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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许某(又名许X、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放火罪,200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1年6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7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X镇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附近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3mg/x。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通知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上蔡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城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移动公司附近时,被上蔡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3mg/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供述,2011年6月26日中午,他和陈某甲等四人在其老气陈某家喝了一斤白酒。当天晚上他驾驶其无牌两轮摩托车到上蔡县城南天门转着玩,他沿蔡都镇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移动公司大楼门口时,被公安局的巡逻民警查获,他开摩托车没有驾驶证。

2、证人陈某甲证言,2011年6月26日中午,他和许某等人在陈某家喝酒,许某喝了两杯白酒一瓶啤酒。

3、证人陈某(又名陈X)证言,2011年6月26日中午,许某、陈某甲等人在其家吃饭喝酒,他们喝了两瓶白酒,又喝了几瓶啤酒。许某喝了两杯白酒。

4、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3mg/x。

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被告人许某醇酒后所驾驶两轮摩托车无牌照等情况。

6、上蔡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26日22时50分左右,该大队民警田现勇等人巡逻时,在上蔡县城重阳大道移动公司大楼附近时,发现一男子骑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形迹可疑,随即对其进行盘查,发现该男子酒气熏天,且无证驾驶,巡警立即把该男子控制并移交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

7、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实2011年6月27日上蔡县公安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

8、驾驶人住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许某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9、上蔡县人民法院(2003)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鉴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许某因犯放火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许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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