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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X村民。

被告: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村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1年10月8日由审判员成建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民武、人民陪审员曹倩余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银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在打工时相识,同年夏季便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某亮,X年X月X日生一女名李某钰,2008年2月1日在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和,被告不照料孩子多次离家出走,子女一直随我和父母生活。2009年春节,被告与我父母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相劝无果,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李某亮、李某钰由原告人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银某未作答辩。

审理中,经与被告家人联系,亦称不知被告下落,也无法联系。因寻找不到被告,故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银某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打工期间相识,同年夏季便同居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某亮,X年X月X日生一女名李某钰,婚生子女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2008年2月1日原、被告在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多次离家出走,无法联系。2009年春节,被告与原告父母为琐事发生吵闹,原告解释规劝无果,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原告亦感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遂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李某亮、李某钰由原告人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出走,置夫妻感情于不顾,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银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李某亮、李某钰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银某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各1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外登记结婚。

审判长成建军

审判员赵民武

人民陪审员曹倩余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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