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王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3月18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被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2011年8月22日被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8月22日被中站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王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不服,以其系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系犯罪中止、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同飞、王某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