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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陆某甲、陆某乙、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勇,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临煦,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陆某甲、陆某乙、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X区人民法院(2010)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丹立二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略)X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某是(略)X区某服饰折扣店业主,经营场所位于(略)X区,其楼上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陆某乙和陆某甲是兄妹,都在新柳商业城做生意。王某因其新柳街某处房屋没有暖气不便居住,于2006年4月1日与陆某乙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陆某乙做仓库用,约定租赁期限是两年,租赁期间房屋内的电源、煤某、上下水由陆某乙负责维修,若出现水、电、煤某等人身事故与王某无关。合同到期后,房屋由陆某甲承租使用,但王某既没有与陆某乙续签合同,也没与陆某甲重新签订合同。2009年3月25日,王某收取了陆某甲交纳的2009年3月25至2010年3月25日房租5500元。2009年6月19日,陆某甲因没关水龙头漏水,赔偿了给刘某造成的损失。2010年1月21日零时20分左右,陆某甲使用的房屋水表冻裂发生漏水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当日,刘某向(略)X区公证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2010年1月26日,丹东辽东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对其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于2010年2月1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该店因过水造成的损失价值是人民币9377.40元,其中包括四个月房租4400元、国税420元、地税210元。刘某请求陆某甲、陆某乙、王某连带赔偿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按评估价值)9377.40元、公证费300元、评估费500元及诉讼费;间接损失x元(其中两名雇员工资损失按停业2个月计是6000元,2个月停业收入损失每月营业额x元按毛利40%计是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甲、王某应给付刘某赔偿款及一审诉讼费合计x.40元,现刘某只要求赔付9818.00元;经协商,此款由王某一人给付,王某已给付9215.00元,尚欠603.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再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维忠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徐蕙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姣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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