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诈骗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李书民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李××现金6000元。2008年春季,吕某又以帮助李××办理初级会计证为幌子,诈骗李书民现金3000元。
2、2008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人民法院王×办理新乡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3、2008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X乡X村郭××的妻子肖××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郭××现金6000元。
4、2003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武汉军事后勤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9500元,直到2008年3月份,吕某才讲办不成了,在张杰多次催要下,吕某于2009年初退给张杰现金9000元。
5、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张×现金400元。
6、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齐××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齐××现金400元。
7、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母××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母××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母××现金400元。
8、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孙×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孙×现金6000
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孙×现金400元。
9、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赵××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赵××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赵××现金400元。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徐××现金6000元。
11、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王××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12、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任××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任××现金4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任××现金300元。
13、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5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李××现金300元。
14、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刘××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刘××现金8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刘××现金300元。
15、2006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红旗区张××、沙××(张××妻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x元。
16、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长垣县X乡X村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收据、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王×、郭××、张×、张××、齐××、母××、孙××、赵××、徐××、王××、任××、李××、刘××、张××、李××的陈某;被告人吕某的供述。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延津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
上诉人吕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诈骗故意。
上诉人吕某的辩护人辩称,吕某并非诈骗行为实施者,有罪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吕某以能够办理学历文凭为名骗取钱财,诈骗故意明显,且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某、借某等与其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Ο一Ο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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