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区X街紧电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X乡。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丽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即: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委托承包合同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丽水仲裁委员会(2010)丽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胡友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