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诉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财物国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11)潭中法委赔字第X号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2009年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20日因湘乡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释放。

委托代理人周某标,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湘乡X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王某丁,该局干部。

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以刑事违法扣押财物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用特快专递方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2010年10月15日,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2011年3月10日,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对被扣押的22.8吨铁轨货物直接损失x元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的申辩意见有:1、对周某某所持有的22.8吨铁轨予以扣押是依法进行的;2、对扣押的22.8吨铁轨返还被害人是依法进行的;3、被盗铁轨22.8吨,经湘潭市价格谁中心鉴定,价值x元,周某某申请赔偿损失x元,没有事实依据;4、周某某的损失不是湘乡公安机关造成的;5、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其不起诉决定,湘乡市公安局将依法申诉,直至追究周某某之刑事责任。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驳回周某某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5日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刑事立案,并于同日扣押了赔偿请求人周某某涉嫌赃物的22.8吨铁轨。2009年1月16日赔偿请求人周某某被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赔偿请求人周某某被逮捕。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于2009年4月1日移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4月28日和2009年6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8月19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湘检刑不诉字(2009)第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不起诉。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于2010年4月1日以被错误逮捕为由,向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湘检刑赔偿字(2010)第X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周某某被错误羁押217天予以赔偿,共计赔偿x.83元,对赔偿请求人周某某要求赔偿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2.8吨铁轨及其损失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以刑事违法扣押财物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用特快专递方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2010年10月15日,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2011年3月10日,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1年6月2日,本院赔偿委员会到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娄底工务段调查核实该22.8吨铁轨是否发还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22.8吨铁轨并没有由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单位娄底工务段材料科。2011年8月11日本院赔偿委员会给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发函,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一、被扣押的22.8吨铁轨目前的存在状况材料,要求提供被扣押的22.8吨铁轨的存放处所及相关保管材料;二、如果被扣押的22.8吨铁轨已被拍卖或变卖,要求提供拍卖材料或变卖合同等成交材料。要求湘乡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报送,湘乡市公安局一直未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新)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一千元处罚。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新)缴字[2011]第X号追缴物品清单,对物品持有人周某某的20.8吨废钢轨2吨备用钢轨予以追缴。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新)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湘乡市公安局湘公(新)缴字[2011]第X号追缴物品清单已于2011年9月29日送达周某某。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扣押了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的22.8吨铁轨。此后,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不起诉。在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本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对财产的扣押,将被扣押的财产返还给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如果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但由于湘乡市公安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追缴物品清单对赔偿争执的标的物进行了羁束,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由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返还被扣押财物或者给付被扣押财物的拍卖款、变卖款的国家赔偿决定的条件不具备,赔偿请求人周某某应当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进行救济。本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周某某本次对赔偿义务机关湘乡市公安局国家赔偿的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