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莱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楼。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某某,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槲林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汶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莱芜市金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亓某某,男,汉族,莱芜莱城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原告因证据不足放弃所诉请的工资;
二、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被告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三、第三人除原告七人以外,不准再接受被告任何某术人员和职工;
四、第三人不准以任何某式和被告过去经营客户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也不准以任何某式和第三人现有客户发生经济往来(客户主动和第三人、被告联系除外);
五、第三人不准再接受被告方业务员陈顺文、任玉良、党波;
六、原被告分别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撤回(2005)莱城民初字第(略)号及(2005)莱城民初字第(略)号起诉,诉讼费、代理费及其它费用双方自付。
七、以上协议双方签订后,任何某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尔云
审判员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亓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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