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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刘某、张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李某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0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2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代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李某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1年3月13日、2011年5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1日,被告人辛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三人承诺以一万元钱每月300元钱利息借给被害人冯天铫x元钱,2010年8月2日,辛某、刘某、张某三人在解放路山阳建国饭店门口建设银行,交给冯天铫现金x元,以恐吓的手段强迫冯天铫借其高某贷,签下x元钱的欠条,按一万元每月3000元利息使用。

2、2010年9月1日,被告人辛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三人在焦作市X路东风浴池以恐吓手段勒索被害人冯天铫利息x元。

3、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辛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三人在朝阳路真爱会所以恐吓手段勒索被害人冯天铫利息x元;

4、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辛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三人在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以恐吓的手段勒索被害人冯天铫利息x元。

5、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等人纠集王某、贺凯、高某、吴某伦(四人均另案处理)在焦作市X路东风浴池,以恐吓的手段勒索被害人冯天铫x元钱本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五起犯罪中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无罪,辩称其没有给被害人冯天铫说一万元每月300元利息,而是一万元每天100元利息。

被告人辛某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存在敲诈勒索情节,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理由:一是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冯天铫系同学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二是被告人的恐吓手段只是追债的非法形式,三是本案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四是本案认定利息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恐吓被害人冯天铫,利息不是一万元每月300元,而是每月3000元利息。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本案从一定程度讲是一种借贷关系,被害人明知是高某贷还要借,有一定过错,三是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综上希望法庭给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判处刘某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无罪,辩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借给被害人冯天铫钱的利息不是一万元每月300元利息,而是每月3000元利息。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二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的、次要的作用,本案的犯意是辛某提起的,张某的行为也是辛某指示和安排的,并且张某也没有对被害人冯天铫有任何某胁和恐吓行为,三是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行为是为了取得高某利息而为的,不能单独评价,第五起的行为是为了索要本金,故本案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当以三被告人实际取得的数额扣除借给被害人的本金,剩余的才是敲诈勒索的数额。综上,认为张某人身危险性较低,希望法庭判处张某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人辛某和被害人冯天铫在焦作市X路口德克士餐厅约好以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给冯天铫x元钱。2010年8月1日,辛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和张某商量给冯天铫借钱的事。辛某觉得每月300元利息太少,便提议先答应冯天铫按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钱,然后等给钱的时候就说一万块钱按3000元的利息借,并吓唬冯天铫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某贷,第一个月x元的利息已经被扣下了,只给冯天铫x元,如果冯天铫不借,就让冯天铫把第一个月x元利息拿出来,刘某和张某表示同意。2010年8月2日20点多,刘某、张某二人在解放路山阳建国饭店门口建设银行,交给冯天铫现金x元,冯天铫不同意借,刘某和张某便吓唬冯天铫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某贷,不借也得借,要不然猛哥会去冯天铫家砸东西,把冯天铫架走。冯天铫害怕猛哥找事,被迫同意借钱,并签下x元钱的欠条,按一万元每月3000元利息使用。2010年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被告人辛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在焦作市X路东风浴池、朝阳路真爱会所、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以恐吓手段索要冯天铫利息x元、x元、x元。

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等人纠集王某、贺凯、高某、吴某伦(四人均另案处理)在焦作市X路东风浴池,以恐吓的手段索要被害人冯天铫x元钱本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辛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辛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了2010年7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冯天铫带毛某侃和毛某侃的女朋友约其到学生路德克士,冯天铫想做生意缺钱,想借其4万块钱,其就说需要向猛哥借高某贷,月利息三分利,由于其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便给刘某打电话帮忙凑钱,然后又找张某凑钱,三人凑了4万块钱,后来其觉得1万块钱一个月300块钱利息太少,便提出先答应冯天铫按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钱,然后等给钱的时候就说一万块钱按3000元的利息借,并吓唬冯天铫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某贷,第一个月x元的利息已经被扣下了,只给冯天铫x元,冯天铫胆小,如果冯天铫不借,就让冯天铫把第一个月x元利息拿出来,刘某和张某表示同意,然后三人以此方式强迫冯天铫以每月3000元的利息借款x元,并收了冯天铫三个月总计x元的利息,2010年12月2日,辛某、刘某、张某等人纠集王某、贺凯、高某、吴某伦在焦作市X路东风浴池,以恐吓的手段索要被害人冯天铫x元钱本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明2010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辛某给其说冯天铫急着用钱,想借4万块钱,他手头没这么多钱,问其有钱没有,8月2日上午,其在陶一厂门口见辛某和张某都在,辛某说一万块钱收冯天铫三千块钱利息,为了保险起见,三人商量让冯天铫拿房某和户口本抵押,三人来到冯天铫家,辛某给冯天铫说一万块钱每月三千块钱利息,冯天铫不同意,最后辛某和冯天铫说好一万块钱每月三百块钱利息,冯天铫只用一个月,辛某让冯天铫把户口本、房某、土地使用证都押给了三人,并打了欠条,从冯天铫家出来后,辛某说先骗冯天铫按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钱,然后等给钱的时候就说一万块钱按3000元的利息借,并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某贷,冯天铫如果不借就吓唬他猛哥有多厉害,会去他家找事,并交待说给冯天铫钱时第一个月x元的利息直接扣出来,只给冯天铫x元,当天下午辛某去他姨家借了2万元,其向其母亲要了1万元,张某拿了1万元,凑够4万元,当晚8点多,其和张某与冯天铫约好在艺新十字路口建设银行见面,刘某和张某从中抽出了1万2千块钱,给冯天铫2万8千块钱,冯天铫说钱不够,嫌利息高,不愿意借了,其便和张某吓唬冯天铫,说这钱是猛哥的,猛哥是专门放高某贷的,很厉害,这钱既然从猛哥那里借出来了,不借也得借,要不然猛哥带着人去你家砸东西,把你架走,,冯天铫害怕了,给辛某打了个电话,冯天铫不想借,但又怕猛哥找事,就答应了,冯天铫把2万8千块钱直接存到他卡上了,然后三人以此方式收了冯天铫三个月总计x元的利息。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明2010年7月底的一天,辛某在亚细亚东门给其和刘某说他有个朋友叫冯天铫急着用钱,想借4万块钱,这孩儿胆小,1万块钱按300块钱利息太少,先答应他,等给钱的时候就说必须按一万块钱3000元的利息借,并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某贷,如果冯天铫不愿意,就直接把第一个月x元的利息拿出来,还说猛哥会去他家找事,把他架走,并说他手头没这么多钱,让他二人凑点钱,8月2日,三人来到冯天铫家,辛某给冯天铫说一万块钱每月三千块钱利息,冯天铫不同意,最后辛某和冯天铫说好一万块钱每月三百块钱利息,冯天铫只用一个月,冯天铫把户口本、房某、土地使用证都押给了辛某,并打了欠条,从冯天铫家出来后,辛某去他姥姥家借了2万元,其回家拿了1万元,刘某拿了9000元,当晚8点多,辛某先走了,其和刘某与冯天铫约好在艺新十字路口建设银行见面,给冯天铫2万8千块钱,冯天铫说钱不够,嫌利息高,不愿意借了,其便和刘某吓唬冯天铫说这钱是从开赌场的猛哥那儿借的,利息已经已经付过了,如果不借就把x元的利息还了,要不然猛哥带着人去你家砸东西,还把你架走,当是辛某也给冯天铫打了个电话,冯天铫害怕了,其就把欠条给冯天铫让冯按了个手印,然后三人以此方式收了冯天铫三个月总计x元的利息。

4、被害人冯天铫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0年8月1日晚上7点左右,其向辛某借4万元钱,8月2日晚上8点多,辛某让刘某和张某送来了2万8千元,其看钱不够,就问怎么回事,刘某和张某说辛某给你2万8,剩下的1万2直接当成第一个月利息了,然后其说不借钱了,刘某和张某让其给辛某打电话说,辛某说不用就要把4万元本金还了,并说钱已经拿出来了,利息也扣了,要不就把4万本金给了,要不就用到下个月X号给本金或者利息,并说了一些威胁其的话,其害怕,就只好打了4万元欠条;2010年9月2日、10月2日、11月2日其分别给了辛某、刘某他们x元、x元、x元,2010年12月2日晚上9点左右,辛某、刘某、张某和4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将其带到东风浴池8103房某,逼迫其当晚必须还4万元钱,4个男青年其中一个稍胖点的还拿了匕首在旁边对其威胁,其中间借故上厕所,偷偷报了警,然后警察就来了。

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初的一天,张某在解放路亚细亚附近找到其说有个孩儿准备用辛某的钱,利息一万块钱每月三千,辛某借给这孩儿四万,2010年9月1日晚上8、9点的时候张某让其到东风浴池帮忙收利息,在东风浴池门口其碰到了张某、刘某、辛某还有冯天铫,张某让其帮忙看住冯天铫,别让他乱跑,后来其听张某说冯天铫给了他们x元利息,2010年12月1日,其和辛某、张某、刘某在国颂网吧上网,辛某说冯天铫这个月不还利息了,让他直接把本金还了,然后辛某就开始联系冯天铫,联系上后,辛某、刘某、张某就走了,倒了晚上10点左右其去东风浴池给张某送手机,在东风浴池见到了张某他们还有刘某的表弟王某以及王某带来的两个朋友,其说回家有事,辛某让其在东风浴池包间睡,然后其就睡觉了,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6、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贺凯在焦作市X村兴达宾馆玩,贺凯接到王某电话说去帮王某的哥要高某贷,于是三人一起来到昊宇宾馆门口,其见到两个男的,一个是王某叫哥的说‘等会找人要账时你们三个不要说话,就站一边震着就行只要那个人不反抗,你们就不要吭声,更不要打人家’,三人同意,在昊宇宾馆门口等了有十分钟左右,又来了一个骑助力车的男的,晨晨他哥给那个欠高某贷的打电话说‘我就在你家楼下,快下来还钱’,欠高某贷的人不在家,然后六个人走路去了亚细亚酒店南门口,到门口的时候,晨晨他哥问欠高某贷的要三万块钱,剩下的一万过两天再给,那个欠高某贷的说我只能拿出二万五千块钱,晨晨他哥说不拿三万今天你走不了,过了大约五分钟,欠高某贷的同意拿三万元还帐,但要等到十二点以后才能取钱,然后,我们六个人和欠高某货的那个人一起去东风浴池洗澡,晨晨他哥让我和晨晨、贺凯三人去洗澡,他们带欠高某货的进了一楼的包间,我们洗完澡进了包间,晨晨他哥和骑助力车来的那个男的在玩“推饼”,另外一个男的和欠高某货的男人坐在凳子上。过了十几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份的时候,其去刘某家,刘某说他和辛某、张某凑了四万块钱,他们三个把这四万块钱作为高某货借给了冯天铫,刘某和张某各出了一万块钱,辛某出了两万块钱,刘某说他们只给了冯天铫两万八千块,扣了一万二的利息。到了大概2010年11月X号左右的一天,刘某说该向冯天铫要那四万块钱本金了,并对其说冯天铫要是不还四万块钱本金的话,就让其带人去吓唬冯天铫把这四万块钱给了,2010年12月2日晚7点左右的时候,刘某通知其带两个人去国颂网吧找他,其便通知贺凯带个人一起去吓唬冯天铫还钱,到了国颂网吧,辛某说我们骗冯天铫说借的四万块钱是“猛哥”的钱,如果冯天铫说没钱的话,你就吓唬他说要跟着去他家要钱,到了晚上八点左右,贺凯带着高某来了,然后六个人到昊宇宾馆门口等冯天铫,后来在亚细亚停车场见到了冯天铫,辛某让冯天铫当晚必须还三万块钱,明天再还一万块钱,冯天铫说先还两万行不行,辛某说不行,“猛哥”说了,今天晚上必须还三万,并且看了看其和贺凯、高某三个人,说他们是“猛哥”派来收钱的,不还的话,“猛哥”就让他们跟你去你家要钱,冯天铫最后同意了,但是必须等到十二点以后才能还,然后其便一块去东风浴池开了个房某,等冯天铫还钱,到了凌晨一点,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8、证人毛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份的时候冯天铫给其打电话借几万块钱,7、8天后的一天,其和女朋友在百货楼附近德克士餐厅吃饭,冯天铫打电话找其,过了一会儿冯天铫来了,二人刚聊了几句,辛某也过来了,辛某和冯天铫坐的位置离其隔了三张某子,二人后来在一起聊的内容其没有听到。

9、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条一张,证明二份,抓获证明四份。

10、三被告人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刘某、张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被害人冯天铫以高某利息向其借款4万元,并直接扣除1万2千元利息,交给冯天铫2万8千元,这种行为既是对市场借贷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也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罪名应当予以变更。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辛某提起犯意并起组织、指挥其他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存在敲诈勒索情节,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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