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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高某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焦鹏、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高某庚、高某庚之母。

诉讼代理人焦鹏、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又名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高某甲之女。

法定代理人常某,系高某甲之祖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高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常某,系高某甲之祖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高某甲之女。

法定代理人常某,系高某甲之祖母。

被告人马某乙,男,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丁,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常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常某,被告人马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袁某、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7月4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2011年8月3日,公诉机关通知本院恢复法庭审理。2011年9月10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2011年9月13日,公诉机关通知本院恢复法庭审理。2011年9月19日,本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甲、常某及高某甲、常某的诉讼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梁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常某,被告人马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袁某、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以来,马某付与高某戊人因本村小缸窑东岭岗坡地承包权发生纠纷并产生矛盾。2007年2月24日10时许,高某庚、高某庚、高某庚、高某戊十人去小缸窑东岭上栽树苗,马某付(现在逃)、马某己(另案处理)、马某乙、闫某、李某丙携带铁锨,其中马某己携带一支单管猎枪也去小缸窑东岭栽树苗,双方在小缸窑东岭相遇并发生殴斗,马某付从马某己手中夺过猎枪,分别朝高某甲、高某庚、高某庚各打一枪,致高某庚当场死亡,高某甲、高某庚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供述,同案人马某己供述,证人刘某、高某戊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常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诉称,自2006年以来,马某付与高某戊人因本村小缸窑东岭岗坡地承包权发生纠纷并产生矛盾。2007年2月24日10许,马某付纠集三被告人、马某己等人撵到高某庚等人去小缸窑东岭上栽树苗的路上,拦截殴打高某庚等人,其中马某付夺过马某己携带猎枪打死高某庚、高某甲、高某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损失(略).63元。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有泌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证,医药费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乙辩解称,我们是去栽树苗的,我拿的有铁锨,我们刚到地方,对方拿着东西过来就打。我没有参与打架,对方三人是马某付用枪打死的,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属实,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乙参加了双方的殴斗,被告人也没有聚众斗殴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害人积极迎上去参与斗殴,有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马某乙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辩解称,我们是去栽树苗的,我们骑摩托到地方停下之后,往西步行走有20米左右听见有人喊“打死他们”,我们拐回去之后就打起来。我被高某甲打伤后,我就跑一边去了。是马某付用枪打死的对方的,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闫某事前有预谋,被害人身上均是枪伤,在此事件中被告人闫某也没有伤害任何人,被告人闫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害人在被告方一家挖的树窑中栽树,主动挑起纠纷,有严重过错。

被告人李某丙辩解称,我只是跟着去了。我没有拿东西,也没有参与打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三被告人聚到一起的目的是去种树,被告人李某丙事前无斗殴和聚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李某丙没有实施打架,从主体资格上看,被告人李某丙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以来,马某付与高某庚等人因本村小缸窑东岭岗坡地承包权发生纠纷并产生矛盾。2007年2月24日10时许,高某庚、高某庚、高某庚、高某戊十人携带铁锨等去小缸窑东岭上栽树苗,马某付(现在逃)、马某己(另案处理)、马某乙、闫某、李某丙携带铁锨,其中马某己携带一支单管单发民用猎枪也去小缸窑东岭栽树苗,双方发现对方后即对向运动聚集到小缸窑东岭发生殴斗,斗殴过程中,马某付从马某己手中夺过猎枪,朝天鸣放一枪后分别朝高某甲、高某庚、高某庚各打一枪,致高某庚当场死亡,高某甲、高某庚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同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丙向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某乙供述:2007年2月23日晚或者24日早上马某付打电话喊我来,我到父亲马某己家看见马某己、闫某、马某美,10来分钟后李某丙骑摩托也来了。吃饭后,马某己说去小缸窑挪板栗树栽杨某。这时马某付也骑摩托来了。马某己给了马某乙3把铁锨,李某丙骑摩托带着马某己(背着猎枪)、马某乙先走了。马某付带着闫某(2把铲子)随后跟着。路上看见高某庚骑摩托超过我们。我们几人到房子北边时,高某庚停下摩托,和其他人拿着铁锨往北跑过来,从高某庚家的地南边的三轮车那跑过来的人有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五人,后边跟着的刘某、陈某某,其他还有谁没看清,有人喊着:想打架里,打死他,砍死他。我们五人迎了上去,马某己和马某付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当天摩托停下后,马某付一看就把猎枪从马某己手里夺过来,马某己和闫某各拿一把铁锨,李某丙不清楚拿没有拿。在高某庚的大门东边接上头,双方就用铁锹对着打起来了,上岭时我拿了1把铲子,对方上来打架时,我把铲子扔了。高某庚、高某甲拿铁锨打我,我往北跑了,还有几个人围着我父亲打,他们骂着上去打俺,因为打急了,我哥马某付从我父亲手中夺过枪,打了四枪,马某付朝天一枪,高某甲去打马某付,马某付朝高某甲胸口一枪。高某甲看开枪就往南跑,马某付朝高某甲后面一枪打倒。然后高某庚过来打马某付,马某付将高某庚摔倒,用枪指着高某庚。我将马某付推到一边,说:你还使枪打人里。双方不打了,马某付骑摩托带着马某己走了,可能带着枪。闫某、李某丙、马某乙也骑摩托往西走了。马某付咋换子弹没看清,也不知道谁带着子弹。开枪时乱糟糟的,没听见其他3个人说啥。

因为承包小岗窑的荒地,我家与高某甲山、郭士芳等三家有矛盾了,并且还打了官司。

2、被告人闫某供述:2007年2月23日晚上,马某己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去他家移栗树种杨某,我当天骑摩托带马某美和儿子来了。第二天李某丙、马某乙、马某付也来了准备去栽树。我看见马某己背枪问干啥,马某己说种树时准备打几只野鸡。马某付骑摩托带着我(2把铁锨),李某丙带着马某己(背着猎枪)、马某乙(2把铁锨)。到小缸窖岭后,把摩托停在一家人屋后,马某己说把坡下栗树苗移到坡上,好栽杨某。马某付承包的地在房子西边。我把拿着的两把铁锨给马某付了一把,我走在前面,其他人在后往西走准备去栽树。我和马某付、马某乙、李某丙各拿一把铁锨往板栗地走了有一、二十米,听到房子南边地里有人喊:夯死他、砍死他。我看到高某庚领着高某庚、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刘某、黄某某等人跑过来,我问马某己咋回事,他们几人没说话。我看见马某付往南面迎上去,马某己拿着枪跟在后面,我和马某乙、李某丙也跟着往南。马某付上去夺马某己背上背着的猎枪,马某己不给,马某付硬夺过去枪,高某庚等人还没有跑到我们跟前时,马某付朝天打一枪,对方有人说:还打枪里,照死处打他们。这时我看到高某庚、高某甲拿铁锨打马某己,高某甲、高某庚朝马某己身上、头上乱打,我拿着铁锨上去挡,结果他二人把我的铁锨把打断了。高某庚的铁锨夯到马某己头上,马某己头上也出血了。我问高某庚咋回事,高某甲就骂我不是好东西,拿着铁锨往我头上砍,我往后退他砍着我的胳膊了,我跑一边去了,我又去拉高某庚、马某己,这时听到枪响,没听到几声。我把马某己拉起来后,看到高某甲打马某付时,马某付朝他身上打一枪,高某甲倒地了,高某甲举着铁锨打马某付时,马某付朝他身上开了一枪,高某甲倒地了。看见高某甲、高某庚躺在地上,身上有血。我只顾拉马某己没注意到其他3人。看见出事后,我就往马某己家跑。我只知道马某和高某甲有土地官司,不知道具体情况和其他纠纷。

后又供述:在打我前或后马某付夺我岳父的枪我忘记了,就是我看到高某庚拿铁锨打马某己,我用铁锨挡,把我的铁锨把打断了这个过程中,马某付上去夺马某己的猎枪,马某己不给,夺的过程中马某己倒地了,马某付夺过枪朝天打一枪,第二枪打的高某甲,后两枪打住谁我不知道,看到高某庚、高某甲倒地了。

3、被告人李某丙供述:2007年2月24日上午岳母打电话让去帮忙栽树。我骑摩托去后见到马某乙、马某美、闫某、马某己。吃早饭时马某付骑摩托也来了。马某己拿了几把铲子说去把麦地里的栗树苗移到坡上,再种杨某,然后我带着马某乙(有铲子)、马某己(背猎枪),马某付带着闫某(有铲子),印象中一共4把铲子。路上见高某庚骑摩托超过去到小缸窖岭一辆三轮车边。我们5人停到离三轮车200米远高某庚屋后,准备挖树坑。马某付、马某乙、闫某各拿一把铲子,我没拿,马某己背着枪,没注意拿没拿铲子。下车后我同闫某往西走,我们还没有走到拐弯处,高某庚领着人拿着铁锨跑过来,我们五人就拐回来跟着往南就迎着他们走了过去。看到有7、8个人掂着铲子跑过来,离近看是高某庚、高某甲、高某庚等人,还有妇女在后面跟着骂。离近后他们开始打马某己、马某乙、马某付、闫某4人,没有打我。打架时我看到马某付、马某乙、闫某每人都拿着铲子和对方打,马某己将枪取下来,马某付过来夺枪,先朝天开一枪,马某己拿起铲子和姓高某甲对打,我看到马某己端着猎枪指向对方,马某付将枪夺下来,我赶忙说干啥,马某付没说话夺走枪,朝天开了一枪,又看到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高某庚和马某乙、闫某、马某己用铲子对着打,我又听到枪响,几声没听清,就看到高某庚、高某甲躺在地上,身上有血,高某甲往南边跑,马某付追着开了一枪把高某甲打趴下。然后马某付用枪指着高某庚,我上去拦了一下,马某付踢了高某庚一脚。我看见黄某某喊了马某己一声舅。然后马某己、马某付骑摩托往北跑了。我和闫某、马某乙骑摩托往西跑,到小缸窖村马某乙、闫某下去往西走,我骑摩托直接回到家。后又跑到亲戚周新华家,第二天投案自首。我不知道马某己带枪干啥,但平时马某己喜欢掂枪下地干活,碰见野鸡野兔就打。马某付朝天开枪后,我看见马某付又装了一颗子弹。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

又供述:在马某己头上受伤后,马某付从马某己手中夺过猎枪,先朝天打一枪,而后高某庚、高某甲两人倒地了,我没有看清先打的谁,随后马某付掂着猎枪撵高某甲,又把高某甲打倒了。马某付要打高某庚,马某己拦住没有叫打,马某付朝倒在地上的高某庚跺了一脚。我方除我外其他4人都参与打了,对方参与6个人有高某庚、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还有两个分别是高某甲和高某甲的小孩。

(二)同案人马某己供述:2007年2月24日早上我给妻子说去栽树,之前给儿子、女婿都说过了,闫某当天在我家住,李某丙是上午骑摩托来的,马某乙也是当天一大早来的。我妻子给李某丙、闫某、马某乙他们三人做饭吃,吃罢饭,上午9点,我找3把铲子说去栽树,自己背了猎枪,单管,带编号,带了8发子弹,其中一发在枪内,带枪是想着种完树去打野猪。我出门时碰见马某付骑摩托过来。然后李某丙带着我、马某乙(1把铲子),马某付带着闫某(2把铲子)去小缸窖岭,路上看见高某庚骑摩托经过,我还喊高某庚想说事。到地方后见对方,准备前去商量清楚再种树,俺五人到以后离高某庚种树的地方有一二百米远,我背着猎枪在前面走,他们四人在后面跟着我,带了三把铁锨。当天几人到岭下时,看见高某庚一家在岭上种树。到高某甲才家屋后面时,我给马某付说:他们在种树里,走去给他们说说。然后我背着枪,其他人随手拿着铲子前去说事,我当时想先不让他们种树,如果不听就算了。结果对方掂铲子跑过来,我一看要打架,就慌忙从身上取下猎枪平端在手中,枪口朝高某庚他们,我让他们站住,他们不站,我朝天放一枪,对方仍冲过来,我拿出3发子弹,往枪里装了一只,剩下2发在右手里握着。马某付夺过抢,然后把右手里的2发子弹也夺走了。高某庚、高某甲夯我,当时我的头被打一下蒙了,等清醒时听见刘某喊:马某付,你敢开枪打人。我看到地上躺3个人,马某付拿着猎枪,就慌着让马某付骑摩托带着自己走了。走到大路上,我让马某付躲躲,马某付骑摩托走了,我坐三轮到邓庄附近看见警察后就自首了,剩下4发子弹交给铜山派出所了。之前供述是自己开枪是想把事情一人扛下来。2007年2月23日晚上马某付将高某庚家在岭上种的树折断几棵,昨天种树前给我说了此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2007年正月初六,我们家人到小岗窑的地里种了一些树苗,但初七我和高某甲、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黄某某、高某甲、陈某某等人又去栽树时发现昨天栽的树有的断了,有的被拔了,高某甲打电话要高某庚来了,我们就说不弄了,这时从坡地的岭上跑过来一群人,有马某己、马某付、马某乙及马某己的两个女婿,马某己拿铁锨,闫某拿棍子,马某的丈夫拿铁锨,马某付和马某乙中一个人拿枪,谁拿的枪确定不了,他们往下跑,我们高某甲人就从三轮车上顺手拿上铁锨,跑着迎着马某过去了。双方都用手里的东西对着打对方,谁和谁对打我记不清了。马某己、马某的丈夫拿铁锨、闫某拿棍子。我方高某甲、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他们跑得快,双方到一块后没有说啥就打起来了,当时双方掂的都有铁锨和木棍,我过去的时候双方混在一起,我接着就听到枪响,我看见高某甲侧着身子倒地上了,他正要起来还未起来时,马某付对着他胸脯打一枪,他就躺地上了。这时高某庚看到高某甲中枪就想跑,马某付对着他胸脯一枪,高某庚倒地了,高某甲喊了声快跑就往东南坡上跑,马某付对着高某甲的后面打一枪,高某甲倒地了。马某付拿着枪说:“我看谁还敢上”说完马某付把枪给马某己,马某己就说:“您走吧,我去投案,这个事我弄的。”他们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当时我看到两家双方都打了,具体怎么打的我现在想不起来了。2007年事发后,公安机关的人员询问我了,那时我说假话了,今天说的是实话。

2、证人高某甲证:2007年正月初六,我姑父黄某某、及高某庚我们等人到小岗窑俺承包的地里种树苗,但初七我和高某甲、我妈刘某、高某庚、高某甲、黄某某、高某甲、陈某某等人又去栽树时,发现昨天栽的树有的断了,有的被拔了,高某甲打电话要高某庚来了。高某庚骑摩托过来后,同时距离400米左右北边过来两辆红色摩托,是马某己带着马某付、马某乙、闫某、李某丙下来就往这走,高某甲看见马某乙掂着他经常某兔子的长猎枪,马某己掂着一把铁锨,马某付他们还有人掂着东西。高某庚见后连忙说:有啥事不能好好说。马某己他们当中有人骂。高某甲说他们是打架的吧,他们手拿铁锨朝我们的三轮车方向走,我和高某甲、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也各自拿着铁锨迎着他们过去,双方快碰上头高某庚问马某己咋了,我记不得对方谁说了句“弄死你们。”我们双方迎上对着打起来,我和马某己拿铁锨对打,别的谁给谁对着打我记不住了,我也不知道是否打着马某己,只记得马某己用铁锨拍我头了几下。打的过程中听见高某甲“哎吆”一声,后见高某庚倒地,接着听见高某甲喊“快跑”,见高某甲往南跑,马某付拿着猎枪追高某甲,举着枪对着高某甲开了一枪,高某甲趴地上不动了。我跑到我妈身边站那了,马某付掂着枪到我身边,我害怕抱头蹲地上,马某付骂着朝我头上踢了两下,我们说你打吧,给人打死完算了,马某付往北去并说:“谁还上,谁还上。”老马某的人走后我方赶紧看几个受伤的人,高某甲当时就死了。我方参与打的人有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高某甲我们五人,对方的是马某己、马某付、马某乙、闫某、李某丙五人。2007年事发后,公安机关的人员询问我三次都不属实,那时我说瞎话了,我错了,今天说的是实话。

3、证人高某甲(高某庚长子)证:2007年正月初六,我们到小岗窑我家承包的地里种树苗,但初七我和高某甲、刘某、高某庚、高某甲、黄某某等人又去栽树时,发现昨天栽的树有的断了,有的被拔了,高某甲打电话要我父亲高某庚来了。这时看到有人骑着摩托车过来了。高某甲说他们是来打架的吧,我看到马某己、李某丙,其余三人没有看清是谁,李某丙手拿木棍,马某己及其余三人拿什么没有看清,高某甲、高某甲也拿着铁锨迎着他们过去,接着高某庚、高某甲也过去,双方的人跑着迎过去,我步行空手到打架现场,高某甲、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拿着铁锨和马某付、马某乙打。打架场面很乱,谁跟谁打没有看清,就看到高某甲倒地了,接着他一手扶着铁锨一手捂着胸口站起来,马某付拿着猎枪窜到高某甲哪儿拿着猎枪对着高某甲哥胸部,我当时不知咋了什么声音也没有听到,只见枪口一明,高某甲倒地了,刘某喊:咋不知道跑里。高某甲就边跑边打手机,这时高某甲、高某庚都在丁字路口躺着,李某丙手拿断木棍看着高某庚。见高某甲往南跑,马某付追上边装子弹朝高某甲开一枪,高某甲倒下不动了。马某己又带着闫某、李某丙追着高某甲和高某庚打。马某付用脚踢了踢高某甲,又到高某庚跟前用猎枪指着高某庚的头,这时我姑父黄某某跑到马某付身边说:“付,你还打”马某付踢高某庚的头见他没有反应,又用枪指着高某甲的头踢高某甲的头,还说:“谁还打,谁还打。”老马某的人走后我方赶紧看几个受伤的人,高某甲当时就死了。对方李某丙是拿的铁锨或者棍子我没有看清,后来见他的棍打架中断了,后来见马某付拿枪,是谁拿去的猎枪我不知道,其他人没有看清拿什么东西。2007年事发后,公安机关的人员询问我几次我说的不是实话,这次说的是实话,是我亲眼看到的。

4、证人高某庚证:我庄小岗窑的地是我父辈承包的,是我们高某甲、黄某、郭家三家承包的,马某付想承包,我们三家不同意,马某在那栽树,所以引起打架的。

2007年2月24日前一天,我和陈某花等人把树苗直接栽到马某付挖的树坑里,X号上午9点多,我们又去栽树,看见树苗被折断一些,高某甲就打电话让高某庚过来。后看见马某付5人骑摩托过来,高某庚喊说马某付掂着枪过来了,我们一看势头不对,我、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掂着铁锨,高某庚没拿东西,马某乙拿着枪走在前面,马某己拿着铁锨,当时看见马某乙拿着枪走着骂着:想死里吧。我和高某甲、高某甲听见了上去对骂,双方对骂一阵,马某付把枪从马某乙手里夺去,先打了高某甲一枪,这时高某庚骑摩托过来看见高某甲被打倒,就过来对马某付说:有事好商量。马某付朝高某庚打一枪,高某庚倒下。这时高某甲又爬着站起来,马某付又朝高某甲胸部打一枪,高某甲见了就跑,马某付就撵上从后面打了一枪。我和马某己拿着铁锨对打,高某甲、高某甲同闫某、李某丙对打。我被打倒趴在地上,看到马某付拿着猎枪对高某甲前胸一枪倒地。马某乙说:作死啊。就开枪打高某甲一枪,高某甲倒地。马某己拦住我互打,马某付把枪夺过去,装上子弹,手里拿的有子弹,对准我要打,高某庚过来说:有事好商量。马某付对着高某庚就是一枪,高某庚倒地。谁往我头上夯一下铁锨,我倒地,听到一声枪响,还有人跺我一脚,我头晕知道起来没好处,我起来时,马某付已经走了,高某甲也死了。打高某甲、高某庚相隔有半分钟,枪是单管猎枪,不知道马某付的子弹从哪来的。

5、证人黄某某证:因为承包小岗窑的荒地,马某付和高某甲发生矛盾了。2007年正月初六,我和高某戊人到小岗窑高某庚承包的地里种树苗,但初七我和高某庚、刘某、高某甲、高某甲、陈某某、高某甲、高某甲、黄某某、带着4把长铲,一把短铲,一三轮车杨某苗又去栽树时发现昨天栽的树有的断了,有的被拔了,高某甲打电话要了高某庚了。高某庚说继续栽树。一会我听到刘某说:“那边过来人了,带着家伙,是来打架的吧”,接着高某甲说把铲子拿出来,我还没有走到坡上的时候,听到有放炮的声音,第二声响后我看到高某庚躺在地上,接着高某甲也趴地上了,马某付手拿一把猎枪,当时对方的有马某己、李某丙,马某乙、闫某等五人,高某甲趴高某庚身上哭,高某甲往南跑,我还没到高某甲身边,看见高某甲往南跑掏电话打,马某付端枪往前追六七步,对着高某甲打了一枪,高某甲倒地了。马某付还说:“还有谁,还有谁。”接着马某付用枪对着高某甲,高某甲吓的蹲地上,我说:人都打成这样了,你还打呀马某付跺高某甲一脚后他们五人走了。

6、证人黄某某(常某外孙)证:2007年正月初七,当天有高某庚、刘某、高某甲、高某甲、陈某某、高某甲、高某甲、我、黄某某、高某庚等人到小岗窑地里栽树,我二舅高某庚骑着摩托车到我们栽树的三轮车旁,喊俺们说老马某的掂着枪过来了,我看到马某己、马某付、马某乙、李某丙、闫某五人在路边站着,高某庚、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高某戊人拿着铁锨到马某人跟前去,到跟前没有说两句话,具体啥话我没有听清,刚到跟前就用铁锨对着打起来了,打有一两分钟我听到两声枪响,我确定不了是两枪或是三枪,高某甲和高某庚倒地了,高某甲往南边跑着打电话,马某付端着枪追,没几步马某付朝高某甲开了一枪,高某甲倒下不动了。我也看见有人打架,但是是谁在打我现在记不清了,只知道高某庚、高某甲都挨打了。马某付还要用枪打高某甲,我爸黄某某劝阻,他们五人就走了。对方五人都参与打架了,他们拿什么东西我说不清,后来见马某付用枪打高某甲。2007年事发后我脑子乱有些地方说的不清,以这次说的为准。

7、证人陈某某证:2007年正月初七,高某庚开三轮拉着黄某某、黄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刘某到坑里种树,我到高某庚等人栽树的地方去看他们栽树,我看见看见高某庚骑摩托过来,又看见马某己和马某付、马某乙及两个女婿骑摩托停在西边较远位置,下车后向高某庚等人栽树的地方去。高某甲说老马某是来打架的吧。高某庚说:可能是哩。一说这高某甲、高某甲、高某庚、高某甲、高某甲高某庚等人就掂着铲子迎了过去,双方碰头就打起来。由于距离远,没看清怎么打的,听到有枪声,看到高某庚倒地,又看见他们打一阵,高某甲往南跑,马某付拿枪在后面追开了一枪,高某甲倒下。马某付又折回打架地方,双方已经不打了。马某付5人就骑摩托往西走了。我看见高某甲、高某庚在地上躺着,高某甲死了。

8、证人杨某某、朱某美证:2007年2月24日上午10点多,看见马某己背着一杆猎枪,脸上有血,要乘车。马某己坐上车到马某没下车,又走到邓庄粮管所附近说:投案去。马某车后走了。枪有1米多长,枪托是木制的,深颜色带红头。

9、证人高某庚证:打架的前一天傍晚马某付到小岗窑坡上,骂着折高某甲种的树,我没有过去看。第二天打架时我不在现场。

10、证人高某庚、高某庚、高某庚证:听见几声响,以为是放炮,还有说话的声音。没上前看,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11、证人徐某某证:2007年2月23日晚上,闫某在我家住着没有走。马某付喝醉了把高某庚家种的树苗拔了一些,给我说了就走了。2007年2月24日初七早上吃过早饭,马某付过来说去高某庚家种树苗的地方挪树苗好种杨某。马某己背着猎枪,我说:去栽树里,你拿枪干啥,放家里吧。马某己说栽树一会就完了,到坡上打些野鸡、野兔。因害怕栽不完树苗,我用闫某的电话喊李某丙帮忙。马某己背着猎枪和马某付一起骑车去了东边的坡。李某丙来后,我给闫某、李某丙、马某乙说去打个招呼,三个人拿着铁锨就走了。

12、证人李某丙某(马某乙的前妻)证:今年初七早上10点多,马某乙和闫某回来说出事了,让我带着孩子和他一块走。马某乙说:马某付、闫某、李某丙、马某乙和高某甲山、高某甲他们打架时,马某付用猎枪把高某甲打死了。

13、证人邓某某(李某丙之母)证:昨天早上李某丙说到他岳母家,因为栽树的事有点事,去瞅瞅,随后骑摩托就走了。

14、证人张某某、柴某、邓某某证:马某己、刘某到家借铁锨说栽树用。

15、证人徐某某证:2007年正月初六晚上,马某付在其妹夫闫某家喝了酒,到家后在其院内喊着把高某甲家种的树都弄断了,明天如果打架他破上了,把高某甲一家整死再说,马某付的老婆伟连群还和马某付吵架,他们说的啥我没听清。

16、证人陈某、张某某(分别铜山派出所协管员、铜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证:2007年正月初七上午接警、出警及碰见马某己携带猎枪、四发子弹投案情况。

(四)、书证

1、常某人口基本信息表: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2份,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0张,现场提取弹壳4枚;血迹3处;断木柄6根;铁柄铁锨1把,铁锨1把。显示案发现场情况。

3、泌阳县公安局铜山派出所证明:2007年2月24日上午10时30份接报案称邓庄村X组发生枪案,出现场赶至粮管所东边时,碰到马某己背一只猎枪,带4发子弹,自称到铜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4、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2007年2月24日出现场行至邓庄村,迎面碰见马某己,从其身上搜出单管猎枪(枪号x),猎枪子弹4发。2月27日下午李某丙向我大队投案,其对2007年2月24日参与马某己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供认不讳。

5、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2007年2月25日夜将闫某、马某乙抓获。

6、民用持枪证审批表:泌阳县公安局2002年9月2日给马某己颁发单管猎枪持枪证,2006年11月13日换证。

7、民事调解书:高、马某事纠纷调解处理情况。

8、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死亡原因系枪击所致。

9、物证检验报告:单管猎枪枪管中部、扳机扣环、弹堂外侧血迹为另一男性所留。

10、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鉴定书:送检猎枪应认定为枪支;送检4枚现场猎枪弹壳为送检猎枪发射所留;送检猎枪弹的射击弹杯可以形成高某甲左侧哑铃状创口。

11、泌阳县公安局证明:马某付使用的作案工具猎枪系单管单发制式民用猎枪,现保管于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物证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甲(系被害人高某庚子女,高某甲系被害人高某甲之女,高某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之子。常某系被害人高某庚、高某庚之母,有子女六人。2010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x元。案发时,常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分别为64周岁、16周岁、14周岁、6周岁。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被害人高某庚、高某庚、高某甲死亡赔偿金各x.6元,丧葬费各x.5元,高某甲香被抚养人生活费3682.21×16×÷6×2=x.45元;高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3682.21×2×÷2=3682.21元;高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3682.21×4×÷2=7364.42元;高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3682.21×12÷2=x.26元。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代领被告人闫某通过公安机关转交高某甲埋葬费1000元、高某庚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代领被告人马某乙通过公安机关转交高某甲埋葬费3000元、高某甲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常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人口登记薄。

2、证明一份。

3、收条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等人因为琐事与人发生民事纠纷后,明知矛盾可能发生激化,仍然结伙持猎枪、铁锨前往争议现场,与被害方在案发现场相遇后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三被告人明知在聚众斗殴中马某付的开枪行为可能造成死亡后果不制止,放任马某付开枪致死高某甲、高某庚、高某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应予更正。三被告人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均为从犯。被告人李某丙主动投案,但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认其参与殴打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害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常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超出法定赔偿范围、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未参与打架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与马某付等人一起参与殴斗,系侵权行为整体之一部分,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三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死亡不是其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某甲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马某乙、闫某、李某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48元(x.1元的80%,含案发后已付高某甲丧葬费的3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高某甲、高某甲、高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x.63元(x.54元的80%,含已支付高某庚丧葬费的4000元、高某庚丧葬费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党书明

审判员刘某亮

审判员董多仓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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