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X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世鉴,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熙柱,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福昌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星公司在协议达成后20日内对除尘器继续安装调试,除尘器所需的管道和辅助材料由双星公司负责提供,安装调试成功后交顺福昌公司验收。
二、双星公司负责更换一台大连冰山集团生产的新大四辊主机一台,并按新大四辊主机的使用说明书要求,于协议达成后7个月内安装调试,最终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交顺福昌公司验收;旧大四辊主机由双星公司收回。
三、双星公司在协议达成后20日内负责对轮胎打包机、轮胎接头机、轮胎剃毛机、200T轮胎硫化机、轮胎后冲汽、450开炼机、垫布整理机调试维修,胎面挤出机更换机头,调试合格后交顺福昌公司验收。
四、260T轮胎硫化机5台全部退货,货款32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前退还顺福昌公司。
五、双星公司放弃在顺福昌公司的货款,并赔偿顺福昌公司损失139万元,以上款项于2005年5月15日前付50万元,2005年7月15日前付60万元,其余款项29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前付清。
六、双星公司向顺福昌公司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包括线路图)。
七、以上涉及维修的设备,若在20天内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双星公司负责退货,并于退货后7天内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顺福昌公司退还货款。
八、除本协议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外,双方均放弃其他权利和义务,相互不再追究,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全部废止。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顺福昌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勇
审判员蒋建功
审判员董庆忠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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