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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东营河口分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1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东营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口区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采油厂三矿职工,住(略)。

上诉人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东营河口分公司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与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东营河口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恒基花园座落在东营市河口区,并且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东营河口分公司的住所的也在东营市河口区。因此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张某某申请河口区法院全体回避,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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