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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犯贪污、受某、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汝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贪污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周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贪污、受某、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建伟、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辩护人陈XX、周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8年3月,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安排汪XX,尹XX等人为其找来多份价值共计x元的商业发票,并指使卫XX,张XX在经手人一栏签字后,交予杨XX到乡财政所予以报销,并将该虚开套取的公款x元全部存入其个人在XX县X村信用社的账户,陆续用于其个人消费和经营投资。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二)、挪用公款罪

1、2007年9月,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李XX将其保管的公款矿山保证金3万元挪用,归田XX个人经营的XX公司购买杜仲叶子使用,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案发后赃款3万元已追回。

2、2007年10月,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乡经济办工作人员张XX将其保管的移民搬迁款7万元挪用,归田XX妻子张XX投资的XX保健品有限公司购买保健酒包装物使用,该款已于2008年10月及12月分两次归还。

3、2008年1月,被告人田XX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乡经济办主任李XX将其保管的移民搬迁款10万元挪用,归田XX个人支付其本人在建设银行贷款的到期本息。该款已于2008年7月29日、8月21日及2009年3月30日分三次归还9万元。案发后所余赃款1万元已追回。

(三)、受某罪

1、2007年初春节前,被告人田XX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家中非法收受XX县XX公司董事长李XX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其在公司成立、搬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2006年、2007年、2008年初春节前,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XX送的现金2000元、2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其在工作上的照顾,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犯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侵吞公款x元;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收受某人现金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某罪。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XX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公款x元有异议,辩称该款主要用于购买春节党政领导及县直部门的慰问品等公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挪用公款20万元中的1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无异议;对其中挪用3万元因无任何手续不予认可;对起诉书指控其受某1.2万元有异议,辩称李XX送的5000元已用保健酒、杜仲茶等物品相抵;李XX所送7000元,辩称实际数额为4000元,且属奖金,不属受某。

辩护人李某某,周XX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田XX贪污公款x元中的x元属王坪乡政府或田XX的正常公务支出,不应计入贪污罪的犯罪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指控被告人田XX挪用公款3万元,仅有李XX陈述,田XX不予认可,无法认定。其他17万元是田XX借用矿老板们矿山治理集资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被告人田XX受某李x元不能成立。事后田XX以养身酒、杜仲茶等形式回礼,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是受某。指控被告人田XX受某李x元与实际不符,实际是收礼4000元,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田XX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主动退还涉案款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8年3月,被告人田XX在调离XX乡之前,利用其职务之便,安排汪XX、尹XX等人为其找来空白商业发票及多份加油发票,并指使尹XX按其要求填写相关支出事项及价值数额,指使卫XX、张XX在经手人栏签字后,交予杨XX到乡财政所予以报销,共计套取公款x元。后将该款全部存入其个人在汝阳农村信用社账户,陆续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投资。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二、挪用公款罪

1、2007年10月,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乡经济办工作人员张XX将其保管的移民搬迁补偿款7万元挪用。用于田XX妻子张XX投资的XX保健品有限公司购买保健酒包装物使用。该款已于2008年10月、12月分两次归还。

2、2008年1月,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乡经济办主任李XX将其保管的移民搬迁补偿款10万元挪用。用于田XX个人支付其本人在建设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该款已于2008年7月29日、8月21日及2009年3月30日分三次归还9万元。案发后所余1万元已追回。

三、受某罪

1、2007年初春节前,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其家中非法收受XX县XX公司董事长李XX送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其在公司成立、搬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该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2006年、2007年、2008年初春节前,被告人田XX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XX送的现金2000元、2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其在工作上的照顾。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示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x年8月20日、2011年8月24日五次供述,详细供述了其在调离王坪乡前,指使相关人员找来多份加油发票及空白商业发票,虚构购物事项,套取公款x元,用于其日常消费及经营投资的事实经过;2011年8月21日,2011年8月23日二次供述,详细供述了其在2007年春节后在家中收受某XX贿款5000元,及2006年至2008年春节三次收受某XX贿款7000元,用于其日消费的事实经过;2011年8月24日,2011年9月8日二次供述,详细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移民搬迁补偿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该款于2008年7、8月及2009年3月分三次归还9万元,尚有1万元未归还的事实经过。2、证人汪x年8月21日、2011年9月14日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田XX指使其为他找来空白商业发票一份,未告知其用途的事实,同时证实XX乡正常的报账程序,大额支出需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的规定,及2008年春节前经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购买慰问品200箱,金额2万元的事实;3、证人卫x年8月21日证言、证人张x年8月22日证言,证实田XX让二人作为经手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具体用途田没让看,也不知道发票内容的事实;4、证人尹x年8月21日证言、证人杨x年8月21日证言、证人产x年8月21日证言,证实2008年初,尹XX按田XX的指使找来多份加油发票,并按田的要求在一些XX公司的发票及空白发票上填上用途、金额等内容,由田交乡X乡财政所报销后,由产XX拿报销后的x元现金支票将钱转存于田个人在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的事实;5、证人马x年8月22日证言,证实田XX报销的加油票及XX公司定额发票的支出事先不知道,是尹XX和卫XX找其签字报销的,田XX签批的4张手工开的洛阳XX公司7880元、9384元、7850元及洛阳市工贸市场x元发票,事先其不知情,未召开会议研究,是田个人行为的事实;2011年11月4日证言,证实其按照与田XX的研究意见于2008年1月25日签拨款40万元。其中乡X乡干部职工福利支出15万元,剩余20万元由田XX和其用于慰问县直部门领导,该款后用虚构的月亮山庄扩建工程和乡办公楼装修工程款冲抵的事实;2011年11月7日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购买慰问品200余箱,总额2万余元,该慰问品从田XX家商店购买,事后田告知其该货款已从慰问专款中支取的事实;6、证人张x年8月23日、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7日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王坪乡走访从其商店提取慰问品200余箱,剩余20余箱零卖,同时证实其经营期间县X乡政府从未拖欠其货款的事实;7、证人李x年8月23日证言,证实2008年1月其将保管的Xx乡XX矿山移民搬迁补偿款的10万元借给田XX使用及该款于2008年7、8月及2009年3月分三次归还9万元,尚有1万元未还的事实,同时证实其为感谢田对其工作的支持连续三年春节前向田送贿款7000元的事实;8、证人张x年9月9日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其将保管的Xx乡西沟矿山移民搬迁补偿款的7万元借给田XX使用及该款于2008年底已归还的事实;9、证人李x年9月9日证言,证实田XX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10、证人范x年9月9日证言、证人杜x年9月14日证言、证人张x年9月14日证言、证人邓x年9月14日证言,均证实了XX乡正常报账程序,大额支出需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的规定,及2008年春节前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购买慰问品200余箱,金额2万元左右,从田XX爱人张XX处领取的事实;11、证人张x年9月15日证言、证人尹x年9月15日证言,均证实2008年春节前,在张XX处取过山珍集装箱的事实;12、证人马x年10月17日证言、证人吕工厂2011年10月17日证言、证人尚x年9月15日证言、证人王x年9月14日证言,均证实其所在的部门X年从未从田XX家的商店领取过慰问品的事实;13、证人郭x年11月4日证言、证人杨x年11月4日证言,证实其按要求给乡政府提款40万元,财政所留存5万元,将35万交予杨XX,春节后以虚构的两个工程款在乡财政上冲账的事实。杨XX证实35万元中用于乡政府工作人员福利15万元,20万元用于乡里从田XX家买的慰问品及县直部门领导慰问的事实;14、书证—XX乡政府2008年4月30日政府X号凭证,证实田XX报销加油票15张,金额总计x元,经手人为尹XX。洛阳XX公司手写发票3张,洛阳市工贸市场手写发票1张,金额分别为7880元、9384元、7850元和x元,经手人为张XX、卫XX,审批领导田XX。洛阳XX公司100元定额发票两份,一份22张,金额2400元,一份24张,金额2200元,经手人张XX、卫XX,审批领导马XX,总计金额x元;15、书证—XX县X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取款凭条,证实套取款项x元已存入田XX账户并被其多次支取的事实;16、书证—XX乡X区群众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及集资名额,李XX的会议记录、借、还款说明,XX县X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田XX挪用移民搬迁补偿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本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的事实;17、书证—XX县X村信用社张XX存、取款凭条,田XX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证实田XX挪用移民搬迁补偿款7万元,用于购买包装物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18、洛阳XX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证实该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为张XX的事实;19、汝阳县XX金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证实该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为李XX的事实;20、书证—拨款单、XX县X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款凭条、虚构的XX山庄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乡政府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及税票,证实2008年春节XX乡用虚构工程款冲抵拨款40万元的事实;21、归案经过,证实田XX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及受某的犯罪事实;22、被告人田XX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任职证明等,证实了其现实表现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情况。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可相互印证,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陈XX、周XX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初使用礼品清单原件及复印件。2、李XX证明。3、XX乡政府经手人卫x年6月29日收条。4、2011年11月13日律师调查李XX笔录。5、田XX近年来29份县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上述证据或因缺乏合法的证据来源,或因证明内容及方向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均无法否定被告人田XX的犯罪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手段,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X辩称该款主要用于春节党政领导及县直部门的慰问等公务中,辩护人陈XX、周XX辩称该款中8万余元属XX乡政府或田XX的正常公务支出,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合法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不予采信;被告人田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属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田XX挪用李XX保管的公款矿山保证金3万元用于其经营活动,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田XX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17万元是田XX借用矿老板们矿山治理集资款,不属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田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某人现金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某罪。公诉机关指控受某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X及辩护人受某李x元,事后以物回礼,系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受某李XX实际收礼4000元,不构成受某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田XX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田XX一贯表现良好,且无犯罪前科,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及受某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XX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随案移送赃款x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力

审判员:杨晓菁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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