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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刘××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8月8日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8月9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1年8月11日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刘××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吕××、刘××伙同程××(已判刑)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艾滋病人体检交通补助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7312元,个人占有690.8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9330.2元,个人占有892.6元。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吕××、刘××伙同程××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委三级督导员的三级督导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x元,个人占有4422.4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x.7元,个人占有4772.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吕××、刘××的供述,罪犯程××的供述,同案人张××、陈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毛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上蔡县X乡卫生院、上蔡县中医院、上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刘××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期间,伙同程××等人,非法私分公款x.9元。被告人吕××个人非法所得5113.2元,被告人刘××个人非法所得566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吕××、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追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蔡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某公室为上蔡县卫生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上蔡县X村卫生所是其下属的50个艾滋病救治卫生所之一。上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HIV/AIDS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其中在艾滋病感染者50人以上村卫生所设立三级责任人,人员组成从疫情高发村感染者或其家属中选聘志愿者,职责是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随某、服药督导等工作;每分管一名HIV阳性者每月补助3元(最多不超过20人),每管理一名服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人,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单阳配偶,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阳性育龄妇女,每月增补2元,以上三级责任人又称三级督导员,所得以上补助为三级督导费,费用来源一是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办拨付,二是中央转移支付。

2007年10月29日,上蔡县卫生局任命被告人吕××、刘××为邵店乡X村疫情卫生所技术人员,在二被告人任卫生所技术人员期间,有如下贪污事实:

一、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吕××、刘××伙同程××(已判刑)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艾滋病人体检交通补助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7312元,个人占有690.8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9330.2元,个人占有892.6元。

二、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吕××、刘××伙同程××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委三级督导员的三级督导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x元,个人占有4422.4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x.7元,个人占有4772.7元。

另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吕××主动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1年8月11日刘××主动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二人及同案人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交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罪犯程××供述,于2002年3月12日至今任上蔡县X村疫情卫生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他在组织本村艾滋病人5次体检过程中,先后在上蔡县X乡卫生院、上蔡县中医院领取体检交通补助费x元。他事先按每人5元的比例截留7056元归其个人所有外,余款x元由会某齐某×发放给体检的艾滋病人x元,剩余9532元,其中的201.8元用于所里开支,剩余的9330.2元通过全所人员商量,他决定全所人员对该款进行了多次均分,他个人实际非法所得7948.6元。

后杨村有34个三级督导员,由于平时三级督导员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是他们疫情卫生所里的人员干的,他和疫情卫生所里的人员商量,分了一部分三级督导费。经过他核对分款帐目,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他领取三级督导员的督导费x元,由会某齐某×发放给三级督导员x元,其中的350.3元用于所里开支,剩余的x.7元通过全所人员商量,他和疫情卫生所里的人员决定全所人员对该款进行了多次均分,他个人实际非法所得4772.7元。

2010年10月19日,他到上蔡县检察院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交通补助费、三级督导费的犯罪事实,并规劝他人投案自首。他的亲属退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赃款x元。

2、被告人吕××的供述,她于2004年7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工作职责是医生、护某、划价等。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她也同意平分,她本人共分得690.8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她所里人员平分了,她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422.2元,共非法所得5113.2元。

3、被告人刘××的供述,她于2006年11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工作职责是护某。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她也同意平分,她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她所里人员平分了。她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772.7元,共非法所得5665.3元。

4、证人王××的证言,他于2002年2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医生。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他也同意平分,他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772.7元,共非法所得5665元。

5、证人齐某×证言,他于2002年3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负责卫生所里的拾药、各项经费的账目管理等。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交给他的是每人15元,他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由卫生所里的人员平分,他本人共分得892.6元。经过他核对平分三级督导费款账目,2007年至2009年期间,程××共领取三级督导员的督导费x元。由他发放给三级督导员x元,其中的350.3元用于所里开支,剩余的x.7元通过全所人员商量,他和疫情卫生所里的人员决定全所人员对该款进行了多次均分,他个人实际分得非法所得4772.7元。上述两项他共计非法占有5665.3元。

6、证人张××的证言,她于2004年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她也同意平分,她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她所里人员平分了。她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772.7元,共非法所得5665.3元。

7、证人陈某证言,他于2002年3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当医生。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同意由卫生所里的人员平分,他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772.7元,共非法所得5665元。

8、证人刘某丙×证言,他于2007年10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任划价员。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同意由卫生所里的人员平分,他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3405.6元,共非法所得4298元。

9、证人刘某丙×证言,他于2009年5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他也同意平分,他本人共分得607.4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1453.2元,共非法所得2060元。

10、证人徐某证言,他于2009年6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工作职责是划价。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他也同意平分,他本人共分得405.4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703.1元,共非法所得1108元。

11、证人刘某丙证言,他于2002年2月份至今在上蔡县X村卫生所工作,中间一段时间不干,工作职责是开处方。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所长程××领回补助后,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下余的每人5元,经所长程××提议,他也同意平分,他本人共分得892.6元。因为三级督导员的活他们卫生所代干了一大部分,他们所里商量,经所长程××同意,三级督导费是按每人5元的标准发放的,下余的他所里人员平分了。他个人实际分得的三级督导费4342.4元,共非法所得5235元。

12、证人赵某证言,他是邵店乡卫生院出纳。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每个艾滋病人补助25元,卫生院扣每人5元用于为艾滋病人体检租车用了,下余的按每人20元领取,但签字时是25元。他听说程××领回补助后,卫生所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发放。

13、证人毛某证言,他于2005年3月份至2008年12月份任上蔡县疾病控制中心关爱科科长,负责全县艾滋病人的治疗、随某、督导费的发放等。艾滋病人三级督导费的来源是国家全球基金项目拨款到县卫生局全球基金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国家的有关指标制定计划,把二、三级督导费拨到县疾病控制中心,中心根据各村X村卫生所所长领取督导费自己发放。督导费是上级拨付的项目专款,是对艾滋病人督导员的劳务报酬,不允许任何人进行截留、私分或挪用。督导员共分三类,一级督导员是县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二级督导员是村卫生所的医生,做随某工作,三级督导员是艾滋病人中的督导员。三级督导员负责督导艾滋病人服药、通知随某、信息收集等。县HIV/AIDS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中的三级责任人的报酬即是三级督导员的督导费。其中方案规定三级责任人(三级督导员)的报酬是,每分管一名HIV阳性者每月补助3元(最多不超过20人),每管理一名服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人,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单阳配偶,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阳性育龄妇女,每月增补2元。三级督导费的领取、发放程序是,他们关爱科制作的有上蔡县HIV/AIDS分级管理志愿者劳务补助领取表,每季度让各村卫生所所长到科里领取打印有二、三级督导员名字的空白表,各卫生所负责把领取表上三级督导员签名处签名或盖章后的表报给他,他再根据各卫生所每月上报的感染者数、服药数、阳性育龄妇女数、HIV单阳配偶数,以及疫情库上面的数据,按照分配方案规定的报酬标准算出金额,在领取表上填上各类数字、金额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经财务科核算把钱取出,通知各卫生所所长过来领取,卫生所所长领取后回所里把钱发给三级督导员。另,他没有答复程××降低标准发放督导费。

14、证人刘某乙证言,她于1995年7月份至今在上蔡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她证明的三级督导费的领取程序同证人毛某的证词,她不清楚程××领走三级督导费后是否如数发放给三级督导员。

15、证人王某证言,他于2006年12月份至今任上蔡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关于三级督导费的发放程序证明内容同毛某。另,他没有给程××降低三级督导费标准发放的任何答复。

16、证人张某丁证言,他是邵店乡卫生院院长。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每个艾滋病人补助25元,卫生院扣每人5元用于为艾滋病人体检租车用了,下余的按每人20元领取,但签字时是25元。被告人程××没有向他说过体检交通补助费怎样发放的问题。

17、证人朱某证言,他是上蔡县中医院财务科长。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每个艾滋病人补助25元,卫生院扣每人5元用于为艾滋病人体检租车用了,下余的按每人20元领取,但签字时是25元。被告人程××没有向他说过体检交通补助费怎样发放的。

18、证人邵新争、齐某发、齐某芳、侯某强、关春燕、陈某彬、齐某华、高东生(代三级督导员)、张某丁、赵某、齐某华、赵某、高天明、侯某婷、刘某丙莲、王某中、杨坤证言,他们是上蔡县X村的三级督导员,给艾滋病人送药,监督他们吃药,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随某、宣传教育、安全套发放、做艾滋病人的思想工作,通知艾滋病人参加体检等。三级督导员的报酬是每管理一名艾滋病人每月5元钱,关于交通补助费的问题,每个艾滋病人补助按每人10元领取的。

19、上蔡县X乡卫生院证明、上蔡县中医院证明、上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证明、中共上蔡县卫生局证明,证明罪犯程××领取体检交通补贴和三级督导费的时间、数额等及该款项的来源情况。

20、上蔡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某公室证明、中共上蔡县X组(2007)X号文件,证明被告人吕××、刘××于2007年10月29日被上蔡县X乡X村艾滋病定点救治卫生所技术人员。

21、上蔡县HIV/AIDS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证明上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对艾滋病人的管理、治疗方案,其中在艾滋病感染者50人以上村卫生所设立三级责任人,人员组成从疫情高发村感染者或其家属中选聘志愿者,职责是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随某、服药督导等工作;每分管一名HIV阳性者每月补助3元(最多不超过20人),每管理一名服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人,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单阳配偶,每月增补2元,每管理一名HIV阳性育龄妇女,每月增补2元。

22、罪犯程××及其卫生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后杨村卫生所工作人员领工资情况统计表、记帐凭证及附件,后杨村卫生所工作人员私分艾滋病人体检交通补助费情况统计表,后杨村卫生所工作人员私分艾滋病人三级督导费情况统计表的材料,证明经核算统计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事项有:

后杨村卫生所工作人员领取工资情况。

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吕××、刘××伙同程××(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艾滋病体检交通补助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7312元,个人占有690.8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9330.2元,个人占有892.6元。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吕××、刘××伙同所长程××等人多次私分邵店乡X村委三级督导员的三级督导费,其中被告人吕××参与均分x元,个人占有4422.4元,被告人刘××参与均分x.7元,个人占有4772.7元及其卫生所工作人员个人实际非法所得情况。

23、上蔡县X乡卫生院、上蔡县中医院记帐凭证、会某、后杨卫生所申请费用的请示报告,证明罪犯程××于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在邵店乡卫生院、上蔡县中医院领取体检交通补助费x元的情况

24、上蔡县疾病控制中心记帐凭证、分级管理志愿者劳务补助领取表、经费支出会某、费用支出结算单,后杨卫生所工作人员私分三级督导费领取表,证明罪犯程××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领取三级督导员的督导费x元的情况及剩余的x.7元被后杨卫生所工作人员私分三级督导费领取情况。

25、证人李某、侯某、曹某证言,他们从来没有讲过三级督导费的发放可以不按照方案实施。

26、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吕××、刘××归案经过,证实2011年8月8日吕××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1年8月11日刘××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主动交代了其二人涉嫌贪污艾滋病人的体检交通补助费和三级督导员督导费的犯罪事实。

27、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吕××、刘××退赃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吕××于2011年8月14日已将赃款5113元退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被告人刘××于2011年8月14日将账款5665元退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2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出生于X年X月X日及身份情况;被告人刘××出生于X年X月X日及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刘××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截留手段非法侵吞公款数额为x.9元,吕××个人非法所得5113.2元,刘××个人实际非法所得5665元,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刘××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刘××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吕××、刘××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吕××、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某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建刚

审判员史瑶

代理审判员孟珍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景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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