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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学院,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院校长。

上诉人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徐xx

代理审判员郭xx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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