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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徐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徐某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张某乙、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3年,张某乙、徐某夫妇生意做得很大,开始大肆投资,需要经济帮助,就向原告借某,虽然是同事关系但我们关系都很好,原告就借某张某乙、徐某夫妇x元人民币,说是一年后就还,但一直到2006年也就零零碎碎地还了一千多元钱,眼看大部分还不了,于2006年的时候,张某乙、徐某夫妇就给了原告一张某张某乙为名的借某,承诺一年以后一定还钱。可是到了2007年以后,几经催讨,被告仍然没有兑现诺言。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某x元及利息(利息从被告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利息支付)。

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19日被告张某乙出具借某结欠原告张某甲人民币x元。未约定借某利息。之后被告张某乙于2006年9月,2009年9月分别还给原告800元,200元,尚结欠x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某、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屏南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借某人民币x元,尚结欠x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该借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借某,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某。该借某被告未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某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某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可以从起诉某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借某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某有明确约定系被告张某乙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某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确认该借某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乙、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某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某甲借某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某亮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某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对借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某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某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某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某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某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某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某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某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某,出借某要求借某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某经催告不还,出借某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某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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