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毛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农民。2011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2011年4月8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周某、周某、周某、周某、周某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宁、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及诉讼代理人詹明学,被告人毛某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高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方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杀人的事实:

1991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在桐柏县X镇X路周某肉摊处买肉时,与周某发生口角,周某刀欲同毛某打时,被周某群众劝开,毛某从周某中夺下的割肉刀揣入怀中离开现场后又返回,将正在肉摊对面一售货亭处买烟的周某挟持至环城路中间,掏出割肉刀朝周某部猛刺一刀,周某伤倒地,毛某逃离现场。周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符合锐器扎伤左胸部致左心房破裂死亡。毛某作案后一直在逃。

二、盗窃的事实:

1、2010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毛某伙同张某新(另案处理)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真金白某KTV对面路边,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蓝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到惠州,得赃款x元。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2、2010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桂天天商场门口,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3、2010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大润发超市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比亚迪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4、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桂公园旁边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比亚迪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5、201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一城市场三楼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6、2011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大润发超市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一辆车某号粤x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毛某供述,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张某新、管新文供述,被害人周某及何某、欧某某等人陈某,证人邓某、胡某、孙某甲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和盗窃事实均无异议,称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毛某与被害人生前无过节,因买肉发生争吵和互殴,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毛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的事实

1991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在桐柏县X镇X路周某肉摊处买肉时,与周某发生口角,两人持割肉刀欲发生厮打时,被周某群众劝开并将刀夺下,毛某将一把割肉刀揣入怀中后离开。而后,毛某又返回现场,将正在肉摊对面一售货亭处买东西的周某挟持至环城路路中间,掏出割肉刀朝周某胸部猛刺一刀,周某伤倒地,毛某逃离现场。周某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周某符合锐器扎伤左胸部致左心房破裂死亡。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毛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建议对毛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毛某供述。1991年冬天的一天中午,我在沈某姐家吃饭,喝有七八两酒,感觉喝醉了。饭后,我喊白某(白某某)和沈某去我家。骑自行车某到环城路卫校前面,我想割点肉晚上吃,就到姓周某肉架前,指着其中一块瘦肉多的猪肉说割这块,姓周某说“你割就割,不割算了”。我当时就对着他骂了起来,姓周某拿着割肉的刀,从肉架里面出来了,我上前把他手中的刀给夺了下来,姓周某转身又回到肉架前拿了两把刀,我俩就要打起来,这时旁边卖菜的人都围过来了,帮忙拉架,沈某和白某把我给拉住了,我把手中的刀放在上衣的口袋里,我们就骑着自行车某北走了。走有四五十米,想着得回家,我们仨又转回来,经过卖肉的地方时,见姓周某从售货亭方向过来,我当时想着他要找事,就迎上去,先向他身上打了一拳,接着我俩就打了起来,我从上衣口袋拿出刀子,朝姓周某上身捅了一刀,姓周某当时就坐在地下,我就赶紧跑了。在经过河坎村桥时,我把刀扔在河里了。

2、被害人周某陈某。我的伤是毛某捅的。

3、证人邓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下午四点多,周某的卖肉处不知因为什么吵架,毛某从胡某的卖猪肉架处拿把刀,有人上去拉架,把刀夺了下来,周某的弟周某上前拉周某,周某往北走了。周某的手被割流血去卫校去了。在周某走后,毛某从周某的卖肉处拿了一把刀藏在衣服的口袋里,也往北走了。过了一会,周某一个人又回来,紧接着毛某又骑车某到周某卖肉处,周某去东侧一个卖烟的铁棚内买烟,毛某紧跟在后面,毛某去抓住周某领子说“走,到那边说个事”。夏某上去劝架,毛某把刀掏出来,手往上一挥,夏某赶快后退,接着毛某了周某部一脚,左手的刀随着就捅住周某前左胸了,周某趴地上了,后来毛某也没有骑车某往北走了。

4、证人胡某证言。昨天(1991年12月16日)下午大约三点多钟,毛某一个人骑自行车某到周某卖肉的架子处,周某拿着割肉的刀对毛某讲“割一块”,毛某停顿了一下说“割一块”,后来我忙生意没有顾及他们在干啥,等我忙罢,见周某毛某争吵,白某劝周某,周某听,这时毛某拿个刀子,白某忙把毛某倒夺过刀子,我拉周某,周某也在劝架,后来周某的手指被割伤了,就拉开了。周某在白某夺毛某的刀时就离开了现场。后来毛某拾把刀子装在怀里也走了。过了一会,周某和毛某在工商亭子后面互相拉扯,毛某右手拉住周某前领子,周某左手拉着毛某的肩,毛某了周某脚,周某未还手,停一会我见周某左脚腿往地下流血,毛某一松手,周某趴地上了。当时围的人多,具体怎么扎的我没有看清。

5、证人夏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和舒某、杨金玉一起到王保忠家买猪,去后王不在家,舒某往街上喊王,舒某回时对我们说,肉架上的周某和毛某、白某、沈某要打架,把他们劝开了。我们三人在去河坎村换面铺给猪过磅时,见到毛某、白某、沈某骑自行车某北往南走,我问他们“你们搞么呀”,毛某骑车某在后说,“走,我们三个去割肉”,没有下车某走了。舒某可能他们又过去搞架去了,我说过去劝劝,就一人到环城路肉架上,见毛某在找周某,周某肉架东的售货亭去了,毛某也到售货亭去,我一看也跟着过去了,毛某用手抱住周某脖子说“过来我给你说几句话”,毛某胳膊拦着周某的脖子后面向路中间走,从自己衣服内掏出杀猪刀,向周某身上捅了一下,周某就倒下了。

6、证人张某证言。昨天(1991年12月16日)下午四点多钟,有三个年轻人到周某的肉架旁,不知因为啥他们在拉扯,当时周某手里拿有一把刀,这三人中有一人把刀从周某手里夺过来,当时周某就吓跑了。过有十几分钟,周某又回来,不大一会,那三人中有一个又过来,周某去买烟,这个人也跟他一起到售货亭,这个人拉周某向北,拉有约三间屋远,从上衣内口袋里掏出一把割肉刀往周某的左胸戳去,周某后就倒地上了,扎刀的那个人跑了。

7、证人白某某(即白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中午我和毛某、沈某在沈某的姐家吃饭后,毛某叫我们晚上到他家吃饭,我们骑自行车某到环城路人民银行门口的卖肉架处,毛某下车某割肉,不知怎么他和肉架上卖肉的发生争执,毛某手里拿把割肉的刀,卖肉的手里拿两把刀,我看事不对,将毛某按在地上把他手里的刀给夺下来了,刀夺下来后买肉的也走开了。我们三人向北去了,走到人民银行大门北边遇见夏某,说了几句话,我就骑车某,我骑车某前面点,我回头一看,见毛某一手拉住卖肉的周某,一手拿刀,周某前鲜血直流。我上去捉住毛某拿刀的手脖子,还有其他人一男一女夺毛某刀,夺刀中周某就倒在地上了。

8、证人沈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中午我和毛某和白某某(白某)在我姐家吃饭,饭后我们骑自行车某,走到县X路口时,毛某有跟上来,见他在十字路口的肉架子边,我们转回到肉架子边,毛某正同一个二某多岁的杀猪的吵架,那个杀猪的一只手里拿了两把刀,我一见就上去夺刀,把那个杀猪的刀夺下了一把,毛某也拿了一把刀,白某某把他按在地上把刀夺了过来,这样双方就没打起来,我们就走了。走到房产处路口北边一点时,遇见了夏某,我们继续往前走,走到十字路口时,毛某到开始吵架的肉架子边,那个同毛某吵架的杀猪的到路北的一个售货亭旁,毛某跟在那人的后边,也到了售货亭边,毛某拍了一下那个杀猪的说“走,跟我一块到那边说说”。说后即拉着那人的右肩膀往房产处那边走,毛某左手抓住对方的衣领,右手拿一把7、8寸长的割肉刀,紧接着我看见那个杀猪的肚子的左边往外流血,倒在地上了。当天中午毛某喝酒了,但喝得不多,也没醉。

9、证人苏某证言。1991年12月X号下午四时左右,有一个姓毛某孩到周某的肉架上割肉,因为割的肉不好,二某为此事引起争吵,毛某周某里的刀夺下,周某别人劝开就走了。

10、证人徐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下午,毛某、白某、沈某三人打卖肉的周某,当时周某手里拿一把割肉的刀,周某弟弟把刀从其哥哥手里夺下后放在篮子内,周某往东跑了,毛某从篮子内又拿出这把刀子,揣到怀里,又同白、沈某起骑车某北走了。

11、证人姜某证言。1991年12月X号下午四点左右有个20多岁的年轻娃来买盒火柴,接着另外有个20多岁的男娃来拉住他说“过去我给你说个事”,之后他们就一起走了。过来不大一会,我听到有人说流这么多血,我出来看到到我铁棚买火柴的男娃在地上倒着。

12、证人石某证言。今天(1991年12月X号)下午我看见环城路X街口有人在打架,我就过去看,见毛某正在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架,我就去拽毛某不要打了,后来我把毛某拽走了。又等一会,听人说那边打坏人了,我又去看,见有个男青年已经被打伤,趴在地上,满身是血。听人说是毛某打的。

13、证人周某证言。昨天(1991年12月16日)下午,有个叫毛某的等三人在我们的肉架处和我哥周某拉扯,和毛某一块的有个人用手抓住我哥的前领推,说“你拿刀干啥”,当时我哥在卖肉,手里拿把刀,另一个人和毛某也帮忙扛,毛某帮忙的同时手里也拿个割肉刀,我看到这个情况就上去拉我哥走,我哥当时往北走了。毛某要去撵,我去推毛,毛某里的刀往上拦,把我的手割伤,我就去卫校抱扎。

案发前几个月,周某被何某砍伤住院期间,毛某带人去医院找过事。

14、证人孙某乙(1991年参与侦查的公安干警)证言。当时我和田光荣赶到医院,医生正把周某往抢救室送,我让等一下,当时周某还清醒能说话,我简单问他是谁拿刀捅了他,他说是毛某。

15、证人舒某证言。1991年12月16日下午,我在老人行路口东北角聊天,看到周某从北边小卖部门口往他肉摊方向走,这是毛某不知从那边过来,走到周某跟前,从怀里掏出一把割肉刀,径直朝周某胸口捅了一刀,周某随即倒在地上了。

16、证人周某证言。周某出事之前,周某和何某因为放牛的事打架,何某朝周某右腿上砍了一刀,我在医院护理了周某三天,这期间毛某带了一个男的去医院病房找到周某要打他,被我拦了下来。

17、证人陈某证言。¬1991年上半年,周某被何某在大腿上砍了一刀,听周某说住院时毛某领人到医院找过他事。

18、证人何某证言。1991年因为放牛纠纷,用刀割伤过周某的大腿。

1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0、(略)公安局(1991)公尸检字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死者周某左心房有长3cm的创口,深达左心房。符合锐器扎伤左胸致左心房破裂死亡。

21、被告人毛某指认抛刀现场的照片。桐柏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对被告人毛某指认的抛刀现场进行打捞,未能在河道中找到作案工具。

22、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毛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23、民事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毛某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二、盗窃的事实

1、2010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毛某伙同张某新(另案处理)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真金白某KTV对面路边,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欧某某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蓝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到惠州,得赃款x元。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2、2010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桂天天商场门口,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何某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3、2010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大润发超市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张某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比亚迪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4、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桂公园旁边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张某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比亚迪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5、201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一城市场三楼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冯某某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6、2011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张某新携带盗车某具窜至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大润发超市停车某,由毛某负责望风,张某新用解码器及撬锁工具盗得欧某荣的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后张某新将该车某人民币x元卖给管新文。经鉴定,该车某值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毛某供述。201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新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一条河边的一间酒吧外面的停车某用解码器将一辆起亚牌小汽车某车某打开,将车某走后卖给了一惠州男子。2010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我们在顺德区大良天天商场的停车某用解码器将一辆伊兰特小汽车某走,卖多少钱记不清了。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区大良一条河边的停车某用解码器将一辆比亚迪小汽车某走,具体卖多少钱记不清了。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区大良大润发商场的停车某用解码器将一辆银灰色比亚迪小汽车某走,卖车某款分了。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区大良的一间商场的三楼停车某内用解码器将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某走。张某新将车某系惠州的买家将那辆车某掉了,钱平分了。2011年2月份中下旬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区大良大润发商场停车某内用解码器将一辆起亚牌小汽车某走。张某新将车某系惠州的男子以x元卖掉,钱平分了。

盗窃车某张某新提出并由他带路,每次作案均是由张某新动手,我看风,所得款平分。买家是张某新事前先联系好的。

(2)同案犯张某新供述。我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伙同老乡“阿乐”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大良盗窃了5辆小汽车。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大良一条河畔酒吧街内盗窃一辆起亚小轿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赃款我们平分。2010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大良一间小型超市附近偷了一辆灰色伊兰特小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之前那名男子,钱由我们两人平分。2010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大良那条河畔公路一处公园旁边的停车某处偷了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然后该车某往海珠桥中那里销赃给了同一名男子,车某7000元,我们两个平分。2010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我们又在顺德大良一间大型超市的三楼停车某盗窃了一辆灰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开到海珠大桥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同一名男子,赃款我们两人平分。2010年23日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顺德大良的大润超市门口停车某盗窃一辆黑色的起亚牌小汽车。开到海珠中以7000元价格销赃给了同一名男子,所得的赃款我们两人平分。

作案时都由我负责动手偷车,“阿乐”负责望风。偷车某具由“阿乐”提供,他是从哪里弄来的我不清楚。

(3)同案犯管新文供述。我是向盗窃汽车某人收购被盗的汽车,再转手卖出获利。2010年12月初的一天,我和“大肚”去广东佛山市X区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赛拉图”轿车,之后我把车某回惠州。车某“大肚”卖的,具体卖给谁不清楚。一周某的一天,我在惠州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伊兰特”轿车,轿车某一直开着,现已被警察扣押了。又过了十天,我在广东增城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后来我以x元的价格卖了。又过了两天,我在广东增城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银色“北京现代”轿车,后来车某惠州市坏了,我就丢掉了。又过了五、六天,我和朋友“阿成”在广东增城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后来“阿成”把车某了。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在广东增城以x元的价格从“靓仔”手中购买一辆黑色轿车,之后我把车某回惠州交由“阿成”以x元的价格卖掉。

(4)辨认笔录一组。

①被告人毛某于2011年3月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侦查员的主持下,对一组X张某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X号相片中的男子就是张某新,是与其多次在顺德区盗窃汽车某人。

②张某新于2011年3月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侦查员的主持下,对一组X张某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X号相片中的男子(毛某)就是阿乐,是与其多次在顺德区盗窃汽车某人。

③管新文于2011年3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侦查员的主持下,对一组X张某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X号相片中的男子(张某新)就是向其销赃的“靓仔”。

(5)失主欧某某陈某。2010年12月5日晚,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路“真金白某”酒吧对面路边停车某丢失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蓝色起亚x型赛拉图轿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五成新等情况。

(6)失主何某陈某。2010年12月12日19时50分许,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天天商场停车某被盗一辆车某号粤x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五成新等情况。

(7)失主张某陈某。2010年12月19日晚22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大润发商场停车某丢失一辆银色比亚迪轿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九成新等情况。

(8)失主张某陈某。2010年12月21日晚17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桂公园旁边停车某丢失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比亚迪x型轿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八成新等情况。

(9)失主冯某某陈某。2010年12月23日晚18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新一城商场三楼停车某内丢失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银色北京现代轿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六成新等情况。

(10)失主欧某某陈某。2011年2月23日晚20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道大润发商场停车某丢失一辆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起亚起亚x型轿车,以及该车某牌号、发动机号、车某、被盗时约六成新等情况。

(11)六起盗窃车某现场勘查笔录。分别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12)2011年3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X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毛某的暂住处扣押三台解码器。

(13)被告人毛某及张某新、管新文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和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盗窃六辆汽车某案发现场的位置。

(14)涉案六辆轿车某相关手续复印件。证实了被盗车某的情况。

(15)广东省佛山市X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某号为粤x的蓝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现代伊兰特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比亚迪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比亚迪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车某号为粤x的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车某号为粤x的黑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上述六辆涉案汽车某价值x元。

(16)已经起获的两辆伊兰特轿车某照片及管新文对照片进行辨认的亲笔说明的复印件。证实本案中第二某何某和第五起冯某某被盗的两辆伊兰特轿车某被起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因琐事而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结伙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x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毛某亲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毛某参与盗窃作案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在盗窃作案中只负责望风,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毛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毛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毛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双方因割肉发生争吵被人劝开,毛某怀揣割肉刀离开现场后又持割肉刀返回,挟持被害人周某至路中间,掏刀朝周某胸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死亡。从其刺中被害人的部位、力度来看,毛某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在盗窃作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某在盗窃作案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车某为,但负责望风,二某只是分工不同,亦起主要作用,故本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某、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毛某退赔欧某某人民币x元;张某人民币x元;张某人民币x元;欧某荣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某

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刘沛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晓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