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与被告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61岁。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全,卢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张彩婷,被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10年11月9日14时许,她在潘河乡X村河滩放牛,被告突然对她进行殴打,使她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住某治疗18天,伤未痊愈,因无力承担医疗费只好出院治疗,现在仍不能下地劳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她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某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x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她与原告是同组居民并是一家,她在洛河滩的筛沙场与原告的筛沙场相隔不远,原告多次把她筛出的沙堆放到自己的沙堆上。2010年11月9日,原告再次到她的筛沙场偷沙,她上前阻拦,原告先动手打她并用铁锨拍她,随后原告及其女儿两人抱住某,对她进行殴打,致使她多处受伤。她在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某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2900余元,出院两周仍不能下地干活。原告是自己摔伤,并且潘河乡派出所对原告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卢氏县X乡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目的证明原告将被告致伤后,潘河乡派出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2、卢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某、出院证各一份,目的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住某18天及出院事实;3、医疗单据5张、鉴定单据1张,共计5909元,目的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花去医疗费、鉴定费5909元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卢氏县X乡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殴打事件中都有责任;2、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代被告写的一份报案材料,目的证明当时原、被告互相殴打是被告报的案,当时原告女儿宋某娥也参与殴打。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报案时是原告及其女儿对被告进行殴打,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只处罚了原告一人,被告身上也多处受伤;对证据2诊断证明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看不清具体内容,对住某、出院证有异议,认为上面只表明有软组织损伤,没有脑震荡;对证据3有异议,因为诊断证明、住某、出院证都不能证明原告被致伤造成脑震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其中的证据来源有异议,认为报案材料的原件应该在公安局,且报案材料也与事实不符。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使用。

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妯娌关系。2010年11月9日14时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互相殴打,造成双方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2010年卢氏县公安局卢公(潘)决字【2010】第X号、2010年卢氏县公安局卢公(潘)决字【2010】第X号分别作出了对原告罚款罚款50元,对被告罚款100元的处理决定。2010年11月9日原告被送进卢氏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某17天公花去医疗费5527.9元。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妯娌关系,双方在平常生活中本应互相尊重和睦团结,但双方却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其行为不但伤害彼此而且触犯法律,故其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7197元,其中:医疗费5527.9元;鉴定费100元;误某634.1元(37.3元/天x17天);护理费425元(25元/天x17天);营养费170元(10元/天x17天);住某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x17天);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318.2元,原告自己承担4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各项费用43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0元,由被告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助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彦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