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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庄某某、施某某、庄某某、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庄某某,女,住(略)。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庄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男,住(略)。

被告庄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男,住(略)。

被告庄某某,女,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女,住(略)。

原告庄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庄某某、施某某、庄某某、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潘某某、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某、朱某某诉称,1983年3月,原告庄某某、被告潘某某、庄某某共同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9月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后因人口增加,原、被告于2004年9月申请建房,于2006年获准建房,原有房屋拆除,并于2007年春建造。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依法应得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潘某某、庄某某、施某某、庄某某、庄某某辩称,同意对原告诉称的房屋进行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3年3月,原告庄某某、被告潘某某、庄某某共同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该房屋登记于1991年9月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原、被告于2004年9月申请建房,2006年12月获准建二层楼房三上三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原有房屋拆除),2007年春,原、被告建造二层楼房三上三下(系假三层)。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中东面楼房一上一下(系假三层)归两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方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X丘(37)上的二层楼房三上三下(系假三层)中,东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含一上一下上的假三层)归原告庄某某、朱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潘某某、庄某某、施某某、庄某某、庄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认,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2元,由原告庄某某、朱某某负担人民币1,071元,被告潘某某、庄某某、施某某、庄某某、庄某某负担人民币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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