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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某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某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辩称,他使用虚假担保手续从上蔡县信用联社办理贷款5万元是事实,但实际领取贷款x元。他贷款的的目的是做生意,后来因生意赔了没有还上,他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使用虚假担保手续贷款的事实存在,但其贷款的目的是做生意,后来因生意赔没有还上,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2、被告人吕某实际领取贷款x元,不属于数额巨大,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由x元提至x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不应再按x元;3、提供贷款的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审查,导致本案的发生,不应由被告人吕某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应宣告被告人吕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某以自己的名义,用伪造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借款担保书与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从该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某不予归还。另查明,被告人吕某被上蔡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于2010年8月19日将本案贷款本息x元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他在郑州市做服装生意,后因资金周转不开,想贷一笔款。2006年5月份的一天,他去找同村在上蔡县财政局上班的吕××帮忙贷款。吕××讲贷五万元的款,需要4个财政发工资的担保人,他一直没有找到。后来他到计生委办事,发现在计生委一楼墙壁上有一些计生委工作人员的名单,就想到用计生委几个工作人员的名字,做成假身份证去当担保人算了。他从墙上的计生委工作人员的名单上找了四个记在了手机上。后他与办假证的人联系,商定办一张假身份证五十块钱。他向办假证的人提供了骆××、关××、王某甲、范福德四个名字,由办假证的人提供照某,第二天四张假身份证就办好了。又过了几天,吕××给他打电话问他担保人找好了没有,他说找好了。吕××告诉他贷款需要贷款人身份证、印章,担保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还得盖上工作单位的公章。当天他在上蔡县邮政局门前找人以他和骆××、关××、王某甲、范福德的名字刻了五个印章,又和办假证的人联系,向办假证的人支付一百元钱,在作为担保人使用的4张假身份证上盖上了计生委的公章。第二天上午,他到了上蔡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后,吕××和一个财政局的人在营业部等着。吕××见了他之后问担保人找的情况,他把那四张假身份证给吕××看了,然后吕××打电话了解计生委的那四个人是不是正式工,后吕××就给信用社一个姓朱某丁女工作人员说:你把手续给他办办吧。吕××就和那个财政局的人一起走了。那个姓朱某丁工作人员得知他找的担保人还没有来,就让他等一会。他出了大厅给亲戚吕某伟、吕某清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替别人签一下字,他们就同意了。吕某伟和吕某清到了以后,他拿出了两张假身份证让他们一人顶一个。又过了一会,那个姓朱某丁工作人员喊我们进去办手续。姓朱某丁工作人员在一边指导着怎么填写。他写了贷款申请书,又在贷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申请审批书上借款人一栏签写了自己的名字,按上了手印并且盖上了印章。然后我又填写了一份借款担保书,填写的是“骆××”的那一份,这一份担保书上的骆××三个字是他签写的,手印也是他按的,然后盖上了刻有“骆××”字样的印章。吕某伟顶替“关××”的名字签写了一份借款担保书,他在上面签写了“关××”的名字并且按上了手印,盖上了“关××”字样的印章。吕某清顶替“王某甲”的名字签写了一份借款担保书,他签写了“王某甲”的名字并且按上了手印,盖上了“王某甲”字样的印章。剩下那个范福德的借款担保书记不清是谁写的了,那个姓朱某丁工作人员说:“这一份等那个担保人来了你带着他去柜台上按上手印吧,弄好之后你把手续交给那个柜台的工作人员”。之后她就走了。他带着吕某清去了柜台上说吕某清就是范福德,让吕某清在范福德那一份借款担保书上按上了手印,然后他把手续交给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办了手续的第二天,信用社的那个姓朱某丁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让去信用社领钱,他去信用社营业部就把钱拿走了。这笔贷款是五万元钱,期限为一年。2007年6月份,他妻子有病住院花了不少钱,就没有能力还贷款。2007年年底的时候,他从郑州回到上蔡,吕××给他打电话让他还贷款。他去了联社营业部,找到营业部那个姓朱某丁工作人员说想把贷款利息先还了。那个工作人员不愿意,说是要把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他没那么多钱,就走了,当时也没有清利息。他只主动给信用社联系了这一次。在2008年初的时候,他在上蔡县X镇第一小学西边碰见了吕××,吕××让抓紧还贷款,他也没有还上。

2、证人彭××的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2006年5月份,上蔡县财政局付局长赵××同他讲财政局吕××的哥在郑州市做服装生意想贷款x元,他答复贷款可以,需要找有工作单位的人担保。过了几天,赵××、吕××说担保人找好了,他就让他们领着人到信用联社营业大厅,他安排朱某丁办理了有关手续。贷款到期后,他让朱某丁追款,同贷款人吕某联系不上。朱某丁核实担保人的身份与本人照某不符,就怀疑贷款被骗,就于2008年10月26日报警了。

3、证人范××的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他没有在2006年5月17日为吕某在上蔡县信用联社贷款x元作担保。吕某提供的担保人“范富德”的身份证,名字同他错一个字,年龄、身份证编号、照某、地址都不一样。

4、证人骆××的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他没有在2006年5月17日为吕某在上蔡县信用联社贷款x元作担保。吕某提供的担保人“骆××”的身份证,年龄、身份证编号、照某、地址都不一样。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他没有在2006年5月17日为吕某在上蔡县信用联社贷款x元作担保。吕某提供的担保人“王某甲”的身份证,名字同他错一个字,年龄、身份证编号、照某、地址都不一样。

6、证人关××的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他没有在2006年5月17日为吕某在上蔡县信用联社贷款x元作担保。吕某提供的担保人“关××”的身份证,年龄、身份证编号、照某、地址都不一样。

7、证人朱某丙证言,证明她系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2006年5月17日,营业部主任彭××讲财政局赵局长介绍一笔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来了,让她办理一下手续。她见到赵局长及其他几个人后,审核了有关证件,就办理了有关x元的贷款手续。经审批后吕某于2006年5月19日从营业部将贷款x元领取。当时审核贷款手续时,考虑到是赵局长介绍、彭主任安排的,就比较信任,没有详细调查。在这笔贷款办理后十五天以内,她联系吕某对这笔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吕某说经营情况很好,贷款用于购童装了。2006年8月份左右,她通过电话与吕某联系,就联系不上了,她向当时的营业部主任彭××汇报,彭××让她向该笔借款的介绍人赵××局长联系。她找到赵××,赵××说借款人吕某和吕××是老乡,这笔款就是吕××托其介绍的。她找到吕××,并要求和吕××一起去吕某的家里去一趟,吕××讲吕某的妻子也在郑州,老家没有人了,之后他多次给吕××打电话联系了解吕某的下落,均没有结果。2007年该笔贷款到期前后,她通过吕××了解到吕某回上蔡了,并换了手机新号((略))。她立即给吕某联系,吕某讲正在收麦,第二天去联社找她。第二天吕某一直到快下班时才到营业部,说本金还不上,先还利息。她答复可以,只是贷款到期了,要求吕某办理展期或换一下手续,并给他算了一下大致的利息。等过了几天,又联系不上了吕某了。后她按照某某提供的担保人及其工作单位去调查,才知道吕某提供的担保人的资料是假的,就立即向主任作了汇报。主任随后让营业部工作人员到公安局经侦队报了案。报案后,他也没有停止打听吕某的下落,但一直没有联系上。

8、证人吕××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财政局工作。2006年五六月份,老家同村的吕某找到他让帮助贷款。他通过本局赵××付局长联系了信用联社的营业部主任办理贷款事宜,具体手续是吕某自己办理的。后来信用社的一个女工作人员找到了他,想通过他联系吕某归还贷款。当时他联系不上吕某,吕某留的手机号打不通了。那个女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让他帮忙找吕某催要贷款,他一直没联系到吕某。2008年的一天,他在县房产所门口附近见到吕某,他对吕某讲贷款到期了,赶紧把贷款还了,信用社的人一直催。吕某表示愿意还贷款,在他的追问下,吕某把新的手机号给他说了。过了一段时间,信用社那个女工作人员又给他打电话说吕某贷款没有还,还让他找吕某催要贷款,他就给吕某打电话,又打不通了。

9、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份,本局的工作人员吕××让他联系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帮助一个老乡贷款x元,他就联系了联社营业部的主任彭××帮助办理贷款。后来信用社有人找到他,他才知道那笔贷款没有归还。

1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她和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至今,他们夫妻二人在郑州市做服装批发、零售生意。

11、上蔡县X村合作信用联社营业部2010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同证人朱某丁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12、被告人吕某2006年5月19日从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贷款x元的借据、借款人为吕某的借款申请审批表、保证人为骆××、关××、王×、范富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人吕某的贷款申请书,骆××、关××、王×、范富德的借款担保书,被告人伪造的骆××、关××、王×、范富德的身份证复印件,骆××、王×、范××真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吕某提供虚假担保证明从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的事实。

13、上蔡县X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无被告人伪造的所谓骆××、关××、王某甲、范富德的身份信息。

14、上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提供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面加盖的印章不是该单位印章,该单位没有叫“范富德”、“王某甲”的工作人员。

15、上蔡县X村信用联社X年8月19日出具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证明被告人吕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于2010年8月19日将本案贷款本息x元归还。

16、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出示了内容为收到吕某综合服务费600元的收据1张及署名“张水锋”、“徐辉”、“王某甲魁”证人证言3份,拟证明该贷款用于经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诈骗上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贷款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于2010年8月19日将本案贷款本息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实际领取贷款x元,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贷款用于做生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吕某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书申请贷款,到期后长达近三年时间不积极筹款还本付息,也不申请贷款单位对该笔贷款展期,逃避贷款单位工作人员的催要,反映出其对该笔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由以前的x元提至现在x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不应再按x元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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