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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冯某、尚某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王某、韩某乙玩忽职守、陈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于2008年6月2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于2007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于2008年6月2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于2008年7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8年6月2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8年7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8年6月2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宋某、冯某、尚某犯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被告人王某、韩某乙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乙、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做出(2009)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尚某、被告人韩某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渑池县X村青凉山承包人张书立将青凉山林某树木以x元卖给冯某,冯某为达到采伐目的,找到渑池县林某局林某股股长宋某让其帮助办理采伐许可证,宋某告诉冯某规避林某采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的方法,并交给冯某3张林某采伐审批表,冯某持2张林某采伐审批表找天池镇X镇政府公章盖上,宋某违规设计,并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在审批表上签字认可,渑池县林某局主管副局长王某不认真审核就签字同意,发证员尚某违反规定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5日为冯某发放两份合计面积为6.397公顷林某采伐许可证,渑池县X镇林某工作站站长韩某乙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青凉山南坡林某被滥伐143.2立方米。

2008年3月,冯某为采伐青凉山北坡林某再次找到宋某帮助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宋某交给冯某林某采伐审批表后,冯某持3张林某采伐审批表找到韩某乙盖章,韩某乙疏于履行核查职责即为其盖章,宋某明知上年度冯某已实施了采伐,且没有完成更新造林某务,再次违规设计并签字认可,王某不认真审核就签字同意,尚某在明知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于2008年3月17日、3月28日先后为冯某办理3张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合计为7.6公顷,韩某乙在伐区设计和冯某采伐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导致青凉山北坡林某被滥伐261.2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冯某、尚某构成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被告人王某、韩某乙构成玩忽职守罪,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王某、陈某、冯某、尚某、韩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渑池县X村民张书立将其承包的青凉山林某树木以x元卖给被告人冯某,冯某为达到采伐目的,找到渑池县林某局林某股股长宋某让其帮助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宋某告诉冯某规避林某采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的方法,交给冯某3份《非国有片林、林某、林某采伐申请及林某证明表》,冯某持该表2份到天池镇X镇政府公章盖上后,宋某违规设计,并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在审批表上签字认可。渑池县林某局主管副局长王某不认真审核就签字同意,发证员尚某违反规定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5日为冯某发放两份面积分别为4.93公顷和1.467公顷的林某采伐许可证,渑池县X镇林某工作站站长韩某乙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青凉山南坡林某被滥伐143.2立方米。

2008年3月,冯某为采伐青凉山北坡林某再次找到宋某帮助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宋某交给冯某《非国有片林、林某林某采伐申请及林某证明表》后,冯某持该表3份找到韩某乙盖章,韩某乙疏于履行核查职责即为其盖章,宋某明知上年度冯某已实施了采伐,且没有完成更新造林某务,再次违规设计并签字认可,王某不认真审核就签字同意,尚某在明知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于2008年3月17日、3月28日先后为冯某办理3份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分别为1.2公顷、2.8公顷和3.6公顷,合计7.6公顷。韩某乙在伐区设计和冯某采伐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导致青凉山北坡林某被滥伐26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宋某供述:证实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两次给冯某办理五份采伐证的事实。②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自己在工作中审查不细。③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私自给冯某的申请表上盖章未经领导批准;④被告人冯某供述证实宋某告诉其办理采伐证的程序,并告诉其一张表不能超过75亩,以及自己将盖了乡X村公章的空白申请表交给宋某,宋某给自己办了五个采伐许可证的事实。⑤被告人尚某供述证实领导签字我办证先后为冯某发放五个采伐证的事实;⑥被告人韩某乙供述证实:自己一次为冯某的三份林某采伐申请表上盖了章,三份申请表属于同一林某。

2、证人证言:①证人王XX证言证实:冯某办采伐证盖镇政府的章是陈某私自加盖的。②证人武XX证言证实:宋某让其在已填写好的调查设计档案表上签字的事实。

3、书证:①宋某、王某、陈某、冯某、尚某、韩某乙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及年龄证明;

②采伐手续及许可证证实:第一次申请表盖的是天池镇政府的公章;第二次申请没有更新证明和验收证明不符合发证条件。

③林某局出具办采伐证各程序职责证明等证实: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各个程序的职责流程以及林某股没组织更新验收的事实。

④采伐量鉴定书。

⑤相关文件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担任渑池县林某局林某股股长,在负责林某采伐证办理和伐区设计工作中,违反森林某的规定先后两次为被告人冯某办理采伐许可证5份,规避采伐面积的有关规定,每次采伐面积均超出规定采伐面积。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一次采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的情况下,为达到采伐林某的目的,而与被告人宋某共同预谋,采取使用多张林某采伐申请表申请,将林某化整为零,一次发放多个采伐许可证的手段,从而违法取得了五个林某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尚某在负责林某采伐许可证工作中,违反规定先后两次为冯某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五份,从而导致天池镇X区林某被滥伐404.4立方米,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被告人王某作为主管林某股工作的副局长,对林某股报送的冯某申请采伐林某的相关审批材料不认真审核就签字同意,致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的林某采伐许可证得以办理。被告人韩某乙身为渑池县X镇林某工作站站长职务,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冯某采伐青凉山林某过程中,没有做好对伐区作业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不正当行使职权,私自在冯某的林某采伐申请表上加盖镇政府公章,帮助冯某违法取得了林某采伐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诸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各被告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由不足,均不予采信。但结合本案实际,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冯某犯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尚某犯违法发放林某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韩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爱玲

审判员马邦军

审判员尹建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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