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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二初字第8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X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世鉴,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熙柱,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福昌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星公司在协议达成后20日内对除尘器继续安装调试,除尘器所需的管道和辅助材料由双星公司负责提供,安装调试成功后交顺福昌公司验收。

二、双星公司负责更换一台大连冰山集团生产的新大四辊主机一台,并按新大四辊主机的使用说明书要求,于协议达成后7个月内安装调试,最终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交顺福昌公司验收;旧大四辊主机由双星公司收回。

三、双星公司在协议达成后20日内负责对轮胎打包机、轮胎接头机、轮胎剃毛机、200T轮胎硫化机、轮胎后冲汽、450开炼机、垫布整理机调试维修,胎面挤出机更换机头,调试合格后交顺福昌公司验收。

四、260T轮胎硫化机5台全部退货,货款32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前退还顺福昌公司。

五、双星公司放弃在顺福昌公司的货款,并赔偿顺福昌公司损失139万元,以上款项于2005年5月15日前付50万元,2005年7月15日前付60万元,其余款项29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前付清。

六、双星公司向顺福昌公司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包括线路图)。

七、以上涉及维修的设备,若在20天内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双星公司负责退货,并于退货后7天内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顺福昌公司退还货款。

八、除本协议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外,双方均放弃其他权利和义务,相互不再追究,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全部废止。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顺福昌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勇

审判员蒋建功

审判员董庆忠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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