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任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别名丁X、小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2月28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于2011年5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监视居住(略),于2011年8月12日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9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监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新乡X区X路毛衣老店门口将被害人申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任某推着被盗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归案。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27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指控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新乡X区X路毛衣老店门口将被害人申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任某推着被盗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归案。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27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证言;现场图、赃物照片;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车检验证、购车凭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新乡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任某病情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属盗窃犯罪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一百八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李惠萍

审判员张子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