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3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甲在本村村民吕某乙家麦场里,盗窃一台打麦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06年春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吕某甲、吕某魁在内黄县X村王某某家,盗窃一台小型打泥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吕某甲及同案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某乙、王某某的陈述;抓获证明;在逃人员信息;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同案人吕某甲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利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