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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经贸局与被执行人金某甲、金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至县经贸局。

被执行人:金某甲。

被执行人:金某乙。

申请人周至县经贸局与被执行人金某甲、金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某甲自觉履行完结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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