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略)与孙(略)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略)

委托代理人孙(略)

被告孙(略)

被告××公(略)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孙(略)与被告孙(略)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年××月××日以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依据原告孙(略)申请依法追加××公(略)(以下简称××公(略))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略)的委托代理人孙(略)、被告孙(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略)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略)诉称,××××年××月××日××时××分,被告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在××线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号轿车同在该路在被告后顺行,双方行驶至××线与××道交叉口,两车相撞并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此事故经××市公(略)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市××医院、××××总医院治疗。现仍在住(略)治疗,所有费用均由原告自己垫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略)、护理费、住(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4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略)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2、××市公(略)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市××医院诊断证明1份、病(略)1份、用药清单1份、医疗费票据35张,金额9231.66元。××××总医院诊断证明1份、病(略)1册、用药清单1份、医疗费票据10张,金额x.17元。××医院诊断证明1份、病(略)1份、用药清单1份、医疗费票据1张,金额x.59元;4、伤残鉴定书1份、鉴定费票据12张,金额725元;5、误(略)、护理费证明各1份;6、交通费票据4张,金额400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2张,金额558元;8、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1份;9、评估费票据28张,金额1400元;10、保全费票据1张,金额1520元。

被告孙(略)辩称,对事故过程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无力赔偿。被告××公(略)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孙(略)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

被告孙(略)未举证。

被告××公(略)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分,被告孙(略)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孙(略)驾驶××号轿车同在该路在被告车后与被告顺行,双方行驶至××线与××道交叉口,原告车辆与被告车辆尾随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孙(略)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逃逸。此事故经××市公(略)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孙(略)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孙(略)受伤后,即被送往××市××医院抢救,后被送往××××总医院、××医院住(略)治疗91天(2010年11月27日—2010年11月28日)(2010年11月28日—2010年12月21日)(2010年12月21日—2011年2月26日),支付医疗费x.42元。经诊断为:颈髓损伤伴截瘫、胸(略)、建议去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原告孙(略)系××电视台聘用合同制临时工,月工资1690元。

原告住(略),支付护理费7280元。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年××月××日就原告伤情出具(××××)残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孙(略)颈髓损伤所致伤残属一级。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

原告因伤就医治疗,支付交通费400元。

原告受伤住(略)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支付558元。

××市价格认证中心于××××年××月××出具价鉴字(××××)第××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原告的车辆损失为x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400元。

被告孙(略)系××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被告××公(略)系××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略)、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市公(略)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略)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略)作为肇事车辆(××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应按责任比例即70%的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孙(略)受伤后,分别在××市××医院、××××总医院、××医院住(略)治疗91天,支付医疗费x.42元。误(略)按月工资1690元标准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135天(2010年11月27日—2011年4月12日)为7605元。原告主张误(略)5070元,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略),支付护理费728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是一级伤残,故后期护理费按2010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20年为x元(x元/年×20年)。住(略)伙食补助费为4550元(50元×91天)。交通费为400元。伤残赔偿金应按2010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年为x元(x元×20年×100%)。鉴定费本院支持7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558元。车辆损失为x元。评估费1400元。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x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略)一次性赔偿原告孙(略)医疗费、误(略)、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x.3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孙(略)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被告××公(略)、孙(略)负担8891元,原告孙(略)负担2157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x元,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环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