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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劫持汽车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某,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劫持汽车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1月1日下午5时许,刘某乙饮酒后驾驶湘x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驶往益阳城区,车行至长益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红灯时遇到陈某村、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的奥迪Q7越野车。陈某村等人下车敲打刘某乙的车窗玻璃,并打开车的副驾驶车门和后车门,刘某乙见状立即驾车冲越红灯,在路口撞倒一名行人张某,之后刘某乙不顾他人劝阻,仍高速驾车行驶,从桃花仑外贸路口至大海棠路口地段共撞伤11人,撞损15台车辆。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鉴某、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在遇到债权人追债的情况下,未停车与对方协商处理,而是驾车逃离,在逃离现场时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区繁华某带驾车高速行驶,任意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十多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郭雄伟、江某某均提出的刘某乙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查,刘某乙在案发当日,酒后驾驶湘x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行驶在城区繁华某带,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行为,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冲越红灯并高速驾车逃离,在撞伤被害人张某以后继续驾车冲撞人和车辆,并在自己的锐志小轿车爆胎不能行驶的情况下,又持刀造成他人伤害和车辆受损的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故对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刘某乙上诉称,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刘某乙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追杀;2、刘某乙并非酒后驾,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系益阳市X镇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11月1日上午,刘某乙与债权人陈某村等人协商还债事宜,未果。下午3时许,刘某乙饮酒后驾驶湘x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从林芳生态园来到益阳城区。下午5时许,刘某乙的车行至益阳市X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待红灯时遇到陈某村等人驾驶的奥迪Q7越野车排在其右车道等红灯。此时,陈某村等人下车敲打刘某乙的车窗玻璃,并拉开车的副驾驶车门和后车门。刘某乙见状立即驾车往前冲,经过路口时撞倒一名行人张某,刘某乙不顾车内乘坐人员华某、龚某癸的劝阻仍然高速驾车行驶,接着又撞倒周某丁驾驶、肖某乘坐的立马电动车。刘某乙继续驾车行驶,在桃花里小区出口附近撞倒钟某丙驾驶、钟某戊乘坐的湘H-x两轮摩托车,还撞倒王某庚驾驶的湘H-x两轮摩托车。当继续行驶至桃花液矿泉水厂附近时,又分别撞倒李某壬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和徐某驾驶的H-x两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大海棠路口撞到行人胡某后,刘某乙又冲过红灯,撞倒逆向车道待行的周某己驾驶、陈某某乘坐的湘x两轮摩托车。紧接着撞到待行的湘x黑色别克小轿车。为逃离现场,刘某乙倒车、前进时反复撞击了湘x白色夏利小车,致使夏利小车与后面排队待行的湘x(临)越野车、湘x别克小车、湘x小车连环相撞。在刘某乙反复倒车、前进的过程中,刘某乙冲撞了并排停在湘x白色夏利小车右边车道的湘x吉普车和停在人行道上的湘x微型车。接着,刘某乙驾车冲向大果商务宾馆前,将湘x白色别克小车撞得后退,使其与湘x海马小车相撞。最终,刘某乙驾驶的车因撞在益阳市X路管理所的大门石墙上而被迫停车。

刘某乙见他的湘x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无法行驶,就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窜至路上的湘x黑色现代越野车,并用刀抵住驾驶人王某辛(女)的颈部,威逼王某辛驾车载其逃跑,王某辛因紧张某怕未能将车辆开动。围观群众曾某等人立即上前砸碎汽车玻璃,将刘某乙制某。在此过程中,王某辛、曾某等人受伤,王某辛的车辆被损。经法医鉴某,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害人钟某丙、钟某戊、周某己、陈某某、肖某、王某庚、王某辛、李某壬等7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周某丁、曾某、徐某、胡某等3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某,15台被损车辆损失金额共计x元,刘某乙的车辆被损金额为x元,王某辛的湘x黑色现代越野车被损金额9770元。案发后,上诉人刘某乙被抓获归案。

原审审理过程中,刘某乙的亲属与19名被害人均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金,19名被害人均出具了对刘某乙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11月1日17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一台黑色丰田小轿车在桃花仑外贸路口连续撞到多车、撞伤多人后向赫山庙方向逃逸。

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肇事车辆及被撞坏车辆的状况等相关情况。

3、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明刘某乙威胁王某辛时所用的水果刀的外貌特征。

4、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医检验所鉴某文书,证明被害人周某己、陈某某、王某辛、王某庚、李某壬、钟某戊的伤势均构成轻伤;被害人曾某、徐某、胡某的伤势属轻微伤。

5、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所鉴某文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害人肖某、钟某丙的伤势均构成轻伤;被害人周某丁的伤势属轻微伤。

6、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某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崔雁的小轿车受损金额为6720元;汤宇辉的夏利小轿车受损金额为x元;彭某的越野车受损金额x元;叶双喜的越野车受损金额为5560元;刘某某明的微型车受损金额为1180元;喻某的湘x车受损金额为870元;王某辛的越野车受损金额为9770元;熊峰的小轿车受损金额为870元;萧某的小轿车受损金额为2410元;陈某的小轿车受损金额为4610元;周某己的摩托车受损金额为3050元;肖某的电动车受损金额为1280元;钟某丙的摩托车受损金额为1793元;王某庚的摩托车受损金额为280元;徐某的摩托车受损金额为1200元;李某壬的摩托车受损金额为1780元,刘某乙的丰田汽车受损金额为x元。

7、常德市明鉴某法鉴某所交通事故车辆鉴某报告书,分别对摩托车湘x、湘x、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分别作出了与湘x轿车的痕迹鉴某,并分析了痕迹形成的原因;对现场提取的反光镜等散落物作出了与湘x轿车的痕迹鉴某。同时对上述车辆的财产进行了损失评估。

8、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某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从刘某乙血液抽样中检验出含有乙醇(47mg/x);刘某乙系酒后驾车。

9、证人华某、龚某癸的证言:2010年11月1日下午3点多,他们坐在刘某乙的车上,车在益阳城区转了几圈以后,停在资阳区X区门口。刘某乙拿出几份股份书还有一张某业执照递给华某,要华某帮他写遗书,华某写了几次都没有写好。后车子沿金山北路到桥南右拐上了桃花仑路,一直往七里桥方向行驶,行驶到桃花仑菜市场附近的红绿灯路口等红灯时,停在他们车右边的一台越野车副驾驶那边下来一人,从车后面绕到驾驶室这边,驾驶员也开门下车,强行拉开副驾驶这边的车门。刘某乙马上反应过来,开着车就往前面冲闯了红灯,冲过路口以后,在路口附近、左手边停了一线等红绿灯的车辆的位置,他们感觉车子撞了一个物体,感觉到有物体(应该是一个人)飞起来了,在右边的车门框上摔落下来。他们两人就叫停车,但刘某某有停,还是用最快的速度往前面冲。在桃花仑地段撞了一台摩托车,车上有两个人被撞翻了。当刘某乙行至到大海棠红绿灯路口,又是红灯,刘某乙就驾车从桃花仑往七里桥方向的最左边那一线车的左手边绕道往前面冲,冲过红绿灯以后,车子撞上了从七里桥往桃花仑方向等红绿灯一线车的中间一辆,车子停下来,他们趁机用脚将门踢开下了车。

10、证人袁某、唐某、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刘某乙所经营的林芳生态公司的有关财务经营状况和刘某乙于2010年11月1日案发前在办公室写遗书、情绪不稳定。当天下午5时许,他们接到龚某癸的信息,得知刘某乙在龙洲路口开车撞了人和车辆。

11、证人周某某证言:他开出租车经过大海棠红绿灯路口时,看到父亲周某己骑的摩托车被压得粉碎,他马上下车,又看到未婚妻陈某某被摔到一边去了,还看到在大海棠红绿灯处有多人受车伤。

12、证人刘某某、何某、曹某某、徐某、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曾某、曹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一辆黑色小车在桃花仑路口闯红灯撞倒一名行人以后,向大海棠方向逃跑,在桃花仑路X路口逃跑过程中,连续撞倒多辆摩托车,撞伤多人的案发经过。

13、证人吴某、李某某、刘某某、谢某、谌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一辆黑色小车在大海棠路的红绿灯处撞倒一辆摩托车,又撞了另外一辆轿车,黑色小车向后倒车又向前撞,至少撞坏了5辆小车的情况。

14、被害人张某陈某:当天下午四五时许,我走到桃花仑外贸路口红绿灯附近时,一辆小车从我身后撞过来,我被撞倒在地,不省人事。

15、被害人肖某、周某丁陈某:2010年11月1日17时10分左右,肖某坐在母亲周某丁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上,当车行至桃花仑陆贾山庄附近时,突然从后面冲过来一辆车,将两人俩撞翻在地,“120”送他们到了市中心医院救治。

16、被害人钟某丙、钟某戊陈某:当天下午5点半,钟某丙骑着摩托车载着钟某戊一起回家,行至桃花仑农垦公司附近时,两人突然被后面来的一台轿车猛地撞了一下,摩托车撞翻在地,但那台轿车并没有停,速度很快地继续往前开,他们两人都被撞伤了。

17、被害人王某庚陈某:我骑摩托车往大海棠方向走,到达桃花里门口时,后面一辆车将我撞倒在地,但那辆车飞快地向前开走了。我被撞得左手臂粉碎性骨折,左肩膀也受伤了。

18、被害人徐某陈某: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骑的摩托车因被后面行驶来的一辆车猛烈碰撞而倒在地上,我受了伤。

19、被害人李某壬、胡某陈某:李某壬骑摩托车在桃花液矿泉水厂被撞倒,胡某在大海棠路口行走时被车子撞伤。

20、被害人周某己、陈某某陈某:案发当时,陈某某坐在周某己驾驶的摩托车上在等红灯,一辆黑色轿车迎面闯红灯开过来,轿车前面稀烂的,但车速很快的向他们撞来。

21、被害人王某辛陈某:当天下午5时左右,我驾驶一台黑色现代越野车从桃花仑往赫山庙方向行驶,在龙洲路口等红绿灯的过程中,一台黑色小车从我车的左侧冲过去直接闯过红灯。黑色小车刚过十字路口,就听见‘砰’的一声。这时,十字路口的绿灯亮了,我将车继续往前开,过了路口,看见那台黑色小车一头撞在右侧“国家电网”的大门上,并连续响了几声,现场乱作一团,黑色小车已经不能再往前开了。此时,闯红灯的黑色小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走到我车的副驾驶侧门边,将刀伸进车窗,用刀背逼着我的脖子要我将门打开,我只得将副驾驶的车门打开。这男子冲上来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用刀逼着我的脖子,使劲叫我往前面开。这时,周某围拢很多群众,但他仍用刀刃逼着我往前开车,并腾出一只手来,挂车的档位。在此过程中,我的下巴被刀划伤了。周某有几个群众为了救我就用棍子等工具将车前的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后雨刮器、右侧升降玻璃等物损坏了,有人从车的驾驶室位置一侧抢下男子的刀,并将我从车上拖了下来送到了医院。

22、被害人喻某陈某:当时我的一辆海马车停在大海棠大果茶楼下的人行道上,一辆黑色锐志小轿车湘x由西向东朝他停车的位置冲过来,冲上人行道,首先撞上停在那里的一台白色别克车,别克车撞得强行后退又撞上我的车,我的车驾驶室门撞出一个大洞。肇事车竟然直接往行人和汽车上撞过去,在撞坏一台车后,一头撞到电力局线路管理所门口的石牌上。撞了石牌以后,车主又倒车向后再往前开,再次撞上那块石牌。这时,车胎烂了,肇事车被迫停下来。车主手持一把一尺多长的杀猪刀下车,并拿着刀向围观的人挥舞,还冲向一台经过的黑色现代越野车,一把拉开副驾驶门坐在车上,同时搂住车上女司机的脖子,另一只手持杀猪刀逼着女司机喉咙,要她开车。女司机吓得没开动车。围观的群众一拥而上,拉开车门,将该男子拖下来就打。在扭打过程中,女司机的脖子被割伤,另一群众也被捅伤了腹部。

23、被害人曾某陈某:当天下午5点多钟,我走路经过大海棠路口时,看见一台黑色小车从桃花仑往七里桥方向驶来,车子一下子撞到水泥电网牌后就开始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车子的尾箱又撞到一樟树,小车就停下来。司机从车上下来,手里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往公路中间跑,并挡住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上了该车的副驾驶位置,开车的是个女的,拿刀的司机用刀逼着女司机脖子要她开车,周某群众上前将现代车围住,那男子情绪失控,用砍刀割女司机的脖子。我和另外两人爬进现代车抢这男子手中的刀,男的拼命反抗,并拿着刀在空中飞舞,我的眉心也被刀搞伤了。我一手抓住男子的手,另一只手拼命将对方的刀夺下了。

24、被害人熊峰、陈某、崔雁、叶双喜、汤宇辉、刘某某明、萧某、彭某陈某,分别证明了当天下午5时左右,他们驾驶的车辆被黑色小车撞坏的经过。

25、上诉人刘某乙供述:我是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我向陈某村、樊某、杨某某、萧某、何某等人借了740万元高利贷。2010年11月1日,陈某村他们逼着我还钱,我很郁闷。当天中午,一个人在办公室喝了约三两白酒。期间,陈某村等人不断打电话威胁我。下午3时许,我没有听从妻子袁某的劝阻,开车来到了益阳城区,龚某癸坐在他的车上,在七里桥接华某上了车。我开车在益阳城区到处转圈,没有主见,心里很烦躁,还叫华某写遗书。后来,我把车从桥南开到桃花仑外贸路口等红灯时,看到陈某村的黑色奥迪Q7停在旁边,车上下来六七个人不停地敲我的车门,还把我车的副驾驶和后车门打开了。我见形势不对,在还是红灯的情况下就踩着油门就往前冲,车直接撞到了一台摩托车上,接着又撞了几辆摩托车,其中有停着的,也有正在行驶的,我一直没有停车。当时只考虑自己脱身,没有顾及其他。我从桃花仑一路开过来,到大海棠路口,又遇到红灯。因害怕陈某村他们跟上来我闯过红灯冲到隔壁的那条车道上,变成了逆向行驶,夹在两台小车中间。这时,华某、龚某癸就要我停车,他们下去了。我见车子被夹住了,就加油把前面的车撞开,又倒车把后面的车撞开,反复几次,至于撞了几台车记不清。当时,我脑子一片混乱,后来,我的车撞到一面石墙上,车子开不动了,为了跑脱,我从驾驶室门下槽里面拿了一把约20公分的水果刀往前面冲,跑了不远,看到前面停了一辆黑色的现代越野车,我把车子拍停,拉开车的副驾驶室上了车,司机是个30多岁的女的,我拿着刀对着她,要她赶紧开车,但她没有动。这时,许多人围过来把我拖下了车,我被这些人打倒在地上。

26、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刘某乙系被抓获归案。

27、户籍资料,证明了刘某乙及张某等10多名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8、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明刘某乙的亲属与多名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金,各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刘某乙。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在城区繁华某带驾车高速行驶,任意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十多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追杀。经查,刘某乙驾车逃跑的动机是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行为,但刘某乙驾车逃跑的地段为城区繁华某段,车辆行人多,刘某乙未顾及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在驾车撞倒被害人张某后并未及时停止其违法行为,而是继续驾车冲撞逃跑,最终造成多人受伤,多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刘某乙对其驾车冲撞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但他放任了该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故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某乙的辩护人还提出,刘某乙并非酒后驾车,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经查,案发后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某心对刘某乙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从刘某乙血液抽样检验出其中含有乙醇,证实刘某乙系酒后驾车。该检验结果与刘某某军供述的驾车前有饮酒的事实相互吻合。上诉人刘某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多台车辆受损的后果,原审对刘某乙所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练川南

代理审判员徐某波

代理审判员郑蓉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熊达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某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某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某、运输、贩某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某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某或者多次贩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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