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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2年相识,200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李某如。结婚时原告未带嫁妆,婚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被告自2006年独自到西安打工后,就很少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即使回家也经常寻衅滋事与原告闹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恶化。2008年12月24日,因被告体罚孩子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即离家出走,再无下落,原告多方打听均无消息。女儿李某如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如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在丹凤葡萄酒厂打工时相识,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孩李某如,2004年7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未带嫁妆,婚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后初期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可。被告自2006年起独自到西安打工,自此双方较少共同生活,相互联系也逐渐减少,二人因此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恶化。2008年12月24日,原、被告因孩子的教育方式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此后原告多方打听均无消息。女儿李某如一直随原告生活。2011年7月2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其自行抚养婚生女孩李某如。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镇X村委会证明、××镇X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李××、魏××、周×、米××证言及本院对杨某母亲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年在外打工,疏于与家庭成员尤其是与原告交流沟通,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特别是2008年12月至今,被告一直下落不明,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孩李某如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其与原告建立了较为浓重的感情,在被告没有下落的情况下,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如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Ny

审判员屈平

助理审判员侯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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