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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开封市X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等人怀疑被害人付某、王某、宣XX三某在黄河大街屋外闲居茶社游戏厅内赌博出老千,让张某和郭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将三某被害人带至屋外闲居茶社。在茶社,张某、郭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宣XX、付某、王某包赔损失,还让三某被害人手写一张七万元的借条。借条写好后,被告人贾某甲指使张某等人看管三某被害人,直到他们给钱为止。随后张某、郭某某和陆续赶到的贾某乙、郭某鹏、贾某甲、谷超、张亚辉(五人已判刑)七人先后在屋外闲居茶社、开封市X区中州银座商务酒店X房间共同看管三某被害人,索要钱款。看管期间,张某、贾某乙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索得现金x元,其中x元被贾某甲拿走,其余钱被贾某乙、张某等人挥霍。9月17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三某被害人救出,并将张某等七人抓获,贾某甲逃跑。

本院审理同案人张某等七人非法拘禁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的亲属退出赃款x元。2011年7月20日贾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郭某某、贾某乙、郭某鹏、贾某甲、谷超、张亚辉的供述,被害人付某、王某、宣XX的陈述,证人付某X的证言,相关书证,借条、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本院对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八条第一、三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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