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龙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某组成由审判员覃绍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蒙柳君、覃驿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后,根据原吧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某追加龙某为本案被告,于2010后12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黄某的诉某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3月6日晚上约10时,原告和朋友驾车到位于贵港市X区吉田国际X幢X号被告作为业主开办的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洗脚消费,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桂x丰田小轿车到益康沐足城门口,该沐足城的保安指挥原告将轿车停在门口的一个车位,原告和朋友便进入到被告的益康沐足城洗脚。2010年3月7日凌晨0时5分左右,原告洗完脚下楼准备开车回家,发现找不到自己的轿车,便找到益康沐足城的保安询问,保安称2010年3月6日23时45分还看见原告的车停在车位里,于是原告便向贵港市公安局报警,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城北派出所接警后对原告小轿车失窃案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证实原告确实在益康沐足城指定的停车处被盗发轿车,但至今未破案。原告驾驶的丰田小轿车系2005年5月24日购买,2008年1月22日过户到原告儿子梁某健的名下,购买时车身价为x元,失窃时尚有7成新,价值x元。

原告驾车到被告开办的益康沐足城洗脚消费,并在该沐足城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洗脚城门口车位,证实原告与被告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益康沐足城指定的停车位不收费,但原告认为,益康沐足城提供免费停车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并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在保管期间,因保安擅离岗位回洗脚城内吃宵夜导致原告的车辆被盗,益康沐足城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被告赔偿原告被盗车辆的损失x元。

被告黄某辩称,1、原告没有诉某主体资格,因涉案车辆所有人不是原告。2、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第一,益康沐足城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原告的车辆系停放在公共的、临某、开放的停车位上,该位置不在被告经营场所范围内。第二,原告系自行将车停放的,被告的保安并没有指挥其停放。第三,原告没有将其车辆所有权凭证交付给益康沐足城,车辆没有发生占有转移。第四,被告对原告停车没有收任何费用,并且在沐足城门口有提示标志,即沐足城不负责保管车辆。3、原告认为“益康沐足城提供免费停车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并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对此,被告不予认可。首先,益康沐足城没有专门的停车场,没有原告所谓的配套服务,原告停放车辆的具体位置是开放式,是否在沐足城消费均可以停放,益康沐足城不因为原告是否停车而在收取保健费上有所区别。其次,原告驾车到益康沐足城消费,是一种保健服务合同关系,即被告主要的是为原告提供保健所必备的条件。因此,原告的这一理由也不充分,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某。4、被告黄某不具备诉某主体资格。原告到沐足城消费的时间是2010年3月6日,当时益康沐足城的投资经营者另有他人,是龙某经营,而被告真正接手经营的时间是2010年4月20日,对所谓车辆失窃一事被告均不知情,原告应当向当时的实际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龙某没有到庭应诉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晚上10时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桂x丰田小轿车和朋友到位于贵港市X区吉田国际X幢X号的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洗脚消费,当原告驾车到益康沐足城门口时,沐足城的保安指挥原告将轿车停放在该沐足城旁边阳阳炖鸡铺前的一个车位,原告只锁了车门锁而未锁车头及保险锁便和朋友进入到益康沐足城洗脚。2010年3月7日凌晨0时5分左右,原告洗完脚下楼准备开车回家,发现找不到自己的轿车,便找到益康沐足城的保安询问,保安称2010年3月6日23时45分还看见原告的车停在车位里,于是原告便向贵港市公安局报警,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城北派出所接警后对原告小轿车失窃案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证实原告确实在益康沐足城指定的停车处被盗该辆轿车,但至今未破案。

原告驾驶的桂x丰田小轿车系梁某明于2005年5月20日购买并在广州登记入户,2008年1月22日过户到原告儿子梁某健的名下,购买时新车身价为x元。

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系被告龙某投资开办,于2009年7月30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2010年4月20日,被告龙某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字号使用转让协议》,约定:龙某自愿将“益康沐足城”字号无偿转让给黄某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龙某承担。工商部门于当日办理了龙某为经营者的“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注销手续,同时又办理了黄某为经营者的“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成立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贵港市X区益康沐足城是为消费者提供沐足服务的经营场所,原告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消费与服务的关系。由于双方之间在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并未就车辆保管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统一意见,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某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规定,益康沐足城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虽然益康沐足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没有“停车服务”的项目,也未设有专门的停车场,但由于益康沐足城的保安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了指挥停放,应理解为系沐足城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延伸,具有附随看管车辆的义务,所以,益康沐足城对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所停放的车辆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虽然对沐足城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停车服务的内容不具备当然的审查义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根据汽车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并能够判断将汽车停放在不是专业停车场存在着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汽车丢失的风险,而原告只锁了车门锁而未锁车头及保险锁便和朋友进入到益康沐足城洗脚,最终导致车辆被盗,对此,原告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车辆已被盗,无法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根据本案的实际,应酌情由益康沐足城向原告赔偿6万元为宜。至于被告黄某主张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具备诉某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尽管原告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原告作为车辆的使用者,对车辆享有实际支配权,当其支配的车辆遭受侵害时依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因此,被告黄某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被告龙某经营期间的2010年3月6日,而被告黄某作为经营者经营益康沐足城的时间是从2010年4月20日开始,对本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某、依某、依某均应由当时的实际经营者承担,即应由被告龙某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被告黄某无需对自己实际经营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某向原告梁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对被告黄某的诉某请求。

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龙某负担1500元,原告梁某负担63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覃绍光

人民陪审员蒙柳君

人民陪审员叶曼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