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泌阳县赊湾镇小康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1956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主任职务。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2年我为被告垫支现金、招待费及村干部工资等共计x元,该款垫支后于2002年12月26日由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欠条是前任班子打的,不是我打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属实,不予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为被告垫支现金、招待费及村干部工资共计x元,有村委刘万昌、周喜嵩二人证实。2002年12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并加盖有被告的印章,足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x元属实,应予偿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泌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张某甲款x元,限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利息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康

审判员梁新聚

审判员焦正军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太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