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龚××诉被告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

委托代理人顾××。

委托代理人褚××。

被告曹×。

委托代理人胡××。

原告龚××诉被告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代理人顾××、褚××、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诉称,被继承人顾××系原告女儿、被告母亲。顾××生前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顾××早年离婚,独自将被告抚养成人,但被告结婚后却遗弃原告。被告岳父家动迁分房后,被告要求顾××一同住至其岳父家,顾××感觉不便不愿过去,被告即心生不满。被告未婚先孕急于结婚,顾××借款为被告购置新房时,曾因对孩子是否是被告亲生表示怀疑,被告与其妻子便对顾××怀恨在心,对顾××态度冷漠,不管不问,甚至几次逢年过节将顾××一人留在家。顾××患病住院,被告即不陪夜也不安排照看。2008年2月27日,顾××被发现在河中溺水身亡。经核查,顾××的遗产有:房屋2套,分别为本市××室(以下简称××房屋)、××室(以下简称××房屋),产权均登记为顾××与被告共同共有;银行存款及金银饰品等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下同)。原告曾就遗产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欺负原告年迈,出尔反尔,坚持遗产应归其所有,并将2套房屋的租金全部占为己有。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原告依法继承分得××房屋、××房屋各四分之一产权或相等价值的折价款;2、依法继承分得××房屋及××房屋的租金19,250元;3、依法继承顾××其他遗产折价款25,000元(存折、现金、金银饰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

被告曹×辩称,被继承人顾××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遗产继承曾达成过一份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除第6条之外的所有内容。协议第6条约定:被告自签订协议起至2009年4月30日支付原告××房屋继承款13万元,而被告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按照协议第10条的约定与被告办理公证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无法交易,故协议无法全部履行是原告违约导致,现被告还是要求根据原来的协议约定履行,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3万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顾××系龚××之女、曹×之母。顾××离婚后未再婚。××房屋(建筑面积67.83平方米)及××房屋(建筑面积为55.59平方米)的产权均登记为曹×、顾××共同共有。顾××与曹×共同居住于××房屋中。2002年起,顾××患上抑郁症。2008年2月27日,顾××死亡。顾××生前未留有遗嘱。2009年1月22日,龚××出具委托书,委托儿子顾××全权处理顾××的遗产继承事宜。1月23日,顾××与曹×签订《协议书》,协议共十二条,其中第(二)条约定:顾××遗产包括:1、顾××和曹×共同购买的地处××962弄X号X室的产权房一间,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包括现已出租。2、顾××和曹×共同购买的地处××室的产权房一间,建筑面积55平方米,包括现已出租。3、顾××生前留下的存折、现金、金银饰品及其他(除房产外)的所有遗产合计5万元。第(三)条约定:曹×欠舅舅顾秋林用于购买住房的1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1万元(借款10万元已还清);第(四)条约定:顾××病逝后剩欠弟弟顾秋林的借款合计2.5万元;第(五)条约定:顾××遗产财物置换手续由曹×负责经办;第(六)条约定:曹×自签订协议即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全额支付龚××××××室继承款折合13万元;第(七)条约定:曹×自签订协议即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全额付清顾秋林(三)、(四)款项中的借款及利息合计3.5万元;第(八)条约定:曹×按协议规定时限履行(六)、(七)条款事项规定后,龚××将放弃其他一切剩余继承部分权益;第(九)条约定:曹×不按协议规定时限,未履行(六)、(七)条款事项规定,龚××将保留追诉(二)、(三)、(四)所有合法权益的权力。(通过合法途径);第(十)条约定:龚××要及时协助曹×办理遗产公证手续;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立即生效。协议签订后,曹×按照上述协议向顾秋林支付了3.5万元。2009年2月11日,龚××和曹×至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明确:顾××死亡后遗有的股票XST中川10,000股及存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辽源西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余额共计126.53元及利息由龚××一人继承;顾××死亡后遗有的财产:1、存于中国邮政储蓄计22,000元及利息;2、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计港币818.0004及利息;3、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余额计1,770.10元及利息由曹×一人继承。协议签订后,曹×未向龚××支付13万元。

另查明,××房屋一直系出租,租金每月1,500元,顾××死亡后的房屋租金系曹×收取,自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租金共计33,000元。××房屋自2008年5月起出租,月租金1,600元,租金由曹×收取,自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共计32,000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房屋的现值为833,850元(每平方米1.5万元),××房屋的现值为881,790元(每平方米1.3万元)。××房屋购买时有银行抵押贷款,2009年2月26日,曹×还清了所有贷款,其中40,922.14元贷款是顾××死亡后归还,审理中,龚××同意在遗产中先行扣除该款项。另曹×为购买墓穴支付了26,772元,龚××予以确认,但认为曹×办理丧事收取了礼金,礼金可以与墓穴款相冲抵。审理中,曹×称,为办理丧事,其还花费了火化费5,171元、一条龙服务费9,500元、丧仪用品费725元、骨灰寄存费540元、丧事餐费7,200元、住宿费700元、招待费2,000元,共计25,836元,若法院推翻协议书,对遗产重新分割,则要求法院依法处理上述费用。而龚××只认可有票据的火化费5,171元及丧仪用品费725元,对其他费用均不予认可,且认为火化费及丧仪用品费亦可与礼金冲抵。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相关证明、公安局户籍证明、户口簿、死亡殡葬证、委托书、协议书、继承权公证处、墓穴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房屋及××房屋均登记为被继承人顾××与被告曹×共同共有,故顾××及被告对2套房屋均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顾××死亡,顾××在上述2套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为顾××的遗产,房屋上产生的孳息即租金收益的二分之一亦为顾××的遗产。顾××生前无遗嘱,上述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二人法定继承。原、被告在顾××死亡后达成的协议书,应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原、被告按照协议书已对顾××生前的股票、存款等作了继承权公证,并已分割完毕,故本案不再重新分割。协议书约定,若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前全额支付原告××房屋的继承款13万元的,原告即放弃其他一切剩余继承部分的权益,但若被告未能履行的,原告则保留追诉(二)、(三)、(四)所有合法权益的权力。现被告未在200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继承款,原告要求对××房屋及××房屋重新法定继承分割,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本院判决原、被告继承的份额各为二分之一。鉴于被告在2套房屋中原本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又可继承顾××二分之一产权的二分之一即四分之一,被告在2套房屋中均可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而原告仅能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故被告享有的产权份额明显较原告多,审理中原告也表示既可以拿房屋也可以拿折价款,故本院判决2套房屋的产权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房屋现值给付原告四分之一的折价款。顾××死亡时××房屋的未还贷款40,922.14元应为顾××与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原告应承担其中的四分之一。因××房屋为顾××及被告共同共有,债权人顾秋林也称10万元是出借给顾××,故购买××房屋所借的10万元借款为顾××及被告的共同债务,据此,被告归还的10万元借款的利息1万元亦为顾××与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四分之一。顾××生前欠顾秋林的2.5万元债务为顾××的个人债务,现被告已代顾××归还,故该2.5万元依法应在遗产范围中先予扣除。原告对被告花费的墓穴费26,772元、火化费5,171元、丧仪用品费725元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判决该费用先在遗产范围内中予以扣除。至于原告不认可的其他费用,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票据,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曹×所有;

二、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曹×所有;

三、被告曹×收取的上海市××室房屋及××室房屋的租金归被告曹×所有;

四、被告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龚××应继承份额人民币403,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0元减半收取计10,410元,由原告龚××负担2,603元,被告曹×负担7,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法定继承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