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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与刘某、文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东县X村。

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罗某2,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罗某3,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在申请执行人陈某、罗某1、罗某2、罗某3与被执行人刘某、文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刘某、文某学没有任何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文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经提供证据证明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发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谭发生;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1年9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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