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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利津县陈庄镇人民政府追索退休金纠纷案

时间:2004-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4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利津县X乡园艺场退休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津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津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追索退休金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04年3月11日,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刘某某的申诉书,称刘某某系原利津县X乡园艺场的退休职工,1988年5月由利津县农牧局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1993年11月随园艺场移交转归原集贤乡人民政府,后又划归陈庄镇人民政府,退休金由陈庄镇人民政府负责支付。刘某某2001年7月至12月、2002年全年、2003年5月至今的退休金陈庄镇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发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自2001年7月陈庄镇人民政府拖欠刘某某退休金时,刘某某就已经与所在单位发生了争议,从那时起刘某某就应当清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2004年3月18日,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仲裁裁定。一审庭审查明,2001年7月至12月、2002年全年、2003年5月至12月的退休金原告已领取,只是被告一直未按规定上调退休金数额。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原告主张按有关规定上调退休金数额及支付医疗费的要求进行仲裁,对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克扣上诉人退休金(略)。08元,被上诉人每月545元足额及时发放上诉人退休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一、利津县仲裁委员会违法裁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裁定。

本案经审理认为,利津县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未对上诉人关于按有关规定上调退休金数额的要求进行仲裁,法院不应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利津县仲裁委员会违法裁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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