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某,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黄文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蔡飞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