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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原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股股长,曾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会计、副股长。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1年3月7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1年3月21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建某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0月17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某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1年11月8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某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即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列开支之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0.779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即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万元归其个人使用,与方某某共同挪用公款50万元归方某某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在共同挪用公款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即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会计),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某遭受178.6808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朱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出其贪污的公款10.7791万元,个人挪用的公款1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视听资料、同案人的交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朱某某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出了贪污的款项10.7791万元及个人挪用的款项11万元,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朱某某在与同案人共同挪用50万元公款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于2002年10月25日依法进行登记成立,是汝城县财政局的直属机构,系事业单位,依照使用权与核算权相分离的原则,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开户,分户核算,集中办理会计事宜,检查、监督规范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审核会计对单位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会计在报账某的各联上签字或盖章,返回一联给单位财务报账某。审核会计应在审核无误的每张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戳记,签发《付款通知书》交某账某到资金柜组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然后交某账某计填制记账某证等。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分为审核会计和记账某计。其中审核会计的职责是:接单,审核报账某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确认,审核记账某证、《付款通知书》(含报账某统报账某)。记账某计的职责是:复核、录入记账某,填具《付款通知书》,编制打印记账某证、账某、会计报表。

被告人朱某某于1984年9月经汝城县人事局批准,招聘为国某干部,后经汝城县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工人。其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汝城县X镇财政所工作。2002年4月调至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工作,并于2007年3月任该股副股长,其工作职责为经手审核、记账某所在会计核算柜组负责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2010年10月起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管理股股长。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贪污事实

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经管汝城县建某的账某系统账某的职务之便,在登入汝城县建某账某系统制作报账某出记账某证时,六次虚列报账某出款合某x元,并将汝城县财政局预算部门转入汝城县建某的二笔拨某合某8万元不入账,而后,在无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违规以汝城县建某支付结算款填制《付款通知书》递交某资金系统部门办理支付凭证,将虚列支出的x元和隐瞒收入未入账某拨某8万元,合某x元,分次从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收付的银行存款账某转付到以他人的身份证开设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由其非法占有,后被其取出为其丈夫治病等供其个人使用。为隐瞒已转付个人账某的x元,被告人朱某某又采用付出不入账某以调整账某系统结存余额与资金系统结存余额相一致的方法加以掩饰。

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单位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书证

(1)建某存款余额调节表、账某系统余额科目明细账、资金系统余额账某明细账、预算拨某凭证、记账某证、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某、《付款通知书》、预算内资金拨某;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银行交某单及相关凭证、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在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经管汝城县建某的账某系统账某的职务之便,在登入汝城县建某账某系统制作报账某出记账某证时,六次虚列报账某出款合某x元,其中:[2007年8月6日的5120元(7月25日凭证);2008年9月18日的x元=1万(7月29日凭证)+2000元(9月12日凭证)+2650元(9月25日凭证);2008年10月27日的8021元=3021元(10月23日凭证)+5000元(10月23日凭证)],并将汝城县财政局预算部门转入汝城县建某的二笔拨某合某8万元(其中:2007年12月14日的3万元、2008年9月10日的5万元)不入账,尔后,违规无支付依据以汝城县建某支付结算款填制《付款通知书》递交某资金系统部门办理支付凭证,将虚列支出的x元和隐瞒收入未入账某拨某8万元,合某x元,分次从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收付的银行存款账某转付到以他人的身份证开设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后被其分次取出使用的情况。

(2)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朱某某谈话的情况说明;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朱某某到县纪委主动交某自己违法乱纪问题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某单;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朱某某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所在的汝城县财政局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x元。

2、鉴定书

郴检技鉴字[2011]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朱某某2011年7月12日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所涉案资金数额、财务事实及行为性质。其中贪污公款共计x元,且被告人朱某某对此司法会计鉴定无异议。

3、证人证言

(1)林某某(现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证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是根据中共汝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成立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等各类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结算;执行国某有关财经制度,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财经违纪违规行为;保管单位会计档案等工作。

[向他出示的《建某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记账某期:2010年12月31日,调节前:账某系统余额(略).26元,资金系统余额(略).26元;调节后:账某系统余额(略).26元,资金系统余额(略).26元],这张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他做的,因为他发现建某账某内存在转账某黄某某的情况,他就详细的核实是否属实,在查阅了建某账某内的资金收支情况之后,他编制了这张存款余额调节表。建某账某已经平了,建某账某调节前在账某系统余额(略).26元,在资金系统余额(略).26元,两个不相等是因为有一笔x元的正常开支,账某系统已经做账,但是由于时间原因,在资金系统内还未付出,这笔钱付出去以后,建某账某的账某平了。建某账某,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是由谢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是由胡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经查账,这个账某主要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以及转移资金的情况。这个账某的经办人在没有真实支付依据的情况下,挪用了公款x元转账某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再通过虚列支出以及隐瞒收入的方式平了账。

(2)胡某某(现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会计)证明:2008年4月至2010年7月,她与朱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期间,畜牧水产局、交某、建某、水利局、房管局、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等30余个账某是由她担任审核会计,朱某某担任做账某计,移民局、国某资产管理中心、扶贫办、农开办等20余个账某是由朱某某担任审核会计,她担任记账某计。审核会计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核这些单位开销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某性,审核完成后通知记账某计朱某某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之后,再叫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向她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建某,填制日期:2008年9月18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壹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x.00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胡某某”不是她的笔迹,她不知道是谁代她在上面签的。[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建某,填制日期:2008年10月24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伍万捌仟零贰拾壹元整,¥x.00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胡某某”是她本人的笔迹。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审核人审核完原始票据之后,叫记账某计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付款通知书》之后,再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在审核人一栏签字时,她应该审核了原始票据,有可能是朱某某拿了假发票或者不是这笔支出的发票附在下面给她审核了,事情比较多的时候,她也不会认真去审核,只是看下有没有这些科目以及数额对不对,如果是对的她就在审核人一栏签字。事情比较多的时候,或者是建某报账某来了她不在的时候,建某的报账某就会把票据放在朱某某那里,再由朱某某拿给她。

(3)谢某某证明:她于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与朱某某组成核算柜组。她与朱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期间,畜牧水产局、交某、建某、水利局、房管局、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等30余个账某是由她担任审核会计,朱某某担任做账某计。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核这些单位报账某提供的开销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某性,审核完成后通知记账某计朱某某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之后,再叫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建某,填制日期:2007年8月6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18-(略),农行,金额(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谢某某”是她本人签字的。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审核人审核完原始票据之后,叫记账某计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付款通知书》之后,再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时,不记得是否审核了原始票据。按照分工虽然她是审核会计,但是事情比较多的时候,整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相互之间都会代审,朱某某帮她代审完之后,再叫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建某,填制日期:2008年元月28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叁万元整,¥x.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谢某某”不是她本人签字的。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朱某某证明:她于1984年至2002年3月间先后在益将乡X镇等地的财政所任预算会计、副所长;2002年4月至2010年6月在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先后任会计、副股长;2010年7月至羁押前在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管理股任股长。2002年4月到2002年6月,她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准备会计核算中心的筹建某作;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份,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二柜组,先后与欧某某、蒋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某作;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份,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六柜组,与谢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某作;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份,与胡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某作;2010年7月份以后担任教育经费股股长。

她与谢某某及与胡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时,都是负责建某、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交某、林业局、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劳动局等几十个单位和专户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2011年2月14日上午,财政局的经济口党委书记张某某,副局长范某某、朱某某,监察室主任袁某某因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方某某的经济问题向她了解有关情况,她除了把方某某的问题讲清楚外,她还主动交某了自己挪用7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下午将7万元存入县财政局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当天晚上,在范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的陪同下,她主动到汝城县纪委,将她挪用7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如实交某了。2月15日上午,她再次主动将其挪用水保资金专户4万元和挪用建某账某资金x元的事情书面向纪委作了交某,交某材料是交某纪委周某某副书记,并于当天分二笔将x元存入了县财政局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纪委账某中。

她贪污建某账某内资金x元的情况:拿建某账某内的钱都是用于她丈夫治病了,因为她丈夫了得了很少见的疾病花了很多钱,而她自己家里又没有多少钱,她就想从公款里拿些钱出来。⑴从建某账某拿的第一笔钱是5120元,当时是她在账某系统的记账某证里多记了5120元的支出,在《付款通知书》上就是按实际支出写的,到了月底与资金股对账某时候并没有人发现,到了下个月的时候她就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将这5120元钱拿出来了。[向她出示由侦查人员依法从汝城县财政局提取的:①建某的2007年7月25日第X号记账某证复印件及附件共6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工资共计x.07元,制单人:朱某某;②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7年7月25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建某(工资户),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零肆元零柒分,¥x.07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③《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工资的名义付款x.07元到建某账某],这就是她刚刚讲的她多列5120元支出的凭证。她在账某系统的记账某证上记了付工资x.07元,但是实际上她只开了x.07元的《付款通知书》,其中的5120元差额就被她以后以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拿出来了。[向她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7年8月6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18-(略),农行,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招待费的名义付款5120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将虚列的5120元支出拿出来的付款手续。她叫谢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的时候,没有跟谢某某说什么,谢某某也没有实际审核原始票据。⑵[向她出示的:《预算拨某凭证》复印件一份,NO.(略),填制日期2007年12月14日,内容为财政局预算股共计拨某68万元到会计核算中心,其中3万元拨某建某账某,65万元拨某汝城钨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指挥部账某],建某的这3万元收入在账某系统内没有体现没有做账,被她隐瞒了,后来她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形式将这笔钱拿出来了。[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元月1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x.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隐瞒了3万元收入后,将这3万元取出来的凭证。审核人一栏谢某某的名字是她写的。[向她出示的:①建某的2008年7月29日第X号记账某证及附件复印件共9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工资共计x.47元,制单人:朱某某;②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建某(工资户),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肆佰玖拾贰元肆角柒分,¥x.47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邓某某;③《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工资的名义付款x.47元到建某账某],这是她虚列了x元支出的票据。她在账某系统的记账某证上记了付工资x.47元,但是实际只付了x.47元。[向她出示的:①建某的2008年9月12日第X号记账某证及附件复印件共3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专款支出x元,制单人:朱某某;②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9月1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用途:付工程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柒佰捌拾贰元整,¥x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是她虚列2000元的票据,她在账某系统的记账某证上记了x元的支出,但是实际只支付了x元。[向她出示的:①建某的2008年9月25日第X号记账某证及附件复印件共9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工资x.57元,制单人:朱某某;②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建某工资户,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建某,用途:付工资,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伍角柒分,¥x.57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是她虚列2650元支出的相关凭证。她在账某系统的记账某证上记了付工资x.57元,实际上只付了x.57元。刚刚向她出示的三笔虚列支出的钱共计x元(x+2000+2650),她也是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转到由她保管的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⑶[向她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9月1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x.00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维修费名义付款x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虚列了x元支出后将钱拿出来的相关凭证,审核人一栏胡某某的名字是她写的。⑷[向她出示的:①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为:(略),内容为从县财政局预算存款户以付建某郴建某X号的名义付款5万元到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②建某的2008年10月23日第X号记账某证及附件复印件共7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事业支出x元,制单人:朱某某;③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10月2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用途:付费用,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叁元整,¥x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邓某某;④建某的2008年10月23日第X号记账某证及附件复印件共8页,该凭证内容为用银行存款付工资x.57元,制单人:朱某某;⑤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10月2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建某工资户,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用途:付工资,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柒拾元伍角柒分,¥x.57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邓某某;⑥《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工资名义付款x.57元到建某账某],就是她隐瞒了编码为(略)的预算内资金拨某本应该记入建某的5万元收入、在2008年10月23日第X号记账某证虚列了3021元支出、在2008年10月23日第X号记账某证虚列了5000元支出的凭证。这三笔业务一共减少了建某账某x元,后来被她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拿出来了。[向她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捌仟零贰拾壹元整,¥x.00元,审核人:胡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建某账某以付维修费名义付款x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隐瞒收入以及虚列支出后将钱拿出来的相关凭证。向她出示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2007年2月11日至2009年10月8日银行交某流水及取款凭条,该流水显示在此期间该账某进账x元,分多次将这x元取出来。

她贪污的x元转到黄某某的账某之后,这些钱都是她去支取的,用于她丈夫治病。在挪用这些钱时,她同时通过隐瞒收入8万元、虚列支出x元的方式,使建某账某在账某系统内的余额与在资金系统内的余额相等,从而平了账。她个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2)朱某某于2月15日向纪委领导书写的材料;2011年3月6日,汝城县纪委、监察局人员朱某某、黄一某对朱某某的调查谈话笔录;2011年3月7日10时、3月8日15时、3月25日10时被告人朱某某向检察人员的交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一致,证明了其贪污公款的过程情况。另证明了其系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所在的单位即汝城县财政局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分几笔共贪污公款x元(5120元+x元+x元+x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x元。

(二)挪用公款事实

1、2006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经管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时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的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将公款挪作私用的情况下,以暂付款的名义,在无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帮助同案人方某某通过内部转账某方式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系统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账某中挪出50万元转至汝城县妇保院账某内,用于弥补同案人方某某从汝城县妇保院账某内转付供其个人使用的资金。至今该50万元公款尚未归还。

2、2007年2月12日、2007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经管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的职务便利,以暂付款、付基建某的名义,在无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核算单位结算使用的《付款通知书》,分二次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中分别转出资金2万元、5万元(共计7万元),付至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后由其取出借给其表妹范某某使用。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7万元公款尚未归还。

3、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经管汝城县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的职务便利,在无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核算单位结算使用的《付款通知书》,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中转出资金4万元,付至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后由其取出借给其表妹范某某使用。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4万元公款尚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个人挪用公款11万元,伙同同案人方某某共同挪用公款50万元,二项共计61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单位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于2011年2月14日主动向汝城县财政局退出个人挪用的款项7万元,于2011年2月15日向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其个人挪用的款项4万元,合某11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书证

(1)汝城县财政局《付款通知书》、预算内资金拨某证明:2006年9月29日、10月23日,经方某某填制,朱某某审核后,以付工程款的名义由妇保院账某分别转账40万元、10万元至朱某某在农行的账某为18-(略)的账某中。

(2)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账某系统余额科目明细账、资金系统余额账某明细账、拨某、记账某证、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第一联、第二联)、《付款通知书》;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银行交某单及相关凭证、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2006年10月20日,经同案人方某某审核,被告人朱某某与方某某以暂付款的名义共同挪用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内的50万元资金转账某汝城县妇保院账某内。

2007年2月12日、2007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分二次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中转出资金2万元(以付借款名义)、5万元,均付至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后被其分次取出使用的情况。

(3)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账某系统余额科目明细账、资金系统余额账某明细账、《付款通知书》、预算内资金拨某;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银行交某单及相关凭证、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中转出资金4万元,付至由其持有控制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中国某业银行个人活期存款户中,后被其分次取出使用的情况。

(4)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朱某某谈话的情况说明;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朱某某到县纪委主动交某自己违法乱纪问题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某单;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朱某某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所在的汝城县财政局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于2011年2月14日向汝城县财政局退出其个人挪用的款项7万元,于2011年2月15日向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其个人挪用的款项4万元,合某11万元。

2、鉴定书

郴检技鉴字[2011]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朱某某2011年7月12日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所涉案资金数额、财务事实及行为性质。其中挪用公款共计61万元(其个人挪用11万元,与方某某共同挪用50万元)。且被告人朱某某对此司法会计鉴定无异议。

3、证人证言

(1)林某某(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证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是根据中共汝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成立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等各类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结算;执行国某有关财经制度,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财经违纪违规行为;保管单位会计档案等工作。

[向他出示的《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记账某期:2010年12月31日,调节前:账某系统余额(略).09元,资金系统余额(略).62元;调节后:账某系统余额(略).62元,资金系统余额(略).62元],这是在2011年元月份的时候,财政局经建某向他了解经济适用房的资金情况,他查看了经济适用房账某的账某系统余额与资金系统余额的情况,发现了两个系统的余额不相等。他就找到这个账某的具体经办人许某某问是怎么回事,许某某告诉他其在接朱某某移交某时候,两个系统的余额就不平,朱某某告诉许某某说是有些票据没有找到,移交某前的账某某萍会负责,并且说了经济适用房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存在串户的情况,所以余额不相等。后来他又去查住房基金专户的账某情况,发现又不相等。方某某案发后,他和局里几个人到方某某的抽屉里找到了几张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票据,他就意识到这个账某肯定也存在问题,于是他就开始查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详细情况,发现了有收入没做账某及支出没有做账某情况,在详细的查阅了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后,他编制了这张《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平时的业务量较少,这个账某的经办人朱某某账某做全,所以也就不存在平账某问题。检察院在对方某某立案侦查后,他和财政局副局长范某某、纪委书记祝某某以及监察室主任袁某某等,在方某某在财政局社保股的办公桌抽屉内找到了下列单据:①时间为2007年12月27日,编号为(略)的《预算内拨某》,这张凭证记载了汝城县水电建某总公司归还借款利息x.52元;②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这张凭证记载了国某归还借款50万元到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③时间为2008年8月20日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这张凭证记载了交某广场建某指挥部还借款5万元到住房资金专户;④时间为2009年5月27日,交某流水号为(略)的中国某设银行现金交某单,这份现金交某单记载了由黄二某归还借款x元到住房基金专户;⑤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这张凭证记载了交某广场建某指挥部还借款8万元到住房资金专户。因为这几张收入的票据一直在方某某那里,朱某某也做不了账。会计核算中心的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是由谢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是由胡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他不知道为什么这些票据在方某某那里,朱某某一直没做账。经查账,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主要存在收入不入账某及转移资金的情况,这个账某的经办人在没有真实支付依据的情况下,挪用了公款x元转账某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

[向他出示的《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记账某期:2010年12月31日,调节前:账某系统余额x.62元,资金系统余额x.62元;调节后:账某系统余额x.62元,资金系统余额x.62元],这张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他做的,因为他发现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内存在转账某黄某某的情况,他就详细的核实是否属实。在查阅了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内的资金收支之后,他编制了这张存款余额调节表。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没有平账,这个账某在账某系统以及资金系统的余额不相等。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账某是由谢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是由胡某某与朱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经查账,这个账某主要存在转移资金的情况,没有平账。这个账某的经办人在没有真实支付依据的情况下,挪用了公款x元转账某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

(2)方某某(原任汝城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曾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证明:她在担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期间,帮朱某某在《付款通知书》上签过字。[向她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水保国某专户,填制日期:2008年4月28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肆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方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字。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审核人审核完原始票据之后,叫记账某计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付款通知书》之后,再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时,没有审核原始票据,水保国某专户账某是由朱某某和胡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审核记账某。因为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比较忙的时候相互之间代签的很多,而且朱某某就坐她旁边,朱某某可能是将这张《付款通知书》夹在其它的《付款通知书》一起,也没有说什么,她就一起签字了。

(3)邓某某(原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证明:他从2006年3月份借调到汝城县财政局上班之后,一直是和方某某一个柜组。他们这个柜组负责:财政局的各个股室的经费账、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国某、卫生局、法院、司法局、检察院、文化局、人防办、信访局、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60多个单位。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审核记账某作不是他负责,是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另外一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的。[向他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填制日期:2007年2月12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18-(略),账某:农行,金额(大写):贰万元整,¥x.00元,审核人:邓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邓某某”笔迹是他本人签字的。因当时与朱某某一个柜组的会计谢某某不在办公室,朱某某对他说这笔钱要得急,要他在上面签字的。因为他比较相信朱某某,而且平时在他们核算股因为同一个柜组的另外一个人不到,其他人签字的情况也很多,所以他也就没认真审核原始票据,帮朱某某在上面签字了。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审核人审核完原始票据之后,叫记账某计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付款通知书》之后,再由审核人签字确认。他不知道这笔钱的真实用途,因为他不审核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朱某某叫他到上面签字,他也没认真审核就签字了。

(4)谢某某(也名谢某某)证明: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她与朱某某组成核算柜组。她与朱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期间,畜牧水产局、交某、建某、水利局、房管局、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等30余个账某是由她担任审核会计,朱某某担任做账某计,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核这些单位报账某提供的开销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某性,审核完成后通知记账某计朱某某填制《付款通知书》,记账某计填好之后,再叫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张,单位名称:县经建某,填制日期:2007年8月28日,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伍万元整,¥x.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审核人一栏签字“谢某某”是她本人签字的。在审核人一栏签字时,她不记得是否审核了原始票据。

(5)范某某证明:朱某某是她表嫂。从2007年开始这几年,她家建某子以及做生意日常周转的时候她分多次借了朱某某的钱,一共大概有十几万元。2007年初的时候,她家建某子需要钱,就去找朱某某借钱。朱某某叫她拿一张身份证给其,她就拿了其丈夫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朱某某,朱某某好像拿着这张身份证去银行开了本存折。以后每次她找朱某某借钱的时候,朱某某都是直接拿现金给她。朱某某借给她的钱她还了,具体分多少次、还了多少钱她就不记得了。她自己做生意,手头紧的时候就会去找朱某某借钱,手头宽松一点的时候,她就会还钱给朱某某。最后一次还钱是2011年过年以后,金额是几万元钱,是拿现金给朱某某的。

(6)黄某某证明:朱某某是他妻子范某某的表嫂。从2007年开始这几年,他家建某子以及做生意日常周转的时候借了朱某某的钱,每次都是他妻子范某某去找朱某某借钱拿钱。他家向朱某某借钱的时候,他妻子范某某拿着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朱某某到银行开过存折,具体朱某某拿着这本存折是干什么了他就不知道。从2007年以来,他与汝城县财政局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他也没有承包过财政局的工程或者提供服务。[向他出示的户名为黄某某,账某为18-(略)的取款凭条(银行打印)复印件共25页,分别为:①交某日期为2007年6月1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②交某日期为2007年7月21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③交某日期为2007年8月26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④交某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⑤交某日期为2007年10月2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⑥交某日期为2007年10月4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⑦交某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⑧交某日期为2008年3月10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⑨交某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⑩交某日期为2008年3月22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⑾交某日期为2008年3月27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⑿交某日期为2008年4月17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⒀交某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交某金额为3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⒁交某日期为2008年5月11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⒂交某日期为2008年6月17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⒃交某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⒄交某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⒅交某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交某金额为495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⒆交某日期为2008年10月8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⒇交某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21)交某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22)交某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交某金额为x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23)交某日期为2009年6月6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24)交某日期为2009年7月25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25)交某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交某金额为5000元,交某凭证序号x,客户签名:黄某某],上述的取款凭条的客户签名“黄某某”都不是他本人签名。他的身份证没有遗失过或者借给别人开过银行存折,除了他家借钱的时候,他妻子拿给朱某某开过银行存折外就没有其他人了。

(7)郭某(系汝城县财政局经建某副股长)证明:在很早以前,经县领导批准,由汝城县国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基金专户借过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为垂直管理单位后,就移交某了财政局经建某负责催收,接手时借款总金额是120余万元,之后陆续还了几十万元,到2007年5月,县国某最后一次还清了欠款95万元到会计核算中心经建某账某,由经建某的报账某开具《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将钱分二次转入住房基金专户(一次是2007年转入40万元,一次是2008年5月转入50万元),剩余的5万元至今还在经建某账某。分二次转的这90万元,经建某账某做了账,但住房基金专户是否做账某清楚。

4、同案人的交某

同案人方某某的交某(原汝城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曾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证明:她挪用妇保院账某内50万元公款的事实:妇保院的钱她是挪用后又陆续还进去了,最后一笔16.8万元她是在2010年10月份打移交某时候还的,不存在平账某问题。妇保院这个账某是她和邓某某这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她是记账某计,邓某某是审核会计。2006年下半年,朱某某他们逼她还钱逼得最凶,她自己又没有钱,她就只有从她经手记账某账某内挪用公款。她开始挪用了40万元公款转到欧一某提供给她的以朱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账某内,叫欧一某还给朱某某。这40万元是她第二次挪用公款,她心里还是比较害怕。那时,她听别人说朱某某很有钱,她就叫朱某某借钱给她用于她挪用妇保院公款造成的漏洞,本来她是想向朱某某私人借钱的,但是朱某某自己说没有钱也借不到。她就叫朱某某想办法借点钱给她,因为朱某某是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记账某计,朱某某知道这个账某里面有钱,朱某某就帮她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里挪用了50万元公款到妇保院的账某,用于还她挪用的妇保院账某的钱。因为朱某某转了50万元到妇保院账某,而她自己只从这个账某挪用了40万元,她就把剩下的10万元也挪用出来了。[向她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妇保院,填制日期为2006年9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②《预算拨某凭证》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6年9月29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妇保院账某内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农行账某;③单位名称为妇保院,填制日期为2006年10月23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④《预算拨某凭证》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6年10月23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妇保院账某内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农行账某],这些票据就是她从妇保院账某内挪用50万元公款到欧一某提供给她的以朱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账某内,叫欧一某去还给朱某某。这张以朱某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存折)在欧一某那里保管。[向她出示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日期2006年10月20日,收款单位:汝城县妇保院,付款单位: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建某户,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x.00元;用途:暂付款,审核会计意见:方某某,10.20,中心负责人意见:记账],这张转账某请单就是她叫朱某某借钱给她,朱某某帮她从经建某住房基建某户借了50万元给她的内部转账某请单,会计核算中心资金股的工作人员办理好之后在中心负责人一栏盖了“记账”,就说明钱已经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内到了妇保院账某。申请单是由朱某某填制的。她叫朱某某借钱给她时,她对朱某某说她要去开一个典当行,需要交某证金,要不了多久就会归还。朱某某也没有说什么就答应了,然后就开了给她出示的那张《内部转账某请单》,她在审核会计意见一栏签了字,然后就拿到资金股办理内部转账某续。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是由朱某某和谢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因为是她找朱某某借钱,这张票据朱某某填好之后,朱某某就拿给她,她就在审核会计一栏签了字。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2月14日上午,财政局的经济口党委书记张某某,副局长范某某、朱某某,监察室主任袁某某因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方某某的经济问题向她了解有关情况,她除了把方某某的问题讲清楚外,她还主动交某了其挪用7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下午将7万元存入县财政局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当天晚上,在范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的陪同下,她主动到汝城县纪委将其挪用7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如实交某了。2月15日上午,她再次主动将她挪用水保资金专户4万元和挪用建某账某资金x元的事情书面向纪委作了交某,交某材料是交某纪委周某某副书记,并于当天分二笔将x元存入了县财政局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纪委账某中。

她挪用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人民币7万元的情况:⑴2007年2月份,她表妹范某某来找她借钱,由于她自己没有多少钱,她就在没有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虚开了一张2万元的《付款通知书》,收款人就写了黄某某(范某某的丈夫),账某就填了她拿着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的那本存折。填好这张《付款通知书》之后,她拿着《付款通知书》到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股(现在是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由他们的工作人员将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某方式转到由她保管的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上。[向她出示依法从汝城县财政局提取的:①单位名称为县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填制日期为2007年2月1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x.00元,审核人:邓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拨某凭证》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经建某住房资金账某以付借款的名义付款2万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刚刚讲的那张《付款通知书》。⑵2007年8月份的时候,她表妹范某某再次来找她借钱,同样在没有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况下,她又虚开了一张5万元的《付款通知书》,收款人就写了黄某某,账某还是由她保管的以黄某某名义开户的农行存折。然后她就拿着这张《付款通知书》到会计核算中心资金股,由他们的工作人员办理转账某付手续。[向她出示依法从汝城县财政局提取的:①单位名称为县经建某,填制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农行,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x.00元,审核人:谢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拨某凭证》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经建某住房资金账某以付基建某的名义付款5万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刚刚讲的挪用5万元的相关凭证。她挪用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7万元,她没有平账,也平不了账:首先因为她自己挪用了7万元,她还帮方某某转了50万元到妇保院的账某,有缺口平不了账;其次,这个账某本身业务就少;第三,就是这个账某的几笔收入的票据,当时不知道到哪里去了。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她一直没有做账,也就没有平账。

她挪用财政局水保资金专户4万元的情况:2008年4月份的时候,范某某再次找到她来借钱,说是家里经营家电需要周转金。她当时自己没钱,她就又从财政局水保资金专户挪用了4万元钱借给范某某。她把这4万元挪出来的方式跟以前是一样的,只是这次是找的方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向她出示由侦查人员依法从汝城县财政局提取的:①单位名称为水保国某专户,填制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黄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水利国某水保专户账某付款4万元到黄某某的农行账某],就是她刚刚讲的从水利国某水保专户账某挪用4万元钱的票据。她挪用财政局水保资金专户4万元没有平账,这个账某这几年都没怎么发生业务,她一直都没有记账,所以也就没有平账。

她帮方某某从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挪用50万元到妇保院账某的情况:方某某第一次跟她讲这个事大概是在2006年9月底,是在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办公室,当时她们两个人在一个办公室。方某某先问她有没有钱,她问方某某要多少钱,方某某就说要40、50万元,她就说她哪里来的那么多钱,方某某就问她管的财政局内部账某上,哪个账某上暂时不需要用钱,要她先帮方某某转出来。当时她经管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以及经适房账某,她把管理的这两账某的对账某(资金股每个月打印给他们的)给方某某看,方某某看了之后就说经适房的账某余额比较小,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里转钱。她就跟方某某说你要拿那么多钱,还是要跟主管副局长或者是中心副主任讲一下,方某某就说只转一个月,就不要跟他们说了,她就相信方某某了,就开具了《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帮方某某将50万元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转到妇保院账某。当时方某某没有明确告诉她其要用到什么地方,只是说其私人要用,周转一个月。[向她出示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第三联)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06年10月20日,内容为,收款单位:汝城县妇保院,付款单位: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x.00元,用途:暂付款,审核会计意见:方某某,10月20日],就是她帮方某某转钱的转账某请单,由她填制好后,方某某在审核会计一栏签字。2006年,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是由她和谢某某组成的会计核算柜组负责,谢某某是审核会计,她是记账某计。但因为是方某某自己需要用钱,她填好之后,方某某就在审核会计一栏签了字。按照规定,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转钱到妇保院账某,需要由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的报账某填制一式三联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第一联就是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是付款单位记账、第三联是收款单位记账。填好之后,交某审核会计谢某某审核确认,然后再拿到资金股办理内部转账。在转这笔50万元的时候,是由方某某叫她填了这份《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方某某在审核会计一栏签字后,随手就把第一联、第二联揉成一团丢到垃圾桶,然后拿着第三联到资金股办理内部转账某续。她当时也不敢说什么,后来等办公室的人都下班之后,她就偷偷的把方某某丢掉的第一联、第二联捡起来。这两联后来她提供给办案人员了。是方某某私人周转需要用50万元钱,但方某某要她不直接把钱从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转出来,而是转到妇保院账某。就在办理转账某那一天,方某某在他们办公室写了一张借条给她,借条的内容大概是“今借到朱某某现金50万元整”,借款人方某某,时间是写了2006年10月20日,用途就没有写。当时她心里还在想:这钱本来就不是她的钱,怎么写了从她私人这里借钱了。因为方某某也说了只借一个月,她也就没有太在意。方某某写给她之后,她就装到文件夹或者经建某住房资金专户没有做账某票据里,不知道弄丢了没有。明知方某某挪用这50万元是用于个人使用,她还是帮方某某将钱转出来是因为方某某是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的股长,她们俩平时关系也还好,而且当时方某某也说了只转一个月,她认为关系不是很大,所以她就帮方某某转了。50万元是方某某分一笔40万元、一笔10万元转到了一个叫“朱某某”的账某上。满了一个月的时候,她就开始催方某某还钱。后来她催得好紧的时候,方某某就告诉她其拿着这个钱去申办典当行去了,还正在北京审批,这个钱只是押金不会动的,申办下来之后就会马上退还,但是方某某到现在也还没有归还。她一直没有跟领导汇报过,她也不敢跟领导说。直到今年方某某案发以后,她才跟分管会计核算中心的副局长说。她帮方某某把这50万元转到妇保院账某之后,没有在账某系统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账某做账。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严格按照会计核算中心相关的程序办理这件事,如果她当时不答应方某某,或者方某某没有还钱她及时向领导汇报,也就不会出现现在的状况了。

她从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建某户挪用的7万元、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4万元共计11万元,她都是借给范某某去了。钱转到黄某某的账某之后,是由她本人去取钱的,只有一次是她叫别人去取钱的,但是钱取出来之后又交某了她。钱是陆陆续续借给范某某的,具体是分多少次借给范某某的,因为时间太久了不记得了。特别是范某某家里经营家电生意,每到了下半年需要囤货的时候就会来借点钱,到了第二年卖了货有钱之后又会还给她。但是把钱还给她之后,她并没有还进去,因为她老公要治病,又花掉了。她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2)2011年2月14日,汝城县财政局领导张某某、朱某某对朱某某的询问笔录;2011年2月14日,汝城县纪委、监察局人员朱某某、李某对朱某某的调查谈话笔录;朱某某于2月14日自己书写的材料;朱某某于2月15日向纪委领导自书写的材料;2011年3月6日16时,汝城县纪委、监察局人员朱某某、黄一某对朱某某的调查谈话笔录;2011年3月6日20时,汝城县纪委、监察局人员朱某某、卢某某对朱某某的调查谈话笔录;2011年3月7日、3月8日、3月25日、4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向检察人员的交某;现金交某单;证明了其挪用公款的过程情况。另证明了其系在检察机关调查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过程中,主动向其所在的单位即汝城县财政局领导及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分几笔共挪用公款61万元(50万+2万元+5万元+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三)玩忽职守事实

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为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经管汝城县妇保院、汝城县国某中心、汝城县财政局基建某、汝城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等账某的审核会计、经管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的记账某计邓某某,以及经管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的审核会计方某某代班时,在明知有相关制度要求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股岗位职责》、《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实际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某性、准确性、完整性,在经管汝城县妇保院、汝城县国某中心、汝城县财政局基建某、汝城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等账某的记账某计,经管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的审核会计方某某(另案处理)及经管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的记账某计邓某某(另案处理)无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形下填制的《付款通知书》上的“审核人”或“填制人”一栏中签字,导致方某某:1、于2009年8月20日从汝城县妇保院账某内挪用公款6.8万元;2、于2010年1月29日、2010年7月12日分别从汝城县国某中心账某内挪用公款5万元、10万元(合某15万元);3、于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8日、2009年5月22日分别从汝城县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挪用公款37.2万元、33.2万元、42.6万元(合某113万元);4、于2009年9月24日、9月29日、11月16日、2010年6月11日、4月29日、6月11日分别从汝城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账某内挪用公款3万元、4.67万元、4.5万元、4万元、5.3万元、3.41万元(合某24.88万元);5、于2009年8月21日、8月24日分别从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内挪用公款9.0008万元、2万元(合某11.0008万元);6、于2009年8月14日从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内挪用公款8万元。以上六项共计人民币178.6808万元均被方某某挪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78.6808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书证

(1)汝城县财政局《付款通知书》、预算内资金拨某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无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形下填制的《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或“填制人”一栏中签字,导致方某某:

①于2009年8月20日从汝城县妇保院账某内挪用公款6.8万元(以付唐某某维修费名义);

②于2010年1月29日、2010年7月12日分别从汝城县国某中心账某内挪用公款5万元(以付唐某某其他支出名义)、10万元(以付唐某某退款名义),合某15万元;

③于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8日、2009年5月22日分别从汝城县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挪用公款37.2万元(以付陈某某款项名义)、33.2万元(以付陈某某款项名义)、42.6万元(以付陈某某款项名义),合某113万元;

④于2009年9月24日、9月29日、11月16日、2010年6月11日、4月29日、6月11日分别从汝城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账某内挪用公款3万元(以付吴某某暂借款名义)、4.67万元(以付朱某某招待费、其他支出名义)、4.5万元(以付朱某某预付维修费名义)、4万元(以付朱某某暂借款名义)、5.3万元(以付唐某某租赁费及维修费名义)、3.41万元(以付唐某某维修费名义),合某24.88万元;

⑤于2009年8月21日、8月24日分别从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内挪用公款9.0008万元(x.5元-6540.5元=9.0008万元,以付蓝某某备用金的名义)、2万元(以付蓝某某备用金的名义),合某11.0008万元;

⑥于2009年8月14日从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内挪用公款8万元(以付蓝某某备用金的名义)。

(2)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中国某设银行现金交某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退出款项1万元至县纪委。

2、鉴定书

郴检技鉴字[2011]第12、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方某某及朱某某所涉案资金数额、财务事实及行为性质,被告人朱某某有玩忽职守行为。

3、证人证言

(1)方某某(原汝城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曾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证明:在她担任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期间,她从其经手审核记账某那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某挪用公款的,有汝城县国某中心、汝城县税费征管办、汝城县财政局基建某户、汝城县妇幼保健院、财政局办公室。她从汝城县国某中心账某内一共挪用了15万元公款:打移交某,她跟财政局的何某某说了,她还欠国某中心30万元。这30万元中,有15万元转到了唐某某的账某,是她付买码的钱,还有15万元她转到了妇保院的账某,用于弥补她挪用妇保院公款造成的漏洞。这15万元她是分两笔(一笔是5万元、一笔是10万元)转出来的,她是在没有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付款的方式将钱从国某中心账某转账某来,[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国某中心,填制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国某资产管理中心以付其他支出的名义付款5万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c、单位名称为国某中心,填制日期为2010年7月1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d、《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国某资产管理中心以付退款名义付款10万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她开上述两张《付款通知书》时没有实际的支付依据,是她自己要用钱,她就开了这两张《付款通知书》。国某资产管理中心的账某,由跟她同一个会计核算柜组的邓某某担任审核会计,她担任记账某计,按规定就是邓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因平时大家相互之间代签的情况很多,她就叫朱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叫朱某某签字时,她没有跟朱某某说什么。朱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时没有审核原始票据。她挪用这15万元用于了买码。

妇保院这个账某是她和邓某某这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她是记账某计,邓某某是审核会计。她从妇保院账某挪用的公款,她是挪用后又陆续还进去了,最后一笔16.8万元她是在2010年10月份打移交某时候还的,挪用公款不存在平账某问题。2009年她买码没钱,她挪用了妇保院6.8万元用于付买码欠别人的钱。[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妇保院,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信用联社(略),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妇保院账某内以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信用联社账某],就是她在2009年8月20日挪用x元时开出的相关凭证。2010年10月,她岗位调整到财政局社保股工作,她记得妇保院这个账某,她一共欠了x元,其中的x元是她在2009年8月20日挪用的,在打移交某时候,她怕别人发现,她就自己从国某中心那个账某挪用了15万元到妇保院的账某,另外她自己拿了x元钱叫蓝某某帮她存到会计核算中心妇保院账某。

县财政局基建某在成立核算中心以前有,因为原来的基建某经完工了,就撤销了该账某并到局办公室经费账。后来为了财政局搬迁又设立了基建某账某,老基建某的结余存款余额并不是很多,而且这个账某平时的业务量并不是很大。这个账某是她和邓某某这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的,她是记账某计,邓某某是审核会计。她从财政局基建某账某挪用公款113余万元的事实(由朱某某审核的):大部分是在2008年上半年,当时是“朱某某”他们逼她还钱逼得最凶的时候,另外她还想通过买地下“六合某”扳本还她挪用的公款,她被逼得没有办法,她就只有从公款里先挪用出来还给“朱某某”他们。由于财政局基建某本来是没有什么钱的,她就先将资金从财政局办公室转到基建某,再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从基建某账某转出去。[向她出示的:a、对内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业务编号:对内结算(略),日期2008年4月16日,内容为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内部转账某款x.67元到财政局基建某;b、对内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业务编号:对内结算(略),日期2008年4月16日,内容为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内部转账某款x元到财政局基建某;c、对内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业务编号:对内结算(略),日期2008年4月28日,内容为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内部转账某款x元到财政局基建某;d、对内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业务编号:对内结算(略),日期2008年5月23日,内容为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内部转账某款x元到财政局基建某;e、对内结算单打印件一份,业务编号:对内结算(略),日期2009年5月31日,内容为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内部转账某款x元到财政局基建某],这些对内结算单是由她先开好《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再交某资金股的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转账某方式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分五次共计转账(略).67元到财政局基建某的内部结算单。这五张《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的三联全部在她这里,她记得好像后来她开了一张总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金额就是(略).67,另外的那五张《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三联她就全部丢掉了,但是这五笔收入她在财政局基建某这个账某都没有记入收入账,这一张总的申请单的第二联她就拿到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做了账,第一联和第三联后来在她从核算股搬到社保股的时候就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她每次将钱从财政局办公室转到基建某账某,都是当天就将钱从基建某转出去,用于她还给“朱某某”以及她买码欠别人的钱。[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c、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d、《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e、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f、《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这些《付款通知书》及预算内资金拨某就是她从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挪用公款时开的《付款通知书》以及资金股办理转账某拨某。《付款通知书》中的收款人“陈某某”她不认识,银行账某是向她的亲戚借的,陈某某没有承包过财政局的工程或者提供过劳务。这三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是朱某某签字,是因为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比较忙的时候相互之间代签的很多,而且朱某某就坐她旁边,她拿给朱某某签字都不要说什么,朱某某就在上面签字,朱某某没有实际审核支出票据。她经管财政局基建某期间,财政局基建某账某系统与资金系统实际情况就已平了账,但她并不是想据为己有。她挪用由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公款共计113万元(朱某某审核的),用于了她还“朱某某”的高利贷以及平时买码欠别人的钱,这些钱她至今未归还。

税费征管办账某是她和邓某某组成的这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邓某某是审核会计,她是记账某计。2009年、2010年,她买码买的最凶,她想通过买码赚钱还她因为还“朱某某”的高利贷挪用的公款。她挪用的税费征管办账某内的钱大部分都是付买码欠别人的钱,有周一某、吴一某等。她挪用跟其他账某的做法是一样的,在没有实际支付依据的情况下,虚开《付款通知书》,通过资金股工作人员办理银行转账某方式将钱转出来。她从税费征管办账某内挪用公款的情况(由朱某某审核的):①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吴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②《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暂借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吴某某的建某账某。这不是吴某某的借款,只是她随便编了一个名义把钱转到吴某某的卡上,再叫吴某某去把钱付给她买码欠附城乡X村一个外号叫“大胖子”的人那里。③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④《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招待费、其他支出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⑤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⑥《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预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这些票据就是她通过虚开《付款通知书》的方式将钱转到朱某某的账某内,用于还买码欠周一某的钱,朱某某没有承包过财政局的基建某程或者提供过劳务。⑦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征收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⑧《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暂借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这两张票据是体现她归还之前借朱某某2万元钱。但当时她为什么打了4万元给朱某某她就不记得了,后来朱某某把钱取出后,把她多打的2万元退给了她,她拿去还买码欠别人的钱去了。因为朱某某是征收办的报账某,以暂借款的名义最合某。这钱至今未还。⑨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⑩《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租赁费及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⑾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⑿《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这些票据就是她以虚开《付款通知书》的形式,将钱从会计核算中心税费征管办的账某内挪用出来用于支付她买码欠周一某或者其他收码人的钱。

她叫朱某某在审核人一栏签字的时候,根本不用对朱某某说什么,他们核算股相互之间帮忙签字的很多。朱某某在《付款通知书》上的审核人一栏签字的时候,没有实际审核原始支出凭证,因《付款通知书》都是她虚开的,没有真实的支付凭证。她从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账某挪用公款都没有归还。

她叫蓝某某帮她从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内取过钱。她有时候买码没钱的时候就会叫蓝某某拿钱给她,有时候她叫蓝某某直接付钱给那些收码的人。因为蓝某某是局办公室出纳,蓝某某去取钱不会有人怀疑。[向她出示的:①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邓某某;②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日期:2009年8月14日,收款人:蓝某某,金额:¥x元,用途:备用金,领取人:蓝某某],这些票据是她先跟蓝某某说好,她买码又输了钱,要蓝某某去取一笔x元钱的去付给周一某,要蓝某某第二天到会计核算中心办手续。给蓝某某打完电话之后,她又跟邓某某说了,说领导要用,要邓某某明天给蓝某某办一笔x元的借款。第二天,蓝某某把钱取出来之后,她要蓝某某交某了周一某。[①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②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日期:2009年8月24日,收款人:蓝某某,金额:¥x元,用途:付备用金,领取人:蓝某某]。这些票据是她在《付款通知书》上签了审核人,而且这份支出没有原始发票以及借款手续,也是她买码输了钱之后,叫蓝某某取钱帮她去付给周一某的取款手续。她叫朱某某开好《付款通知书》,然后叫蓝某某去资金股开支票把钱取出来,蓝某某把钱取出来之后,她要蓝某某直接交某了周一某。另,她还存在蓝某某报账某,她在《付款通知书》上将金额加大,然后叫蓝某某把多加的钱取出来交某她的方式将钱挪出来使用。[向她出示的:a、汝城县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2009年8月31日第X号记账某证复印件共3页,内容为用银行存款6540.5元付办公用品费、燃某、过路过桥费等费用;附件《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某》(第二联)复印件共一页,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报账某蓝某某,内容为列明各项开支共计6540.5元;b、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整,¥x.5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c、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日期:2009年8月21日,收款人:蓝某某,金额:¥x.5元,用途:备用金,领取人:蓝某某]。这些票据就是她在蓝某某实际报账某基础上,开《付款通知书》时将金额加大,叫蓝某某把钱取出来交某她。这张《付款通知书》是她本人开好之后叫朱某某在填制人一栏签字的,叫他们签字不需要说什么,因为核算股相互之间代签的情况很多。这笔支出《付款通知书》她开了x.5元,但她记账某记了6540.5,多出来的x元,她叫蓝某某取出来交某了她,另外的8元钱可能是她看错了。当天下午下班之后,这笔钱她用于了支付买码欠的钱。

(2)林某某(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证明:从2002年6月,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以来,他们制定了《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汝财核算[2002]X号),在2002年8月,他们又制定了更加全面的《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该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和传递、审核权限、对账某度、银行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稽核制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凭证的审核和传递的规定:原始凭证审核。审核会计负责接单,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某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时,应注重原始凭证各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清楚规范,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用途是否清楚、真实;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等手续是否完备;需附件佐证的,是否附有附件;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是否提供有关审批文件。经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传递给同一柜组记账某计,由记账某计录入前台报账某统(超过审核权限的,应先传递给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把关审核),在确认单位有足够资金余额时,开具《付款通知书》,属内部转账某,“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第四联即“中心资金会计记账”联代替《付款通知书》。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进行会计确认,生成结算单传递到资金管理系统,同时对《付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签字,然后交某位报账某到资金柜组办理付款结算。对于审核权限的规定: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中心领导或经其授权的会计核算股和总会计室负责人负责把关。单位发放的奖金、津贴、补助等应由中心领导审核把关。审核会计认为不正常或无把握的其他开支应由中心领导审核把关等。对于责任方面的规定:核算会计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办理报账某务,如出现重大差错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等。

《会计核算股岗位职责》规定审核会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某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中心规定的业务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办理报账某务,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某、正确、完整。认真审核《付款通知书》(含报账某统报账某),认真审核记账某证、会计账某和会计报表。及时解决报账某务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业务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等。记账某计的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某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办理单位会计记账某务。将复核无误的报账某务及时录入电脑,填具《付款通知书》,做到日清月结;负责与资金管理股对账某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对。严格按业务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办事;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负责与核算单位的业务联系,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业务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等。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以来,他们曾多次组织学习,并在会计核算中心将《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股岗位职责》等规定制作了宣传牌,悬挂在办公室墙壁上。

会计核算中心各年度各柜组人员分管哪些账某及分工情况:

涉案账某2006-2010年经管人员一览表

会计账某2006.1-2006.x.4-2009.x.9-2010.x.7-2010.12

记账某审核人记账某审核人记账某审核人记账某审核人

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黄三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

妇保院方某某黄三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

国某中心方某某黄三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

财政局基建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

矿产税费征收办方某某黄三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方某某邓某某

按照规定,每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哪些单位账某,一个会计核算柜组内对哪些单位账某哪个是审核会计,哪个是记账某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很多个单位账某,如果一个会计核算柜组的一个人不在就不能报账某话,就会影响别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一个会计核算柜组内工作人员不在或者比较忙的话,就找其他人实际审核并签字,让单位报账某尽快报账,维持单位运转。这种行为也是会计核算中心允许的行为,就相当于临时代班的行为,由帮忙签字的人代替原来的那个人履行审核会计或者记账某计的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对核算单位支取备用金或者临时借款的审核规定:由单位报账某提供经领导审批的借条(或者是借款单),他们会计核算中心收到之后,由审核会计审核之后,拿给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凭此单据由会计核算柜组填制《付款通知书》,单位报账某再凭借《付款通知书》到资金股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办公室经费户账某支取备用金或者临时借款,由办公室报账某提供经主管副局长签字的借条(或者是借款单),其他的程序一样。

(3)蓝某某证明:2002年11月至今,她在县财政局工作,其中:2002年11月至2010年7月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任报账某兼档案员(2008年10月25日至2009年3月31日休产假),2010年7月中旬至今在县X村综合某革办工作。她担任局办公室出纳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用品的采购;负责财政局单位的开支以及财政局办公室的开销报账;保管办公室的备用金,按规定她保管的备用金只有3万至5万元,但实际上他们单位并没有按规定办事,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股长方某某经常要她以备用金或借款的名义支取了大量的资金交某其去使用和备用。2009年8月13日晚上9点多钟,“六合某”开码以后,方某某打电话给她说:“我在周一某那里买“六合某”又输了许多钱,明天你去给我取点钱来。”2009年8月14日,她来到会计核算中心,方某某当时不在办公室,邓某某看到她来了后就将一张由邓某某填制的朱某某审核的金额为8万元的《付款通知书》交某她。办理好相关业务后,她就到县农行取出这笔8万元现金,当天下午,按照方某某的安排,由她单独将这8万元现金在县工会门口交某了周一某。从“蓝某某现金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情况是这8万元方某某没有做账。2009年8月21日下午,她拿着一沓金额为6540.5元的原始发票(详见2009年8月X号凭证)和由她填制的报账某交某方某某审核。方某某看了一眼报账某的数额就签字确认了,方某某也没改动她的报账某,就直接在她报账6540.5元的基础上加了x元钱,一起开具了一张x.5元的《付款通知书》,方某某填写好以后交某朱某某在填制人这一栏签字确认。由于有其他同事在场,所以她看到方某某在《付款通知书》虚增了x元时,也没有说什么。但她当时明白方某某就是想乘她报账某机会以她的名义多套取9万元,那8元钱的差额可能是方某某看错了报账某的金额。她将这x.5万元取出来以后,多出来的这9万元她交某了方某某。方某某在收钱时对她说:“这几天买“六合某”又输了,这9万元又要拿去给庄家。”从“蓝某某现金收支情况表”中反映的数据来看,这x.5元没有做收入账,但其中的6540.5元做了她的支出账(详见2009年8月X号凭证)。2009年8月24日,方某某打电话给她,要她去其办公室,她马上来到方某某办公室,方某某就将一张其事先填好的朱某某签字的金额为2万元的《付款通知书》给她,让她去办理相关业务。之后,她按照方某某的安排将2万元现金取出来后交某了周一某。她认识周一某,周一某是收“六合某”码的,她明白方某某是在周一某那里买码输了钱。方某某安排她支取上述几笔公款共x时,方某某跟她说的都是拿去打码了,但真实的去向她也不全知道。至方某某案发前,这几笔钱方某某没归还给她,也没归还给财政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辨解证明:2002年4月到2002年7月,她从汝城县X镇财政所借调到汝城县财政局,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准备会计核算中心的筹建某作;2002年7月正式调入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从2002年7月至2006年5月份,在会计核算中心的二柜组,先后与欧某某、蒋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某作;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份,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六柜组,与谢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份,与胡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都是负责建某、财政局水保资金专户、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交某、林业局、公安局、劳动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水产局、规划局、城管局等几十个单位的审核记账某作;从2009年下半年,财政局经建某住房基金专户、水利局水保资金专户等一些专户就移交某专项经费柜组审核记账。2010年至今她在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管理股工作。

汝城县财政局关于会计核算中心审核会计以及记账某计的工作职责:每个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哪些单位账某的审核记账某有明确的分工。审核会计负责接收单位报账某提供的实际开销发票以及《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某请单》,并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某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各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清楚规范、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用途是否清楚、真实;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等手续是否完备;需附件佐证的,是否附有附件;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是否提供有关审批文件。经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传递给同一柜组记账某计,如果是要开具现金支票直接支付的,由记账某计开具《付款通知书》并在填制人一栏签字,审核会计在《付款通知书》的审核人一栏签字,填好之后将《付款通知书》交某单位报账某,由单位报账某拿到资金股(现在的国某集中收付中心),由资金股的工作人员开具现金支票,记账某计凭借原始发票及报账某请单记账;如果需要转账某付的,审核会计传递给同一柜组记账某计后,由记账某计录入前台报账某统(超过审核权限的,应先传递给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把关审核),开具《付款通知书》(属内部转账某,“内部资金转账某请单”第四联即“中心资金会计记账”联代替《付款通知书》)。审核会计审核无误后进行会计确认,在报账某统生成结算单传递到资金管理系统,同时对《付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在审核人一栏签字,然后将《付款通知书》交某位报账某到资金柜组办理付款结算。由单位报账某到资金股办理支付手续。记账某计凭借原始发票及报账某请单记账。关于审核权限,会计核算中心规定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中心领导或经其授权的会计核算股和总会计室负责人负责把关。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一个柜组中有人请假或暂时不在办公室,以及比较忙的时候,就叫其他柜组的人帮忙审核并在《付款通知书》的审核人一栏签字,这就相当于临时代班的性质。按照规定,帮忙审核的人就相当于代原来审核会计的班,就应该审核并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某性、准确性、完整性。她在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上班期间,存在这种帮忙审核的情况:

①妇保院账某是由方某某和邓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她在妇保院账某的《付款通知书》上签过字(共76.8万=40万+10万+20万+6.8万)。[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妇保院,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信用联社(略),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妇保院账某内以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信用联社账某],这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的“朱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名。

②国某中心账某是由方某某和邓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她在这个账某的《付款通知书》上签过字。[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国某中心,填制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国某资产管理中心以付其他支出的名义付款5万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c、单位名称为国某中心,填制日期为2010年7月1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d、《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内容为从会计核算中心国某资产管理中心以付退款名义付款10万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这两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的“朱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名。

③财政基建某账某是由方某某和邓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c、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d、《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e、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基建某,填制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陈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农行,18-(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f、《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8年5月22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内付款x元到陈某某的农行账某],这三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的“朱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名。方某某叫她签字的时候,说是财政局在新行政中心那里买了地,领导交某要急需把这些钱转出去,但她没有看到购买土地的手续、领导审批文件或有相关领导打过电话、口头通知过她。

④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账某是由方某某和邓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吴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b、《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9月24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暂借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吴某某的建某账某;c、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d、《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招待费、其他支出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e、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f、《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预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g、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征收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朱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h、《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暂借款的名义付款x元到朱某某的建某账某;i、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j、《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租赁费及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k、单位名称为矿产税费统征办,填制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唐某某,结算方式:转账,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某:建某,(略),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方某某;L、《预算内资金拨某》复印件一份,编码:(略),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内容为从县会计核算中心矿产税费征管办经费户账某内以付维修费的名义付款x元到唐某某的建某账某],这六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的“朱某某”的签字,是她本人的签字。

⑤汝城县财政局经费户账某是由方某某和邓某某组成会计核算柜组负责审核记账。[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财政局(经费户账某),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整,¥x.5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b、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方某某,填制人:朱某某;c、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日期:2009年8月24日,收款人:蓝某某,金额:¥x元,用途:付备用金,领取人:蓝某某],这两张《付款通知书》上填制人一栏的“朱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名,出于她自己麻痹大意以及对方某某的信任,方某某叫她在填制人一栏签字,她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就在填制人一栏签字了。

[向她出示的a、单位名称为财政局(经费户账某),填制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款人:蓝某某,结算方式:现金支票,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x.00元,审核人:朱某某,填制人:邓某某;b、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日期:2009年8月14日,收款人:蓝某某,金额:¥x元,用途:备用金,领取人:蓝某某],这张《付款通知书》上审核人一栏的“朱某某”是她本人的签名。

她知道在《付款通知书》的审核人一栏签字意味着实际审核了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某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但在实际中,对上述票据她没有审核报账某请单以及原始票据,是出于她自己麻痹大意以及对方某某的信任,方某某叫她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她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就在审核人一栏签字了。

她在没有实际审核或者填制的情况下,在妇保院账某的《付款通知书》签字金额共计76.8万元、国某中心账某的《付款通知书》签字金额共计15万元、财政局基建某账某的《付款通知书》签字金额共计113万元、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账某的《付款通知书》签字金额共计24.88万元、办公室经费户账某的《付款通知书》签字金额共计x.5元(其中正常支出6540.5元),上述共计248.6808万元,在方某某叫她签字的时候,她不知道具体用途,只是方某某叫她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她就签字了。现在她知道了,钱被方某某拿去买“六合某”去了。造成现在这248.6808万元被方某某挪用出去买“六合某”,她有一定的责任,她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局岗位职责、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关于审核报账某序的规定,没有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综合某据:

(1)汝纪移函[2011]X号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共汝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1年3月7日移送。

(2)汝纪立字[2011]X号《关于对朱某某违纪问题立案的决定》证明:汝城县纪委于2011年3月16日对朱某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汝城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暂行规定》、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名单;《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会计核算业务分工一览表;《汝城县财政局岗位职责》、《会计核算股岗位职责》、《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流程图)证明: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于2002年10月25日依法进行登记成立,是汝城县财政局的直属机构,系事业单位,依照使用权与核算权相分离的原则,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开户,分户核算,集中办理会计事宜,检查、监督规范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审核会计对单位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会计在报账某的各联上签字或盖章,返回一联给单位财务报账某。审核会计应在审核无误的每张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戳记,签发《付款通知书》交某账某到资金柜组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然后交某账某计填制记账某证等。汝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分为审核会计和记账某计。其中审核会计的职责是:接单,审核报账某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确认,审核记账某证、《付款通知书》(含报账某统报账某)。记账某计的职责是:复核、录入记账某,填具《付款通知书》,编制打印记账某证、账某、会计报表。

(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出生年月日等自然身份情况。

(5)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朱某某同志个人档案遗失的情况说明、朱某某同志基本情况、关于方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于1984年9月经汝城县人事局批准,招聘为国某干部,后经汝城县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工人。其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汝城县X镇财政所工作。2002年4月调至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股工作,并于2007年3月任该股副股长,其工作职责为经手审核、记账某所在会计核算柜组负责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2010年10月起任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教育经费管理股股长。

(6)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岗位安排表证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间,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岗位安排情况:其中水利局、建某、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账某账某的审核人为谢某某,记账某为朱某某。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间,汝城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岗位安排情况:其中水利局、建某、财政局经建某住房资金专账某账某的审核人为胡某某,记账某为朱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列开支之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0.7791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万元归其个人使用,与方某某共同挪用公款50万元归方某某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确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与方某某共同挪用公款50万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方某某的安排、指使下实施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某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某遭受178.6808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朱某某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出其单独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某所贪污的违法所得10.7791万元应退还被害单位;所挪用的违法所得11万元,其中7万元已退还给被害单位汝城县财政局,尚有4万元也应退还被害单位。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某某在与同案人方某某共同挪用50万元公款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挪用公款的犯意是同案人方某某提出,被告人朱某某是在方某某的指使、安排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其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供方某某使用,而不是供朱某某使用,朱某某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1、被告人朱某某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出了贪污的款项10.7791万元及个人挪用的款项11万元,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朱某某在与同案人共同挪用50万元公款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综上,综合某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

二、将被告人朱某某所贪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所挪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尚有x元,退还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邓慧丽

审判员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李某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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