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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

被告石XX,女

原告黄XX与被告孙XX、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剑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周涟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黄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X、石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被告孙XX和石XX系夫妻关某,因经营业务需要,于2010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自2011年元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被告孙XX、石X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3份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2010年3月16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

3、原、被告的离婚证(2010年6月20日)和离婚协议,证明两被告在夫妻关某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及两被告离婚后财产转移的情况。

对于原告所举证,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要求,确认其证据效力。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孙XX和石x年6月20日以前系合法夫妻,被告孙XX于2010年3月16日向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被告孙XX向原告黄XX出具了借条。该借款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年利率5.81%计算,计240天,已产生利息2324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2011年5月20日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孙XX、石XX所有的座落在隆回县X区X街X号X单元X的房屋,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某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孙x元后,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0年12月底,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孙XX没有按约偿还,原告请求由被告孙XX、石XX偿还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证据确凿,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孙XX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孙XX与石XX系合法夫妻,原告黄XX就被告孙XX与石XX婚姻关某存续期间被告孙XX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孙XX与石XX在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债权人黄XX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孙XX、石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本金x元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利息2324元,合计x元;

二、2011年8月3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8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孙XX、石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剑超

人民陪审员周涟源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某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某。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某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某,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某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某、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某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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