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张某甲之母亲,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张某甲之父亲,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某丙,男,1950年1月10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某丙、李某委托代理人吴彩霞,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同年8月1日向张某乙、张某丙、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及张某丙、李某委托代理人吴彩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诉称,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婚生父女关系,张某甲父母于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前有夫妻共有财产:有长垣县X街X巷X号院一处,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谁抚养孩子,房产归谁所有。但有意外情况,如再婚,房产归张某甲所有,期间不得转卖。房子由于某某和张某甲住。”离婚后,张某甲一直和母亲于某某共同生活并由于某某抚养。2010年5月于某某再婚,按照协议该房产归张某甲所有,并由张某甲和母亲于某某居住。但张某乙违背协议约定,置父女亲情于某顾,擅自更换房院门锁,并和张某丙、李某共同搬进该院居住。请求判令长垣县X街X巷X号院房归张某甲所有,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搬出此房屋,并由张某甲和于某某居住。

张某乙辩称,张某甲所诉房屋所有权人是张某丙和李某,是张某乙和于某某结婚前父母盖的房屋,不是张某乙与张某甲母亲于某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甲不应要求房屋的所有权。现在于某某已再婚生子,不易再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应依法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张某丙、李某辩称,一、张某甲诉称长垣县X街X巷X号的房屋所有权是张某丙和李某的,不是张某甲父母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土地是一中的家属院,张某丙以x元购买,又到一中缴纳了地基款7500元,之后就开始建造房屋。房屋建好后张某甲的父母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才搬到该院居住,张某丙、李某没有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张某甲的父母。二、张某丙和李某并不知道张某甲父母协议离婚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某甲,张某甲父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丙、李某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张某甲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甲请求长垣县X街X巷X号院房屋归其所有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张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长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2、于某某离婚证一份;3、张某甲户口本一份;4、于某某与曹恩江结婚证一份。以上证明于某某与张某乙离婚及张某甲和张某乙系父女关系。第二组证据1、王树凡证明一份;2、王恩民证明一份;3、长垣县第一中学分校证明一份;4、离婚协议一份。以上证明张某甲父母婚后建有房屋一座,该房产应为张某甲所有。

经庭审质证,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对张某甲第一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1、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不属实,不应认定。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4内容第一条有异议,认为该条款违背了协议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张某甲的父母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其处分的协议无效,不能作为张某甲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张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张某丙、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夏泽远1994年3月23日交款凭证一份;2、张某丙1997年12月19日交款凭证一份;3、长垣县第一中学证明一份。以上证明夏泽远买长垣县第一中学的院地,又卖给了张某丙。4、长垣县水暖配件门市部1999年7月25日收据一份;5、宋喜堂1999年8月10日收据一份。以上证明1999年8月份前房已建成,张某丙已安装防盗门和浴盆。6、长垣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1999年7月23日结算清单一份,证明该房是张某乙婚前已将该房盖好。

经庭审质证,张某甲对证据1、证据2、证据3无异议,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证据5有异议,认为收据不知真假,不是正规发票,没有交款人,浴盆与本案无关联,按防盗门窗是白条,没有交款人和安装的地点,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清算单是虚假的,不真实,和争议的房屋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23日夏泽远购买长垣县第一中学院地,向长垣县第一中学总务处交款x元,1997年12月19日张某丙从夏泽远处购得该院地,并向长垣县第一中学总务处交纳下地基款7500元。张某乙与于某某199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张某甲。婚后,因张某乙与于某某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谁抚养孩子,房产归谁所有,但有意外情况如再婚房产归孩子张某甲拥有,期间不得转卖。房子于某某和张某甲住。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某,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某乙、于某某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约定和实体处分,但双方或一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明。对所争议的房屋,张某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系张某乙、于某某一方所有或当时双方共有,且张某丙、李某对该房产权归属提出异议,否认该房屋系张某乙、于某某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乙、于某某无权处分该房产。故张某甲请求长垣县X街X巷X号院房归其所有,由张某甲和于某某居住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某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健

审判员葛丽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兴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