们俩就用手电灯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靠在南边停住后,从西边又过来一辆货车我们又晃这车示意靠边停车,这一辆货车就停到第一辆的前面,我们要求司机打开四角灯,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第一辆车的司机(苏××)走到第二辆被拦车跟,我让这两车的司机走到二中新校东出口处路边,这两司机说证被扣了,我说你们不能出示驾驶证和停车证,也没有扣证单,不能证明你们有证,请你们和我到白壁交警中队上网查一下你们是否有驾驶证,正说着听见西边路南一声巨响,从西边过来了一辆货车与第一辆被拦的车发生追尾,我和协管员就赶紧跑过去抢救司机,有人拨打了120,我立即给110打电话要求事故科到现场处理,并给郭××大队长打电话汇报这一情况,我让协管员从车上拿出反光锥放到事故现场四周保护现场,医生来后检查说司机已无生命特征了。一会儿事故科的人就到了现场,到凌晨一点多,张焕修带的人接我们的班,到凌晨2点,我们这一班的人经事故科民警同意就回去休息了。当时我们没有佩戴交警执勤证,2006年参加了省厅组织的交警执法考试,2008年11月份才下来交警执勤证。是临时设点查车,同时也承担着巡逻任务。当时在二中门口警车开着警灯,没有设置反光锥筒和其它警车标志,我也没有安排协管员设置警车标志。是因为队里的同志平时在路上临时设点查车时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都是一个地方停一个小时或半个小时查会儿车,再开车到另一地方停一会查会儿车,我平时上路也是这样执勤的。所以那天也没严格按规定设置警车标志,是我安排协管员汤××和代××在路上拦的车,我也没有安排协管员拦出事的车,具体他俩拦了没有我没见也不清楚。在拦两辆车时没发现有明显违章行为。这次事故我负有责任,主要是我没有交警执勤证并由我一名正式民警上路执勤;临时设点查车时没有按规范进行操作;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被查车打开四角灯,也没往车后放置反光锥等警示标志等。

2、证人汤××2008年12月10日询问笔录证明:2008年6月28日8点30分,在一中队点名后,郭××副大队长说,韩××外出学习,李某某替韩××上路,让我、代××、赵×跟着李某某上路查车。晚上19点,我们接班后,李某某带着我们三人在安楚路执勤巡逻。到晚上10点多,我们到白壁二中门口东边二百米路南一饭店吃了饭后,天已下了毛毛雨,赵×开着车往东走,李某某说往西走吧,查一会儿,再往东走,正好回中队交接班。大约11点过几分,走到县二中北校门口时,李某某说把车停在二中门口吧,这里灯亮,我们在这儿查会车。就让赵×把警车停到了门西口处的路边斜坡上,警车头朝西,安排我和代××拿手电灯拦截过往车辆,然后由他对司机进行处罚。由于下着小雨,见有大车来了,我和代××下车到路边,见有违章车辆,就用手电灯晃大车上的司机,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处理。这样我们查了几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约十二点左右,以西边过来一辆拉土的车(后八轮),我和代××赶快下了警车站到路边,就用手电灯晃这个车,示意其靠边停车,司机(苏××)把车靠在停车二中北校正门口的安楚路路南慢车边上,我和代××先后斜穿公路到车跟前,我走的快,我走到车驾驶室处给司机要行车证和驾驶证,司机不下车,说他的证在市里被巡警扣了,并说去队里微机查等。此时从西边过来了一辆拉土的车,代××就用手电灯在路中间晃,示意该车靠边停车,车速太快,司机绕过第一辆车(苏××的车)从我和代××中间穿过,停在第一辆车的边,我要证,那车有证,这两辆是一块儿的,司机说他们老板马上把证拿来了,让等一下,此时,我看见从西边来了一辆拉土的车,先在快车道上走,快到车跟时,司机往右一打方向,车就撞进了被我们扣在路边的苏××的车尾部,我们赶快打120去抢救,后医生来后说已死亡了。当时我们属于临时设点检查,经常这样,选一个地方,把警车停在路边,检查过往违章车辆,并且拦的车较多。当时没有设置其他提示或提示标志,李某某也没有安排,我们也说没有要求他们开示廓和四角灯。我们拦截肇事的车没有拉土。当时李某某不让休息,还让查车罚款,说不要放过违章车辆,能罚都罚,我们就能拦就拦。

3、证人代××、赵×证言同汤××证明内容基本相一致(在侦查阶段笔录)。

4、证人苏××证言证明:2008年6月28日晚上,天下着小雨,约十点,我自己开着一辆东风车,郜××开着一辆东风大货车,拉土渣。约12点许,我在前,郜在后沿安楚路由西向东往白壁行驶,快到二中北校门口时,县二中正前方路中间站着一年人,手拿电灯照着我晃,示意让我靠边停车,我减速靠右边停下车,车开到跟前时我才看清此人穿公安短袖制服,戴着白帽子。停车后,这个交警给我要证,我说证被市里巡警扣住了,老板马上就拿来,这时郜××的车过来了,另一交警用手电灯晃郜的车,让郜靠边停车,因拦得急,郜向左打了一把方向,从我的车左边绕过去,停在我车的前面,给郜要证,郜有证,那个交警就领郜到李某某处接受处理。给我要证的交警非要我下车到李某某处接受处理,不得已只好去了,我给老板打电话,我们走到路北边警车东边十来米远的地方,我们几个说事,停有十来分钟,从西边又过来一辆拉土渣的东风车,拉我车的交警这时拿着手电灯转身慢慢向路中间走去,用手灯晃这个车,示意靠边停车,这时车离交警非常近,眼看就要撞到交警身上了,该车打方向,直接撞到我车后面,我们就赶紧去救人,发现司机贾××已被夹死在驾驶室。出事以后李某某从警车上下来了,催我在罚单上签字,理由是未带行车证。停了一会儿,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又过来几辆警车,把我拉走了。当时执勤查车点位于县二中学校正门口,警车就停在路北县二中北校门偏西出口的斜坡上,头朝西,没有开警灯,交警站在路中间稍偏北点,手拿手电灯拦过往车辆,警车被西边的绿化带和树挡着,行车过程中根本看不见警车,只有开到县二中门口时才能看到车。他们执勤查车点查车时在路上没有设立任何查车的警示标志,只由交警拿着手电站在路中间偏北点拦截车辆,也没穿夜间反光背心。我停车后没有熄火,大灯关了,小灯开着,没有人责令我打开四角灯和示廓灯,我也没在车后放置反光锥等警示标志,交警也没让放,他们也没放标志在车后。当时安楚路X路灯已关了。我认为该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交警设点查车过程中无尽无休查车造成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让我开启四角灯,也没有让我在车后放置反光警示标志等。

5、证人付××、郜××证言同苏××证言内容基本相一致。

6、证人李××、樊××证明内容基本同苏××证言内容,也是违规查车过程。

7、证人葛××证言证明:当晚我和秦×在二中门岗值班,晚上11点左右,交警把警车停在我们分校门口路边,开始查车,开着警灯。交警人员共有三位,到晚上12点左右,在二中分校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有两名交警距警车一二十米处,站在安楚路中间分别拦截东西过往车辆,当时交警身着反光背心,手持手电筒,拦查东西过往车辆。经常在二中分校门口查,一般在夜里8点至凌晨3、4点钟查车,有时还查一整夜,都是把车停在分校门口路边,开着警灯,有两名交警身着反光背心站在路中间拦截过往车辆,一查过往车辆一边就停六七辆车,一夜能查好几百辆,罚款后就让车走了。

8、证人秦×证言内容同葛××基本一致。

9、证人郭××证言证明: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永和中队)的工作职责是:维护安楚路安阳县段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维护道路畅通,对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先期处置,接受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举报,接受公安机关指控中心的指令,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农民,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嫌疑人。一中队分为二大组,每组负责四小时轮换上路执勤,每组又分两小班,两小班轮换上路执勤。要求他们按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交巡警的职责,在安楚路安阳县段巡逻,巡逻中发现有明显违章车辆进行教育和处罚。在永和乡西边往河北走的路上有一个设卡点,该设卡点是接到上级命令后有堵截犯罪等任务时才设卡,平时没有上级命令不能设卡。平时工作中,不能在路上设点查车,除非有上级命令。主要工作中就是在公路上巡逻,路上巡逻发现明显违章车辆对其进行处罚和教育,不允许双向拦车,排队待查,长时间定点查车。临时设点应当在检查区域内设置反光锥形交通标志及反光警示标志,反光锥形交通标志设置间距隔为10-15米;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就在距执勤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放发光或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固定在一个地点,长时间查车,超过半天或成天就在一个地点查车叫设点查车。一中队没有长时间固定到一个地点进行查车,巡逻到一个地点以后临时停下车查一会儿车,以后再巡逻,巡逻到另一个地方以后再停下来查一会儿车,停的时间都不太长有半小时或者一个小时,这样查车不符合有关规定。停到一个地方查车以后,规定不允许设点查车,如果设了警示标志就表明你是设点查车,怕记者或纠风办查,所以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一中队没有停车指示牌,停车指示牌的效果不是太好,所以夜里查车都是用手电灯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用手灯效果好,对没有明显违章行为的车不允许拦车检查。今年6月28日,由于副中队长韩××去学习了,给大队请示后,我安排李某某到一中队替韩××工作几天,到7月5、X号李某某就回到了白壁中队工作。是我安排李某某带领韩××带的那一班人在安楚路安阳县段执勤巡逻。当天李某某带的汤××、代××和赵×三名协管员。发生追尾事故我知道。当时李某某在县二中门口查了两辆拉土的车,第三辆拉土的车过来以后拉到了被查的车后面发生追尾,造成司机一人死亡。原因是当时被追尾的车辆没有打开四角闪光灯,车后边没有放置警示标志,交警停在县二中门口查车时没有按规定设置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也可能司机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了这个事故。2006年乡镇中队中队长都参加过考试,当时李某某的证还没发下来。按规定上路执勤必须佩戴执勤证,但我想李某某参加过考试,局常委也任命李某某为白壁中队长,警力有限,就让李某某上路执勤了。协管员都没有省交警总队核发的证件,都是由县X组织过培训后由县局给他们发了上岗证,按规定不能上路协助执勤,但我们安阳地区协管员都是这个情况。我认为李某某在这次事故上有责任。平时对业务的学习不够,没有严格按交警执勤操作规程等规定去执行,领导批评纠正违章力度不大,所以交警违规在路上临时设点查一会儿车也没有严格去制止他们,没严格按规定去要求他们。

10、证人刘××证言内容同郭××证言基本相一致。

11、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贾××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苏××(车灯光不齐全,示廓灯开关有故障)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12、安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意见为贾××符合车祸所致胸部损伤、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13、相关文书,包括李某某任职证明,协管员身份证明。

14、安阳县公安局证明:李某某2006年8月份参加全省交警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今年11月份对李某某颁发了执勤证(2008年)。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不构成该罪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肇事结果和被告人上路执法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蒙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