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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甘某某、陈某等与四川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不予受理决定案

时间:2000-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雅中行初字第3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雅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荥经县汽车一队下岗职工,住所(略)。

原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荥经县汽车一队下岗职工,住所(略)。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荥经县汽车一队下岗职工,住所(略)。

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荥经县汽车一队下岗职工,住所(略)。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荥经县汽车一队下岗职工,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渝军,四川雅安裕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签名推荐曾某某为代表共同委托杨渝军律师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雅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攀,四川雅安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局干部,特别代理。

原告冯某某、甘某某、陈某、任某某、曾某某诉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被告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2000年9月14日合议庭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2000年10月10日合议庭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勇攀、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的雅地国资复字(2000)X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冯某某、陈某、曾某某、甘某某、刘明培、任某某同志:你们于2000年7月14日送达的“关于原荥经县汽车一队国有资产重新评估复议书”,认为1995年11月15日,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荥经县汽车一队资产评估确认的通知”中将汽车一队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资产确认为国有资产的事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1998年春节前原荥经县汽车一队准备改制召开职工会宣布了资产评估确认结果,1998年5月领取房产证后,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伤害,但是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提出进行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为:1.原“资产评估通知”作出后并未送达原告,也从未告知原告有权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告不依此条2款依法受理而错误引用九条一款属适用法律不当;3.原告自2000年6月20日获得“资产评估确认通知”后于同年7月14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期限完全在60日内的法定期限之内。所以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全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荥国资(1998)X号文件;3.荥经县汽车一队关于集资购买工交局住房的实施意见;4.收据6份;5.转帐支票第四联2份(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申请复议权的复议时效丧失,2000年7月20日依法作出的雅地国资复字(2000)01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引用《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得当,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律得当,请求依法判决维持。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关于原荥经县汽车一队国有资产重新评估复议书;3.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荥国资(1995)X号文件;4.荥经县汽车一队关于集资购买工交局住房的实施意见;5.行政复议记录表5份;6.送达通知书1份;7.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未提出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95年11月15日,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荥经县汽车一队的申请,以荥国资(1995)X号文件作出“关于对荥经县汽车一队资产评估确认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荥经县交通局的报告,以荥国资(1998)X号文件作出“关于同意《荥经县交通局将原局办公楼、家属房有偿划拨给荥经县汽车一队》报告的批复。1998年荥经县汽车一队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召开的职工大会上宣布汽车一队的全部资产纳入改制。同年5月上列原告领到房产证时,因房产证上注明房产价值为8000元,而提出异议。认为荥经县国资局在对荥经县汽车一队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时,误将不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房地产评定为国有资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立即找县上有关部门反映,直到2000年6月20日,原告方聘请律师在搜集到有关证据后,于2000年7月14日向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新评估。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受理后,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了雅地国资复字(2000)X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庭审辩论中,本案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雅地国资复字(2000)X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期限;超过期限的原因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决定期限之内,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被告以复议超过时效而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不当。被告认为,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1998年5月领取房产证后,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在2000年7月14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请求法院判决维持本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7月20日以雅地国资复字(2000)X号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属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雅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雅地国资复字(2000)X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方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许乾德

审判员赵峰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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