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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某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卢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X区某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投资人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某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钟良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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