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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电信服务企业,被告安装了固定电话,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话费50元,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上述电话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1年9月13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话费50元,限被告在2011年9月21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如果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臣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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