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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女

被告邹XX,男

原告肖XX诉被告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彩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道发、邓慈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肖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2008年7月30日在原告手借现金x元,并约定月息2分.当时口头约定8个月还本息。2009年3月到期后,原告索要本息,被告再次要求延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

被告邹XX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邹XX于2008年7月30日借原告x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某、关联性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8年7月30日,被告以做药材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口头约定8个月还清本息。被告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肖XX同志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x元)。月息按贰分计算!2008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200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的年利率为7.56%,借款本金x元从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8日(起诉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产生利息x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邹XX以做药材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肖XX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未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本金x元从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8日(起诉日)止产生利息x元。原告肖XX要求被告邹XX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邹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肖XX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x元,合计本息x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邹XX承担7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彩琼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人民陪审员邓慈燕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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