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东刑一执字第X号
盗窃犯王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乳山市X镇X村农民,住该村。2002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02年12月29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滨海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9日作出了(2002)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滨海公安局看守所于200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滨海看守所报称:该犯自2002年12月29日留所执行以来,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看守所得各项规章制度,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在监室期间,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反映同监室其他押犯的思想动态。在同死刑犯一块关押期间,积极协助承包干警做死刑犯的思想工作。在担任监室耳目七个多月里,反映监室内不安全线索17条,报告并清除危险品11件。该犯在所里安排其负责饲养期间,不怕脏,不怕累,所养的40多头猪和17只羊,个个膘肥体壮。对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及其管教干警提供了服刑犯王某成留所期间的表现情况的报告和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经看守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建议为服刑犯王某成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服刑犯王某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所领导的安排,担任监室耳目,并协助所领导及时了解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在担任监室耳目七个多月里,反映监室内不安全线索17条,报告并清除危险品11件。该犯在所里安排其负责饲养期间,不怕脏,不怕累,所养的40多头猪和17只羊,个个膘肥体壮。经过我们对王犯进行讯问,王犯感到通过服刑期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对自己跟随他人参与犯罪的行为十分后悔,同时还对其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滨海看守所及其管教干警提供的报告及证明材料今证实:服刑犯王某成在留所期间的表现情况。(2)滨海看守所干警座谈会议笔录证实:罪犯王某成在服刑期间不仅遵守监规,而且服从安排充当监室耳目,排除了危险因素。(3)王某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留所服刑期间自己对法律的学习和所犯罪行的认识以及今后要遵纪守法的决心。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管领导的安排,担任监室耳目,并协助监管人员及时了解其他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反映监室内不安全线索17条,报告并清除危险品11件。该犯在所里安排其负责饲养期间,不怕脏,不怕累,所养的40多头猪和17只羊,个个膘肥体壮。经过对王犯进行讯问,王犯深感通过服刑期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对自己跟随他人参与犯罪的行为十分后悔,同时还对其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鉴于王某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某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即自2002年7月31日起至2004年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磊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代理审判员李瑞生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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