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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孟某某、赵某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辩护人王某某、黄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以修车换配件为由,引诱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拨打其同伙事先张贴好的出售汽车配件的虚假广告上的电话,待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按照要求汇款后,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等人再将钱取出。先后诈骗得逞18次,诈骗现金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参与作案18次,被告人戚某乙参与诈骗11次,诈骗现金11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甲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戚某甲是受霍君义的指使,在犯罪过程某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戚某甲五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戚某乙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戚某乙只是负责开车,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乙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戚某乙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第15起犯罪被告人诈骗了三家,没有程某某的685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戚某乙参与较晚,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以修车换配件为由,引诱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拨打其同伙事先张贴好的出售汽车配件的虚假广告上的电话,待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按照要求汇款后,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等人再将钱取出。分别诈骗如下:

1、2010年9月5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虞城县,骗取大通汽修厂老板王某x现金7200元。

2、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永城市,先后骗取兄弟汽修厂老板王某x现金7200元、凯旋汽修店老板周x现金5900元。

3、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叶县,骗取众鑫修车店老板程xx现金7160元。

4、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襄城县,先后骗取金路达汽车快修店老板左xx现金7200元、无限汽车服务中心老板魏xx现金6300元。

5、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方城县,先后骗取四通轿车维修部老板吴xx现金7200元、领跑汽车养护中心老板孙xx现金5700元。

6、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伙同他人在邓州市,先后骗取腾飞汽修店老板宋xx现金8680元、德艺汽修店老板杨xx现金6850元。

7、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济源市,骗取大众小汽车维修中心老板吕xx现金9450元。

8、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沁阳市,骗取宏达修理厂老板王某x现金5720元。

9、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孟某市,先后骗取合欢汽车修理配件店老板张xx现金5400元、和协汽车修理厂老板党xx现金6900元。

10、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阳城县,骗取拥兵汽修厂老板赵xx现金7000元。

11、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长治市,骗取小勇轿车维修中心老板李x现金6400元。

12、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灵宝市,骗取亿通汽车维修中心老板李xx现金8300元。

13、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渑池县,先后骗取鸿伟轿车维修门市部老板代xx现金6960元、小潘中外汽车修理门市部老板潘xx现金8860元。

14、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汝州市,骗取阿良汽配城老板陈xx现金6100元。

15、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鹿邑县,先后骗取锦鹏汽车修理厂老板程xx现金6850元、留峰轿车修理服务中心老板张xx现金9000元、文珍汽车修理厂老板周xx现金8700元、顺达轿车维修站老板赵xx现金8500元。

16、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柘城县,骗取恒润汽修厂老板袁xx现金5950元。

17、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民权县,骗取通安汽修厂老板翟xx现金5720元。

18、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民权县,骗取三河汽修门市部老板武xx、德驰汽车修理中心老板户xx的钱财时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2010年八九月份,霍君义与其预谋利用张贴假汽车配件广告,然后引诱汽车修理厂进配件往指定的账户汇款的方法进行诈骗。霍君义拉丁玉勤入的伙,因其哥戚某乙有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其便拉戚某乙入伙开车,后来又拉戚某乙入的伙。先由其与霍君义、丁玉勤事先张贴广告,霍君义、丁玉勤冒充配件经销商接电话,其与戚某乙、戚某乙等人谎称奥迪A6或别克君威车油底壳碰坏,涡轮增压器烧毁为由到事先张贴广告的修理厂行骗。先后在河南、山西等地多次分别骗取现金18万余元。所得赃款除每天给戚某乙500元出车费外几人平分。

2、被告人戚某乙的供述,其弟弟戚某甲拉其入伙,霍君义负责前期张贴广告和后期接听电话,戚某甲负责取钱,戚某乙负责联系修理厂,其负责开车每天给其车钱500元。所骗赃款几人平分。

3、被告人戚某乙的供述,其由戚某甲拉入伙,在此前戚某甲等人已经干过一段时间。戚某甲、霍君义负责前期张贴广告,霍君义负责接听电话,戚某乙主要负责开车有时与其到修理厂装作修车,几人先后在山西、河南诈骗多家修理厂。所得赃款有戚某甲取出,然后平分。后来在民权县行骗时被当场抓获。

4、证人王xx、程xx、马x、吴xx、宋xx、杨xx、张xx、党x、吕xx等人的证言,证明2010年九月至十二月间,有人以修车进配件为名诱骗往事先张贴的广告上打电话进配件,先后分别被骗走现金共计18万余元。

5、汇款凭证,证明被害人往被告人指定的账户上汇款的事实。

6、扣押清单,证明当场扣押被告人赃款x元;本田雅阁汽车一辆;银行卡等。

7、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赃款x元已退还部分被害人。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事前预谋,各自分工不同均系主犯,故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戚某乙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戚某乙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第15起犯罪被告人诈骗的是三家,没有诈骗得逞程某某6850元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且庭审查明上述指控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下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戚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下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戚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四、作案工具豫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赵某民

审判员安进才

人民陪审员张胜利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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