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邓某、张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山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衡山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邓某、张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山信用联社以本案经本院调解,其已与邓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山信用联社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协议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龙巍打印责任人:刘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